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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需要哪些條件

協議書1.98W

協議離婚需要哪些條件1

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准予協議離婚登記的法定條件是:

協議離婚需要哪些條件

1、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是自願離婚。對於一方要求離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2、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對於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事項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3、其他不予協議離婚的情況是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或無民事行爲能力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協議離婚需要哪些條件2

協議離婚的條件:

一、申請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合法婚姻關係當事人。

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實婚姻當事人均無條件提出登記離婚,因此,凡無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的登記離婚申請人,婚姻登記機關均不受理。

二、申請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應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所謂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是指能對離婚法律行爲的法律後果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民法通則》規定,年滿十八週歲、精神狀況正常、能完全辯認其行爲及其後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凡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訴訟離婚 的方式提出,解決婚姻關係問題。

三、協議離婚申請書是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並承擔法律後果。

登記離婚最重要的條件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這種自願的行爲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撓、干涉,完全發自內心的自願行爲。因此,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遞交申請,陳述理由。

四、申請登記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就家庭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及子女的撫養或對生活困難一方的幫助達成協議,並自覺履行這種承諾。

五、協議離婚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提出登記離婚申請。

離婚,是家庭婚姻關係發生重大變更的法律行爲,它涉及到離婚當事人的各種權力,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動,是不得請人代理、代替,以達到確實維護當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協議離婚需要哪些條件3

協議離婚需要哪些條件

我國《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關於協議離婚的條件,《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有更明確、具體的規定,集中起來可歸納爲以下幾條:

①登記離婚的男女雙方須有合法的夫妻身份。這一規定說明,對於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非法同居、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不得按登記離婚方式解除。

②雙方須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③當事人雙方須有離婚的.合意。即要求雙方對離婚意思表示必須是真實的、自願的、不得有欺詐、脅迫等,對離婚,雙方均表示同意,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則不得按協議離婚處理。

④雙方必須對子女的撫養教育作出恰當、合理的安排,並達成一致的協議。子女是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共同的子女,雙方均有撫養義務,這一義務不因離婚而解除,但離婚可能會對子女的撫養產生糾紛,因而應當在離婚時就對子女的撫養問題達成協議,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⑤離婚雙方還必須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作出適當處理。財產問題沒處理,也不能協議離婚。

訴訟離婚需要哪些條件

最高人院“若干意見”還規定,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爲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爲,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爲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標籤:離婚 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