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谷

位置:首頁 > 實用範文 > 協議書

建設工程施工補充協議書

協議書2.68W

發包人(全稱):

建設工程施工補充協議書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鑑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相關施工事宜未明晰,現經雙方協商一致,爲明確工程的具體範圍、合同包乾總價等條款補充協議如下: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地基與基儲地下室及上部結構、全部砌體、抹灰、樓地面、屋面、防水、

排水、裝飾等工程(建施、結施、水施工程圖紙),建築工程補充合同範本

資金來源:自籌。 二、雙方明確工程範圍爲:

地基與基儲地下室及上部結構、全部砌體、抹灰、樓地面、屋面、防水、排水、裝飾

等工程,其中供電、供水、消防、防雷工程、預應力鋼筋由發包人指定分包人。 三、合同工期確定爲: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合格。 五、合同價款

本合同包乾總價(含稅)爲¥: 元(大寫: )。 合同包乾總價不包括髮包人指定分包人的工程部分。 六、適用標準、規範

適用標準、規範的名稱:國家現行的房屋建築施工標準、規範以及設計圖紙中特別標明的相關標準、規範。

七、雙方對一般權利和義務補充明確如下: 1、發包人工作

1.1發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配合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時間:施工現場已經具備施工條件。

(2)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交驗要求:符合施工要求。

(3)發包人有權監督承包人對工程進度款的使用情況,具體實施辦法:1、承包人在施工進行期間必須將各材料供應商、施工班組的主要聯繫人及聯繫方式上報發包人駐現場代表;2、承包人在申請月進度款時必須把上月對供應商的材料款、施工班組的工資的發放列表作爲附件上報發包人,否則發包人當認爲承包人申報當月進度款資料不齊,不予支付當月施工進度款。

(4)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無。

1.2發包人委託承包人辦理的工作:根據施工實際情況另定。 2、承包人工作

2.1承包人應按約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3)承擔施工安全保衛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責任和要求:由承包人負責,合同範本《建築工程補充合同範本》。

(4)向監理公司提供的辦公房屋及設施的要求:提供1間裝有水電的辦公場所及3套桌椅辦公設施,並承擔水電費。

(6)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由承包人負責。

(7)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要求及費用承擔:由承包人負責。

(8)施工場清潔衛生的要求:由承包人按照當地相關部門要求進行。

(9)雙方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施工道路維護:承包人應根據實際情況,對臨時施工道路和用水管道設施進行維護。如果施工現場承包人數量較多,則由發包人聯合所有承包人進行協商。但維護費用由承包人負擔。

(10)電梯井內的腳手架工程由承包人負責。

(11)承包人必須按照發包人劃定的區域佈置臨建設施。 (12)承包人必須承擔工程範圍內所有文明施工與安全生產責任。 (13)承包人必須合理使用本工程施工進度款,做到專款專用。 八、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進度計劃

1.1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20 年 月 日前重新確定並提供。

1.2上述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經發包人確認後實施。

2、工期延誤

2.1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雨水天不作工期順延;

2.2當承包人本月的實際施工進度不能達到該月進度計劃(即第八條第1項所確定的進度計劃,下同)的70%時,發包人將暫不予支付該月施工進度款,並推遲到下月與下月施工進度款一併支付,當承包人持續兩個月或兩個月以上出現以上情況,發包人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如承包人3日內尚無具體整改調整工程進度的應變措施,發包人當視承包人違約並有權採取一切有效的強硬措施介入承包人的現場施工管理,以確保工程工期順利推進,並由承包人負責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責任。如承包人拒絕、阻止發包人介入管理或不配合發包人介入管理而使工期延誤不能得到及時糾正,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追究承包人的違約責任。

2.3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每月進度工期延誤的,從延誤的第五天起,每天罰款10000元(人民幣壹萬圓整),累計計算。

2.4承包人未按進度計劃完成第一個月進度計劃工程的70%時,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追究承包人的違約責任。

2.5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人延誤進度工期累計達30天,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追究承包人的.違約責任。 九、質量與驗收 1、質量要求

1.1承包人應嚴格按照設計要求、質量標準、驗收規範進行施工,對質量通病採取強有力的措施,確保質量通病降低到最低限度。屋面、衛生間、門窗、外牆面幾個容易發生滲漏的部位應重點監控。如部分工程質量達不到質量標準,發包人或監理工程師要求拆除重新施工的,承包人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2達不到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及安全標準時,發包人有權拒付剩餘工程款,待承包人修理、返工或改建達到約定的標準後,發包人才支付剩餘的工程款。如果因修理、返工或改建而使工期超出合同約定的工期,承包人要賠償發包人的相關損失;如超期30天的,發包人有權單方面重新組織施工隊伍將剩餘工程施工完,由此產生的費用及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修正某項質量缺陷,則發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修正缺陷,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