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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協議書範文集錦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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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下社會,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協議,簽訂協議能夠保證雙方合作愉快。那麼寫協議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離婚的協議書10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離婚的協議書範文集錦10篇

離婚的協議書 篇1

男方: , 年 月 日,住 ,身份證號碼

女方: , 年 月 日,住 ,身份證號碼

男女雙方於 年 月 日登記結婚,並於 年 月 日生育一子 。由於雙方性格嚴重不合,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感情完全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爲此,經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如下離婚協議,由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一、男、女雙方自願離婚,解除婚姻關係。

二、小孩撫養:

1、婚生子 隨 方生活,由 方直接撫養、監護, 方不承擔撫養費。

2、經 方同意後, 方可以在適當時間與 見面,但此種見面不能影響 的日常學習、生活。

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範圍如下:

(1)、存款 元;

(2)、房屋:

(3)、其他財產:

2、 方同意淨身出戶,即同意把屬於 方的所有財產贈給 方和 。

3、 方同意於本協議訂立次日協助 方將上述房產過戶到 方名下,過戶所需稅費均由 方支付。

4、 方同意在 未滿18週歲前,不對所得房產作任何權屬變動。

5、房屋內的傢俱家電、家居用品以及本協議未列明的其他財產均歸 方所有。

6、 方永久放棄撤銷上述贈與行爲的權利。

四、共同債權債務:

雙方無其他共同債權債務。

五、其它

1、本協議一式三份,由雙方簽字後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交由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

2、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後共同簽訂補充協議。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離婚的協議書 篇2

協議人:張某, 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市×××路×××號 協議人:馮某, 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市×××路×××號

協議人雙方於××年 月 日登記結婚,XX年 月 日生育一子,取名張×。現協議雙方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經雙方協商一致,自願離婚、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張某與馮某自願離婚。

二、兒子張×由馮某撫養,由張某每月給付撫養費500元,在每月10號前付清;直至付到18週歲止,18週歲之後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後重新協商。

三、夫妻有座落在 路 號的 樓房一套,價值人民幣 萬元,現協商歸馮某所有,由馮某一次性給付張某現金 萬元。房內的家用電器及傢俱等等(見清單),雙方同意作價 萬元,歸馮某所有,馮某向張某支付 萬元。

四、夫妻無共同債權及債務。

五、張某可在 (時間)接兒子到其居住地,於 (時間)送回馮某居住地;如臨時探望,可提前 天與馮某協商,達成一致後可按協商的辦法進行探望。

本協議一式叄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並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後生效。

協議人: 協議人:

年 月 日

離婚的協議書 篇3

原告:姓名: 性別:女 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聯繫方法。被告:姓名: 性別:男 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聯繫方法。訴訟請求

1、判決原、被告離婚;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3、婚生女(子)xx由原(被)告撫養。

4、案件受理費由雙方承擔(或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在此敘述離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何時結婚,婚姻基礎,婚後感情,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和原因,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孩子多大等。例如:我與被告於xxxx年x月經人介紹相識,於xxxx年x月x日登記結婚,婚後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兒子xx。由於婚前我對被告瞭解不夠,草率地與其結婚,婚後發現被告經常參與、等違法活動,不務正業,經我多次苦心規勸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後的所作所爲,對家庭及親人極端不負責任,已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加之雙方性格不合,夫妻長期分居,現夫妻感情已完全、徹底破裂,夫妻關係名存實亡。另我們夫妻存續期間擁有夫妻共同財產約xxxx元。現我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並由我撫養兒子xx,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xxxx元中的xxxx元歸我所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特提起訴訟,請依法判決。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狀人: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附:

1、本狀副本一份

2、結婚證、身份證、房屋產權證(複印件)、公房租賃憑證(複印件)、財產清單。

三、離婚起訴書需要注意的問題

1、書寫離婚訴狀及有關材料不能使用圓珠筆、天藍墨水的鋼筆、複寫紙。

2、訴狀及證據材料按被告人數遞增(例如一名被告遞交二份、二名被告遞交三份)。

3、以上訴狀及材料複印件一律用A4紙。

四、離婚起訴書的寫作要點

很多人在寫離婚起訴書時,都喜歡寫一些感情宣泄類離婚訴狀,夫妻之所以鬧到離婚這一步,矛盾的積累可謂罄竹難書,感情宣泄也在情理之中,但法官卻最不愛看這樣的訴狀,因爲起訴離婚時法院需要查明感情破裂纔會判離,然而這樣的訴狀寫了那麼多的字,一般都一無是處,因爲沒有證據。因此,法官絕對不會在這樣的訴狀上浪費太多的時間。

