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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勞務分包隊伍防火協議書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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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貫徹公安部61號令《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市消防條例》,本着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將消防工作落到實處,確保不發生火災責任事故,制定本協議。

工程勞務分包隊伍防火協議書範文

外施隊應履行如下條款:

外施隊應對施工現場防火工作負全責、認真落實《**市消防條例》和《消防法》,保證實現無重大火險火災責任事故。

二、接受總包單位對防火工作的'監督,接受公安消防機關的監督檢查,對指出存在的消防方面的隱患,須及時進行整改,不得拖延。

三、外施隊須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並指定專人負責防火工作.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確保安全。

四、確保本隊全體隊員及時參加項目工程組織的入場教育和其它培訓活動,經常組織學習消防法規、規章和消防安全技術規程,監督本隊人員遵章守紀,不違章指揮;制止違章用火、用電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

五、外施隊應建立防火領導組織機構和義務消防隊,領導和組織開展活動和訓練。使每個隊員掌握一般的防火知識,具有一定的滅火技能;會逃生自救:發生火災事故,須及時搶救傷員、撲救火災;妥善保護現場,立即上報有關領導,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

六、嚴格遵守總包單位各項用火、用電安全操作規程及防火安全規定、制度。電氣焊工、電工、防水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電氣焊工須持有效證件到保衛部門登記備案認可。嚴禁非焊工從事電氣焊操作。電氣焊工進行明火作業時,按規定開具動火證,

七、施工現場、生活區、料場等,不準使用電爐子、電熱水器、電褥子等電熱器具,特殊情況須經上級消防保衛部門審批後方可使用。

八、生活區宿舍內的照明燈具,不得超過60瓦,嚴禁使用碘鎢燈取暖、照明,嚴禁私拉亂接電源線。

此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存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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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