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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華僑與內地公民協議離婚的程序

協議書1.33W

法律依據:《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

關於華僑與內地公民協議離婚的程序

辦事程序:審覈—受理—填表—調解—審批—收費—發證

申報資料:

1、內地居民:

(1)居民身份證和戶口證明;

(2)所在工作單位或市、鎮街道辦事處,農村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離婚介紹信。

(3)離婚協議書;

(4)結婚證。

2、華僑: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

(2)居住國頒發的'永久居住證(綠卡);

(3)離婚協議書;

(4)結婚證。

3、香港居民:

(1)香港居民身份證;

(2)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香港同胞回鄉證;

(3)離婚協議書;

(4)結婚證;

4、澳門居民:

(1)澳門居民身份證;

(2)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香港同胞回鄉證;

(3)離婚協議書;

(4)結婚證;

承諾時限:證件、證明材料齊全,符合條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

1、離婚登記申請書

2、離婚協議書

說明:1.在沒有正式提交之前,該審批可以修改和刪除;正式提交以後,將不能修改和刪除。

2.在前一個項目沒有審批完畢之前,不可以進行同一項目的第二次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