因此要寫好男方離婚起訴書一定要緊緊圍繞法律和訴訟目的,把重中之重的訴訟請求及重點事實交代一下即可,只要法院能立案,完全沒有必要多說一句話。話說多了,就可能留下把柄,就有可能讓對方看穿你訴訟的策略和意圖,這對訴訟是非常不利的。

離婚的協議書 篇4

男方:彭xx,漢族,生於19xx年xx月xx日,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女方:李xx,漢族,生於19xx年xx月xx日,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男、女雙方於**年xx月xx日辦理結婚登記,婚後未生育子女。因雙方性格不合,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男女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原則,經協商一致,就雙方自願離婚一事達成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願離婚。

二、男女雙方無夫妻共同財產,無夫妻共同債權。

三、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

四、雙方確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五、夫妻雙方不存在生活困難需要幫助的情況。

六、本協議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交婚姻登記機關一份,自雙方簽字後生效。

男方: 女方:

年月日 年月日

離婚的協議書 篇5

離婚協議書

協議人:方 某, 男,××年×月×日出生,住××市×××路×××號,身份證號:。

協議人:王 某, 女,××年×月×日出生,住××市×××路×××號,身份證號:。

協議人方某王某雙方於××年×月×日在××區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年×月×日生育兒子×××。因協議人雙方性格嚴重不合,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現雙方就自願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方某與王某自願離婚。

二、兒子方××由女方撫養,由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600元,在每月5號前付清;直至付到18週歲止,18週歲之後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後重新協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撫養費)。

三、雙方有夫妻共同財產坐落在××路××小區××室商品房一套,價值人民幣80萬元,現協商歸女方王某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給付男方方某現金38萬元,此款在本協議簽訂後的第二天付清;此房內的家用電器及傢俱歸女方所有。

四、夫妻無共同債權及債務。若有債務,在誰的名下則由誰來承擔。

五、方某可在每月的第一個星期六早上八時接兒子到其居住地,於星期日下午五時送回王某居住地,如臨時或春節探望,可提前一天與王某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方可探望。

本協議一式叄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並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後生效。

協議人:

協議人:

0000年00月0日

親子鑑定祕檔(17)鑑定引產兒

親子鑑定祕檔(17)鑑定引產兒

20xx年夏天,一男一女來到了華大方瑞。女人是60歲左右的老太太,梳着利落的短髮,衣着雖然普通,但渾身上下都透出厲害勁兒。男人30歲出頭兒,神情呆板。老太太向工作人員打聽:“能不能給胎兒做親子鑑定?”工作人員說:“如果是胎兒,可以在母體懷孕四個月以後來做。”“我想鑑定的是引產的胎兒。” 說着,把一個小木桶拿到桌子上,“就是這個。求你們一定要幫幫我。我也不願意這樣,可孩子已經快七個月了,都成形了啊,就這麼沒了,我們還矇在鼓裏。”老太太忍不住哭了起來。

在接案室裏,同事問能否取胎兒的臍帶血做親子鑑定。鄧亞軍搖搖頭說:“不行,臍帶血有可能混有母親的樣本,很可能影響親子鑑定的準確性。雖然胎兒沒發育成熟,但手部中間的軟骨組織可以做親子鑑定。”隨後,鄧亞軍問老太太:“孩子樣本跟誰做比對?”老太太指着旁邊的男人說:“這是我兒子,想鑑定這孩子是不是他的。我們想快點兒得到結果。”“孩子母親能來嗎?如果有她的樣本鑑定的速度會更快一些。”母子倆的臉色都變得不那麼好看了。“她來不了,也根本不願意來。”

