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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代簽名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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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委託人在行使權力時需出具委託人的法律文書。而委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如果做出違背國家法律的任何權益。接下來小編爲你帶來保險合同代簽名委託書,希望對你有幫助。

保險合同代簽名委託書

委託人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受委託人(代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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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事項

委託事項涉及的保險合同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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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聲明

本人自願授權 爲代辦人,代理上述事項,如有糾紛,自願承擔相應責任,並保證親筆簽名。委託人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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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保險合同代簽名的效力

某一案件涉及兩份保險合同:第一份保險合同是在1998年4月簽訂的,老王的姐姐王雲買了一份八八鴻利終身保險,這份保險意味着如果被保險人(王雲)死亡,她的家人可以獲得五萬元的保險金。

第二份保險合同也是在1998年4月簽訂的,老王給妻子買了一份九九鴻福終身保險,這份保險約定,如果被保險人(老王的妻子)死亡,她的家人可以獲得一萬元的保險金。

據老王回憶,簽訂合同的時候,自己的姐姐和姐夫都在場,是姐夫代姐姐籤的名。同時他自己的那份保險,也是自己代妻子籤的名。老王指出,當時他還問過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是不是可以代簽,業務員說可以。老王拿出了當時的業務員做的記錄作爲證據。

2001年,被保險人王雲因患乳腺癌病故。王雲的家人向保險公司索賠,但遭到拒絕,爲此雙方鬧上了法庭。不久,在法院確認第一份合同無效後,老王一氣之下想退保,要求確認第二份保險合同也無效。

法院認爲,老王的姐姐王雲購買的這份保險,是以死亡爲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王雲)書面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由於這份合同是老王的姐夫代他的姐姐籤的字,所以合同無效。判決保險公司不必賠付五萬元保險金,但要退還保險費。

對於老王要求確認第二份保險合同無效的請求,法院認爲,由於有證據證明老王的妻子簽訂合同時在現場,所以合同有效,駁回了老王的訴訟請求。

關於保險合同的代簽名問題,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被保險人不在現場的代簽名;第二種是被保險人在現場的代簽名。本案爭論的焦點就是確認被保險人當時是否在場的問題:

1.關於第一份保險合同的效力

在第一份保險合同中,我們注意到,保險公司的兩名業務員到老王家裏推銷保險,老王以及他的姐姐在業務員的勸說下才決定購買這兩份保險。由於是老王的姐夫代替自己的妻子籤的名,所以,只要證明老王的姐姐(被保險人)當時在現場就可以了。保險公司一方認定老王的姐姐當時沒有在場,但是拿不出確鑿的證據來。而老王一方能夠拿出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出具的證明,證明老王的姐姐當時在現場。

代簽行爲事實上是一種代理行爲。該代簽行爲是否經過了王雲的同意,或者說當時王雲是否在場,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應該是最清楚的。而在保險合同上是否可以代簽,什麼情況下代簽是有效的,業務員應當是知道的。所以在這場糾紛中,就代簽行爲是否徵得了被保險人的同意的問題,業務員是存在過錯的.。而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之間是一種代理關係,業務員是保險公司的代理人,代理的結果歸屬於被代理人,即保險公司,也就是責任應該由被代理人即保險公司承擔。如果保險公司要追究業務員的這種過錯,則屬於保險公司與業務員之間的內部關係。

由於老王的姐姐王雲已經死亡,雙方對王雲是否在場存在爭議。在這種情況下,能否認定保險合同無效呢?我們認爲,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該條款通常被認爲是關於保險人說明義務和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的規定。也就是說,保險人必須正確、如實、全面的說明保險合同的有關條款。否則,就視爲棄權,其不利後果將由保險人自己承擔,而不能歸罪於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

就本案來說,保險公司的業務員爲了自身利益,誤導了投保人,本來應該明確告知要求被保險人親筆簽名或在被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由他人簽名,但事實上卻沒有這樣做,違反了法定的義務,該不利後果應該由保險公司承擔。作爲普通百姓的老王來說,對《保險法》的規定不懂,因而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過錯。綜上所述,法院應該判定該合同是有效的。但是,法院現在的判決是合同無效,該判決是值得商榷的。

2.關於第二份保險合同的效力

在法院判定老王的姐夫爲其姐姐代簽的保險合同無效後,老王又想到了自己代妻子簽名的那份合同。按照法院的邏輯推斷,既然姐夫代姐姐簽名的合同無效,那麼自己代妻子簽名的合同也應該是無效的。於是,老王決定退保,並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但是,保險公司認爲,這份合同是有效的。老王於是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但法院認爲這份合同是有效的,因爲老王的妻子當時在場,就是默認了老王的代簽名行爲。這樣的判決讓老王疑惑不解,人死了,合同無效,不予賠付。人活着,合同有效,不能退保。

關於第二份保險合同的效力,是不存在任何問題的,合同有效。老王的代簽名行爲,得到了妻子的認可,因而是合法的代理行爲。而問題的關鍵在於,老王想退保。根據《保險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也就是說,老王沒有必要請求法院判定合同無效,而應該直接向保險公司提出解除保險合同的請求。如果保險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3.本案的啓示

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法》的基本原則,它要求合同的當事人應該本着誠實、守信的原則,去履行自己的義務,不應該採取欺騙、誤導等手段達到自己的目的。只有遵守誠信原則,才能使自己永遠立於不敗之地。從這個角度講,信譽是企業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