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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者服務協議範文

協議書1.53W

組織機構: XXXXXXX機構(下稱甲方)

志願者服務協議範文

志 願 者:                        (下稱乙方)

乙方認同這一使命,自願申請加入“志願者”團隊,以志願服務的形式參與甲方的有關活動。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爲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定義

“志願者”是指:由甲方組織招募,接受甲方管理,不計物質利益,基於良知、信念和責任,自願爲甲方的活動提供服務和幫助的個人或團體。

第二條 志願服務工作內容

1、根據乙方的意願,甲方安排乙方在下列活動中擔任志願者:

□ 提供短期志願者服務

□ 提供長期志願者服務

□ 提供培訓志願者服務

□ 其他:

2、乙方從事志願服務工作的內容爲:

提供符合甲方宗旨和業務範圍的其他公益服務。

3、 乙方參加志願服務工作的時間從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結束。提供服務的具體時間由甲方與乙方商定。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負責對乙方提供培訓和相關服務,並對乙方的志願服務工作進行適當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2、 從乙方正式參加志願服務工作之日起,至乙方誌願服務工作結束之日止,甲方應負責乙方參加志願服務所需要的必要工作保障:

(1)制發志願者工作證;

(2)根據需要提供必要的制服、裝備;

(3)提供參加志願服務工作期間的餐飲與交通補助;

3、 根據乙方的工作表現,甲方將給予乙方相應的'工作獎勵與表彰:

(1)頒發志願服務獎章;

(2)評選優秀個人、團隊,授予榮譽稱號;

(3)將乙方的表現和工作成績反饋給其所在的學校或者單位;

(4)爲乙方做出實習或推薦鑑定;

(5)在甲方網站及其他新聞媒體上進行宣傳。

4、 對於不履行義務的志願者,甲方將視情況採取提醒、教育直至取消其志願者資格的措施。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從獲得志願者資格至志願服務工作結束,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甲方提供的培訓;

(2)要求獲得從事志願服務的必需條件和必要保障;

(3)就志願服務工作向甲方提出建議和意見

(5)申請退出志願服務;

(6)相關法律、法規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2、乙方從獲得志願者資格至志願服務工作結束,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不違反道德準則;

(2)遵守甲方的相關規定,不得以志願者身份從事任何以贏利爲目的或違背甲方章程和宗旨的活動;

(3)服從甲方對志願服務工作崗位的安排;

(4)服從甲方的指揮和調配,認真完成志願服務工作任務;

(5)服從志願服務期間所在團隊的管理;

(6)履行志願者服務承諾,維護甲方和志願者形象;

(7)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的權利,對因服務而獲取的資訊應予以保密;

(8)相關法律、法規及甲方規定的其他義務。

3、乙方不在甲方領取勞務報酬。

根據志願服務項目的情況,甲方可以向乙方提供一定的生活補助、交通補助,並可以爲乙方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五條 保密

乙方確認,在提供志願服務的過程中,乙方可能會得到甲方的保密資訊,包括但不限於:財務和人員資訊、接受捐贈與資助資訊、戰略規劃等新聯源社工事務所的運營、發展資訊。

乙方同意,所有保密資訊均具有保密性質,併爲甲方專有,乙方僅爲提供服務之目的使用保密資訊,不得爲任何其他目的使用或授權使用全部或部分的保密資訊。

本協議終止後,乙方在本協議項下的保密義務並不隨之終止。

第六條 保證陳述

雙方互相陳述、保證和承諾如下:

1、雙方均具有完全的權利和法律權限或有效的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協議;

2、 本協議經雙方簽署,即依其中條款構成對雙方合法、有效和有約束力的責任。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 甲、乙雙方同意,未經對方書面允許,任何一方均不對外透露本協議和其他往來檔案的內容,但爲履行本協議或主張協議權利所需要的正當披露除外;違約方應向守約方賠償由此造成的實際損失。

2、甲、乙雙方應本着誠信的原則共同遵守本協議,認真履行各自應盡的義務。任何一方如果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義務時,違約方應向守約方賠償由此造成的實際損失。

第八條 有效期和終止

1、本協議自雙方簽署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協議終止或者雙方權利義務均履行完畢之日(以較晚發生者爲準)。

2、 除了本協議中或根據法律規定的補救方法以外,在不影響提出終止的一方的其他法律權利的前提下,任何一方有權在出現下列情況時終止本協議,自另一方收到終止通知時生效:

(1)另一方在執行本協議條款時發生重大違約,而且在違約方收到違約通知的5日內未能糾正。

(2)另一方在本協議中的任何陳述或保證被證明有重大的不正確或不準確。

3、 本協議因上述原因而終止,都不解除任何一方履行至終止日前的責任,或者是履行終止後仍然有效的條款的責任。

第九條 遵守法律

如果有合理的原因相信本合同的任何條款違反了國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規,那麼雙方須及時修改本協議以遵守法律、法規。如果修改令本協議喪失了其根本目的,那麼將認同雙方同意終止。

第十條 不可抗力

1、 由於水災、火災、地震、罷工、勞工運動、疾病或政府部門頒佈的命令等不可預見、無法避免和無法控制,不是由於一方的過失而引起的情況(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本協議,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不應被視爲違約和應對另一方就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負責。

2、 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須及時將不可抗力的性質、影響程度通知另一方並提供證據。雙方在所有合理情況允許下爲減輕影響或制定替代安排而進行真誠的協商。

第十一條 其他

1、 所有根據本合同要求和許可發出的通知都必須是書面的,在親手送達,或以電子郵件發出3日後,或以特快專遞發出5日後視爲正式生效。

2、 本合同構成雙方之間就本合同所述內容的全部理解,取代所有先前其他或同期的有關所述內容的合同。

3、本合同附件構成本合同的一部分,與合同條款同樣有效,對合同雙方構成約束力。 11.4 志願服務期間的相關政策由甲方祕書處負責解釋。

4、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持兩份,乙方持一份。

5、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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