按老太太的說法,兒媳婦家在相鄰的縣,兩家情況差不多。兒媳婦小兒子兩歲,長得倒還漂亮,性格也開朗,朋友很多。20xx年底,兩個人結婚第五年的時候,兒媳婦終於有喜了。公婆特地搬到了兒子家。“一住在一起,沒多久我就覺得兒媳婦很奇怪,很少跟我們說話,有時候還鬧脾氣,跟我兒子吵。有一天,她忽然說不想要孩子了,說什麼懷孕的那幾天她身體不好,怕孩子生下來不健康。但之前體檢的時候,醫生明明說孩子發育得很正常。全家人都勸她,好不容易纔讓她打消了這個念頭。她懷孕六個月的一天早上,吃完飯後說想下樓買點兒東西,可是半個小時過去了還沒回來。我和兒子把周圍都找遍了也沒見到人。後來我想,她大着肚子,是不是突然不舒服被人送醫院了,就去醫院打聽。跑了幾家醫院,我終於在一家醫院找到了她,卻發現孩子已經沒了。她一句話也不說,我和兒子就找到了醫院。醫生竟然說她是來申請做引產手術的,手術剛剛做完,還說手術前她的‘丈夫’已經簽字了。兒子一看,‘家屬簽字’後面果然寫着自己的名字,但根本不是自己的筆跡。我當時就懷疑她肚子裏的孩子不是我兒子的。”雖然兒子說什麼也不相信老太太的分析,但老太太還是從醫院要來了引產下來的胎兒,準備做親子鑑定。

不出所料,親子鑑定的結果顯示,胎兒的DNA數據與父親並不匹配,不是老太太的嫡親孫子。取親子鑑定結果那天,老太太和兒子兒媳婦都來了。親子鑑定結果剛拿出來,老太太就一下搶了過去,看到最後幾行字,臉色頓時變得很難看,指着兒媳婦的鼻子痛罵道:“你這個不要臉的!這下還怎麼抵賴?!”兒媳婦一言不發。兒子沉默了一會兒說:“這是怎麼回事兒?”老太太嚷道:“怎麼回事兒,你還問她怎麼回事兒?!這還用問呀!”兒媳婦低着頭半天沒說話,最後眼淚都出來了,低聲說:“我沒什麼好說的。”老太太沖上去要打人。兒媳婦情急之下大聲說: “我嫁到你們家難道就是爲了生孩子嗎?”“女人不生孩子,那還結婚幹什麼!”兒媳婦對兒子說:“這事兒是我做得不對,咱們明天就去辦離婚吧!”老太太拉住兒媳婦說:“你還有臉先提離婚!”兒子面色鐵青,一直沒說話。

精神病人可以作離婚原告嗎?

原告甲某(女)與被告乙某(男)於1979年10月結婚,1981年6月1日生育一女。婚後原、被告夫妻恩愛,家庭和睦。1990年5月,原告患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經法醫鑑定,甲某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出於原、被告雙方的夫妻感情,被告並未因此嫌棄原告,在工作之餘,被告除一人承擔起全部的家庭事務外,還十幾年如一日,無微不至地悉心照顧原告,併爲原告四處求醫,但原告的病情仍無好轉的跡象。被告對原告的真情付出,使原告的父母感到莫大的欣慰和感動。原告的父母認爲,被告已盡到了一個當丈夫和父親所應承擔的職責,現原、被告的女兒已經成年,而原告所患的精神病卻久治不愈。爲不耽誤被告的前程,原告之父曾多次主動向被告提出,要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與原告離婚的民事訴訟,其願意作爲原告的法定監護人,承擔對原告的監護義務,但均遭被告拒絕。原告的父母在無奈之下,遂以其女爲原告,自己爲原告的法定監護人的身份代表其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係。

 分歧焦點:

法院在立案審查時,對甲某在本案中是否具有原告的主體資格以及甲某的父母作爲原告法定監護人蔘與民事訴訟是否適格的問題,有以下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爲:在離婚案件中,甲某作爲無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不具有原告的主體資格,其父母也不能作爲原告的法定監護人蔘加本案的訴訟。其理由是:

一、婚姻案件是涉及到當事人身份關係的訴訟,鑑於該類案件的特殊性,我國法律明確規定離婚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在本案中,甲某系無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其父母以甲某爲原告提起與乙某離婚的民事訴訟,並不一定是甲某的真實意思表示。從另外一個角度考慮,如果甲某不主動提出與乙某離婚,也不可能對其合法權益構成侵害。因此,甲某的父母以甲某爲原告,自己爲其法定監護人代理涉及甲某身份關係的離婚訴訟,超出了我國民法通則對無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所規定的法定職責,其代理行爲無效。

二、本案的被告系原告的配偶,是原告第一順序的法定監護人,而原告的父母是原告第二順序的法定監護人,現原告的父母以原告法定監護人的身份代表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與被告離婚的民事訴訟,應當視爲原告的近親屬之間對原告的監護權有爭議。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原告的法定監護人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換句話說,甲某的父母作爲原告的監護人蔘加本案訴訟的前提,必須先由上述單位指定其爲原告的法定監護人。如果被告對該指定不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以判決方式維持或撤銷原先的指定。故在未經過上述法定程序前,原告的父母不具備作爲原告法定監護人蔘加本案訴訟的主體資格。

第二種意見認爲:甲某在本案中是適格的原告。其父母具備作爲原告法定監護人蔘加本案訴訟的主體資格。其理由是:

一、我國《民法通則》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從該法條的立法原意來看,主要是爲了保證無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在民事活動中的訴權。此外,該法條並未限制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所參加民事糾紛案件的類型,即未排除無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在婚姻案件中作爲原告的主體資格。,儘管甲某是無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但其訴權仍然是受法律保護的。因此,甲某是本案適格的原告。

二、從我國民法通則關於設立監護權的立法本意來看,對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其實質並非民事權利而是一種職責。乙某在本案中,具有雙重身份,即與甲某在離婚訴訟方面,乙某處於被告的`身份;而在與原告的身份關係方面,乙某是原告的配偶、第一順序的法定監護人。如果我們將本案原、被告的訴訟地位互相調換,即乙某作爲原告,甲某爲被告,甲某的父母作爲甲某的監護人蔘加訴訟,那麼,根據我國現行的民事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上述當事人在離婚案件訴訟中的法律地位都是適格的。既然在婚姻案件中,無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在指定了適格的監護人的前提下可以作爲被告參加訴訟,那麼,從保證訴訟目的得以實現和保護無民事行爲能力人訴權的角度出發,也同樣應當允許無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在有監護人的前提下,具有原告的法律地位。另外,由於乙某在此離婚訴訟中處於被告的地位,與原告有利害關係,繼續作爲原告第一順序的監護人不利於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此時,被告應當將其原告第一順序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讓渡給第二順序的法定監護人——即原告的父母,所以,甲某的父母在本案中是適格的原告監護人。

三、假如我們把上述案例中的情節稍加變化,即爲無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在離婚案件中當原告的第二種情形。如果乙某自從甲某患精神病後,長期對甲某不好,經常虐待甲某,但其出於某種目的又不主動提出與甲某離婚,這時,應當視爲甲某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乙某的不法侵害。甲某的父母或其成年子女爲維護甲某的合法權益,以甲某爲原告,自己作爲甲某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依法解除甲乙雙方的夫妻關係,此時甲某在該案中的原告身份仍然是適格的。人民法院對甲某的父母或子女以甲某爲原告,自己爲其法定監護人的離婚起訴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綜上所述,在本案中,甲某作爲無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當具有原告的主體資格,其父母也能夠作爲原告的法定監護人代理原告參加案件的訴訟。

離婚協議後未辦理離婚手續,該協議是否有效?

離婚協議後未辦理離婚手續,該協議是否有效?

20xx年初,長洲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離婚糾紛案,該案中劉某起訴要求與其妻龐某離婚,請求法院確認雙方達成的有關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和賠償的協議及龐某向劉某作出的承諾有效,並要求龐某按約定履行。

法院經審理查明,劉某和龐某於20xx年相識後,經自由戀愛登記結婚。數年後生育了一個女兒。婚後雙方感情良好,但自從劉某20xx年下崗後,雙方因生活瑣事經常爭吵。20xx年,劉某懷疑龐某與他人發生婚外情,於是龐某寫下一份承諾書,表示若以後離婚,願意放棄一切夫妻共有財產和女兒的撫養權,全部共同財產歸劉某所有。之後雙方因感情無法再維繫,協議離婚,協議上除了龐某在承諾書中承諾的條件,還增加了龐某須補償劉某十萬元的條款。後雙方沒有依據承諾書和協議書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劉某因此訴至法院並提出上述訴訟請求。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長洲區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除了婚姻關係,對女兒的撫養權進行了確定,併合理分割了夫妻共同財產。

評析:關於本案中雙方簽訂的承諾書及協議書是否有效,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可參照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關於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離婚時所簽訂的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條款的效力問題的規定。根據該條款,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但有一點必須注意,離婚協議是以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完離婚登記爲生效條件的,即以當事人雙方實際解除夫妻關係爲生效條件。因本案的劉某和龐某並未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所以該協議並沒有生效,對原、被告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離婚後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有幫助義務嗎?

 離婚後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有幫助義務嗎?

案情:

原告高某(女)與被告龍某(男)於20xx年8月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雙方在協議中約定將龍某工資收入70%及單位一切福利待遇歸原告所有。離婚後,雙方如約履行至20xx年9月被告退休。後被告以退休金70%給原告後自己基本生活已無法保障爲由,請求協商,原告不同意。20xx年6月,被告採取掛失方式重新辦理銀行存摺,同時將存摺內原告存款1708元持爲已有,並拒絕給付原告扶養費,爲此,原告訴至法院。本案經一、二審法院審理認爲,原、被告雙方協議離婚合法有效,但給付扶養費的條款約定不妥。經二審法院調解,雙方就扶養費達成協議,即被告至20xx年1月止,從總退休金中扣除70%支付給原告;自20xx年2月起,被告每月自願給付原告扶養費200元;原告自願放棄被告已支取的存款1708元。

在我國夫妻財產實行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相結合的原則,二者之間的適用原則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約定財產製具有優先於法定財產製的效力,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才適用法定財產製。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這一制度不以一方付出較多義務爲前提,亦不以一方具有過錯爲前提,而是以一方生活困難爲前提。這是扶貧濟困的道德準則在婚姻家庭關係中的要求,是夫妻間互相扶養義務在離婚時的延伸,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輕因離婚帶來的消極後果,也是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原則的必然要求。

這裏的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或離婚後沒有住處的情況,不是指爲了更好地生活而存在的相對困難,是與周圍羣衆相比,而不是與婚前或雙方相比而言的。幫助的形式可以是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幫助,也可以是給付住房幫助;金錢可以一次性給付,也可以分期給付。住房方面的幫助,根據幫助方實力,可以無償居住,也可以有償居住,還可以轉移房屋所有權。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是協議離婚,協議離婚財產的範圍應是(一)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二)夫妻婚前個人財產;(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特有財產等。原被告離婚時對上述財產進行了約定,同時對被告離婚後的工資也作了約定,該項約定已超出夫妻約定財產範圍。考慮到原被告結婚幾十年,原告年老病弱,失去勞動能力,且雙方所生三個子女均生活困難,原告無生活來源等情況,可以由被告給予較長期的幫助;雙方約定的是將被告工資70%給原告,由於被告退休金又比原工資少,還要在外租房,如果70%的退休金給了原告,將使被告基本生活難以維持。故被告要求重新調整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二審法院本着公平、合理和自願原則,組織雙方調解,被告自願給付原告每個月生活費200元,符合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則,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被告自願給付原告每個月生活費200元,符合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則,是合法有效的。

以精神病爲由要求撤銷離婚敗訴

以精神病爲由要求撤銷離婚敗訴

案情介紹:

20xx年5月11日,原告於某前往某醫院精神科就診。同年6月21日,於某與黃某前往民政局申請辦理離婚。民政局審查了他們出具的戶籍證明、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等證件,並確認雙方屬自願離婚,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也已達成一致處理意見,民政局遂當場予以登記並頒發了離婚證。同年 7月27日,醫院出具疾病證明書,診斷於某患有強迫症和貧血。20xx年8月2日,某精神病院爲於某出具出院小結一份,入院診斷和出院診斷的內容均爲“精神分裂症”。於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被告民政局頒發的離婚證。

簡要評析:

《婚姻法》第31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自願是指雙方當事人頭腦清醒,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根據規定,精神病人屬於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此時民政部門不能隨意准許離婚。如果離婚時,申請人處於精神病的發病治療期,需要主動向民政部門出示相關治療證明,此時,民政部門不得解除兩人的婚姻關係。如果在辦理離婚時民政部門不知道申請人患有精神病並處於治療階段,但事後其監護人或本人出具了患病治療的相關證明,民政部門應撤銷解除兩人婚姻關係的手續。

在本案中,原告及黃某申請離婚時,攜帶有相關證件和離婚協議書,並且在離婚協議書中已明確了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被告方工作人員在無從具體判斷雙方是否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情況下,經審查認定雙方確屬自願離婚,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已經盡到了法定的審查義務。故法院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相關規定:

《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的協議書 篇6

某男,男,漢族,生於19XX年XX月XX日,人,現住。身份證號:。

某女,女,漢族,生於19XX年XX月XX日,人,現住。身份證號:。

某男和某女經人介紹後戀愛,於1988XX年XX月XX日在市區民政局登記結婚,生有一女:xxx,現年23歲。基於雙方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經夫妻雙方自願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相關規定訂立離婚協議,內容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願離婚。

二、女兒xxx現年23週歲,已成年,即不存在撫養問題。依Xxx自行決定,今後隨某女一起生活。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機動車輛:×年×月×日由某男之姐贈予的×牌汽車一輛,離婚後歸男方所有。

2、男女雙方目前均無存款及股權、股票、債券等。

3、房產:夫妻雙方婚後購有坐落在×路×號×小區×棟×單元×號的樓房一套,登記在名下,屬夫妻共有財產。離婚後,該套房屋歸男方所有(注:包括房內裝修內附屬設施及相關配套設施),雙方相互配合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因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所應支付的一切稅費等均由男方承擔。男方給予女方經濟補償人民幣×××元,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付清。

夫妻共有房屋內的家用電器及傢俱等等(見清單),雙方同意作價×××萬元,歸男方所有,男方給予女方經濟補償人民幣×××元,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內付清。

4、雙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財產(如首飾、衣服等)歸各自所有。

四、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處理。除上述房屋、傢俱、家電及銀行存款外,並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本協議書財產分割基於上列財產爲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另一方發現後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並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五、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男方:女方:

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附件:家用電器及傢俱清單一份

離婚的協議書 篇7

男方:×××,×年×月×日出生,民族:×族,工作單位:×××,現住址:×××。

女方:×××,×年×月×日出生,民族:×族,工作單位:×××,現住址:×××。

雙方於×年×月×日在×市×城區(縣)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登記結婚,現因×××(注:指感情不和等)的原因,自願離婚,經雙方協商一致,對有關事項,依《婚姻法》的規定達成如下協議:

一、男方×××與女方×××自願離婚。

二、兒女的撫養:

1、雙方於×年×月×日生育有一兒子/女兒,取名:×××,離婚後兒子/女兒隨男方/女方直接撫養生活,由女方/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元,在每月×號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階段止。高中教育階段之後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後重新協商。

2、男方/女方(注:指未直接撫養的一方)可在每月的第×周星期六起至週日接兒子/女兒隨其生活或娛樂。如臨時或節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後可按協商的辦法進行探望。兒子/女兒十週歲以上時,探望權的行使應尊重兒子/女兒的意見,不可強行按本協議執行。

三、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分割:

1、房產:a夫妻雙方雙方婚後購有坐落在×路×號×小區×棟×單元×號的樓房一套,登記在男方/女方(或雙方)名下,屬夫妻雙方共有財產。離婚後,該套房屋歸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內裝修內附屬設施及相關配套設施),雙方相互配合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因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所應支付的一切稅費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擔。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人民幣×××元,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付清。

b夫妻雙方雙方婚後購有坐落在×路×號×小區×棟×單元×號的樓房一套,購房時以男方/女方爲主貸人向×銀行按揭貸款購買,首付及按揭還款都來源於夫妻雙方共有存款,該房屬夫妻雙方共有財產。離婚後,該套房屋歸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內裝修內附屬設施及相關配套設施),雙方相互配合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及辦理貸款主貸人變更手續。因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及辦理貸款主貸人變更手續所應支付的一切稅費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擔。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人民幣×××元,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內付清。

夫妻雙方共有房屋內的家用電器及傢俱等等(見清單),雙方同意作價×××萬元,歸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人民幣×××元,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內付清。

2、機動車輛:×年×月×日購有×牌汽車一輛,離婚後歸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人民幣×××元,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內付清。

3、股權、股票、債券等:(如前述依協議詳定)

4、債權與債務:(如前述依協議詳定)

5、雙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財產(如首飾、衣服等)歸各自所有。

四、離婚後住房的安排:

男方住:××××××

女方住:××××××

五、其他協議事項:××××××

上述協議事項,雙方保證切實履行;協議內容如有隱瞞、欺騙、責任自負。

立協議人:

男方:×××(簽章)女方:×××(簽章)

×年×月×日×年×月×日

離婚的協議書 篇8

甲方(男方):張 某, 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市路號。

乙方(女方):王 某, 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市路號

男女雙方於年 月 日在 區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因雙方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現雙方就自願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張某與王某自願離婚。

二、兒子張亮由女方撫養,由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元,在每月10號前付清;直至付到18週歲止,18週歲之後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後重新協商。

三、夫妻有坐落在 路 號的 樓房一套,價值人民幣萬元,現協商歸女方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給付男方現金萬元。房內的家用電器及傢俱等等(見清單),雙方同意作價萬元,歸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萬元。

四、夫妻無共同債權及債務。

五、張某可在每月的第一個星期六早上八點接兒子到其居住地,於星期日早上九點送回王某居住地,如臨時或春節探望,可提前一天與王某協商,達成一致後可按協商的辦法進行探望。

本協議一式叄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並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後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離婚的協議書 篇9

男方:彭XX,漢族,生於1979年XX月XX日,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女方:李XX,漢族,生於1988年XX月XX日,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男、女雙方於20xx年XX月XX日辦理結婚登記,因雙方性格不合,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男女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原則,經協商一致,就雙方自願離婚一事達成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願離婚。

二、男女雙方無夫妻共同財產,無夫妻共同債權。

三、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

四、雙方確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五、夫妻雙方不存在生活困難需要幫助的情況。

六、本協議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交婚姻登記機關一份,自雙方簽字後生效。

男方:xxx

XXXX年XX月XX日

女方:xxx

XXXX年XX月XX日

離婚的協議書 篇10

甲方:**,女,身份證號碼:******。

乙方:**,男,身份證號碼:******。

一、甲方與乙方夫妻共同財產約定:

夫妻共同財產分爲兩部分,第一部分爲現金及存款,第二部分爲車輛。

1、現金及存款:**家園*號樓*單元**室爲夫妻共有房產,已於20xx年1月20日出售,出售價格爲¥285萬元,其中一次性歸還銀行貸款¥79.8萬元,剩餘所得¥205.2萬元,其中定金¥20萬元及首付¥35.2萬元由乙方收取,除此之外,還有甲方銀行卡內現金¥2萬元,乙方銀行卡內現金¥8.3萬元,以上共計¥215.5萬元。如果未來發生離婚財產分割,則夫妻共同財產的現金部分按¥215.5萬元計算。

2、車輛:速騰1.6AT(車牌號 京******)購於****年,爲甲方與乙方的夫妻共有財產。

二、財產分割約定:

經雙方協議,如果未來發生離婚財產分割,現金部分的分割方式爲:甲方¥130.3萬元,乙方¥85.2萬元。

車輛經雙方約定,於20xx年3月份~6月份出售,出售所得甲方與乙方各得50%。

自**家園*號樓*單元**室出售後,甲方與乙方分開生活,不再產生共同消費。甲方發生的消費、投資、買房以及贈予他人等行爲,財產分割時按原始價值計算並歸至甲方所有;乙方發生的消費、投資、買房以及贈予他人等行爲,財產分割時按原始價值計算並歸至乙方所有。

(並歸至甲方所有 這句話很彆扭,卻又不知道怎麼改,意思就是,這部分錢要算到甲方頭上,請大俠幫助修改。)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以上約定均是甲乙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