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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江文書對中國歷史的意義論文

論文2.1W

我隨張應強教授等一行10餘人前來錦屏,去文鬥及隆裏諸處考察,在百姓的家裏見識廠令人驚歎不已的大量契約文書;在寨子裏、崖壁上看到的碑刻,一直是我多年來上課時提及的內容;在偶然的情況下發現的民國《隆裏所志》,則是難得的對明代衛所繫統的基層社會遺存的記錄。時隔10年,2011年夏,我再次隨張應強教授———確切地說,是隨張應強教授的學生們來清水江流域考察,發現對這—地區的研究已有極大拓展和深化。到今天,無論是學者們的論文、專著,還是學生們的學位論文,都已如雨後春筍般地涌現。關於這些研究,也有不少學者進行了綜述和評說,對未來的研究走向提出了許多有益的建議,①*令我這個完全未曾涉足這一領域研究的人目不暇接。誠如一些學者所概括的,目前利用清水江文書所進行的研究和相關成果,大體集中在文書、文獻學、社會經濟史、法制史以及人類學等方面,對於改變和深化各自領域內的某些傳統認識起了積極的作用。作爲歷史學者,我更願意強調這些文書以及透過這些文書對清水江流域社會歷史的瞭解,對重建整個中國歷史敘述的意義。以下我即就此略陳管見,以就教於方家。

清水江文書對中國歷史的意義論文

1、爲什麼要重建中國歷史敘述?其實,這正是職業的歷史學者的本職工作。

100多年前梁啓超寫《新史學》,批判舊史學的“四弊”“二病”,就是要重建中國的歷史敘述。從社會史大論戰到20世紀50年代以後馬克思土義史學的確立,也是要重建中國的歷史敘述。改革開放以來,我們一直致力於此項工作,就是因爲傳統的中國歷史敘述中存在許多令人不滿的問題,並且一直影響到具體的歷史研究。問題之一是“宏大敘事”或“主導性敘事”的影響。在對清水江流域的山林土地所有權甚至所有制問題的討論中,明顯具有20世紀50年代“五朵命花”中關於土地所有制討論的餘緒。這並不是說這類問題不需要討論,而是說需要反思討論這類問題的起點,即不是從既有概念出發,將討論限制在從公有制到私有制或領主制到地主制的框架內,或者根據契約所反映的情況判斷這裏是自耕農所有制或農民所有制,而非地主所有制,等等。相反,應該從特定時空中的人的具體動機出發,去理解他們的行爲———這些人爲什麼這樣做,他們面臨怎樣的問題,他們最後形成了怎樣的社會制度。其實,在討論中,不少學者也已發現具體的個案與試圖論證的“道理”之間存在極大張力[1]。其實,透過田野調查以及發掘和利用民間文獻所做區域社會歷史研究的目的,就是爲了打破這種先入爲主的宏大敘事,如果利用民間文獻所做研究不是挑戰、而是回到宏大敘事的窠臼中,無疑就會成爲新瓶裝舊酒。貴州的文化研究和展示經常喜歡用“原生態”這個概念,包括清水江文書在內的民間文獻也屬於“原生態”,所以我們的研究也應該是“原生態”的。這個“原生態”就是從本土經驗出發的研究。問題之二是以國家爲歷史主體或出發點的歷史敘述的影響。最近,劉志偉教授在—本頗具思想性的小冊子中着力區分以國家爲主體的歷史和以人爲主體的歷史之間的區別,認爲這就是我們的歷史學與傳統的歷史學的分野所在[2]。他認爲,由於歷史學在中國從一開始就是從屬於國家的,因此一切歷史必然成爲國家行爲的敘事,現代史學也沒有完全走出歷史以國家爲主體的套路。

2、實際上,無論是梁啓超開啓的中國現代史學還是年鑑學派所代表的世界現代史學,都在現代社會科學的意義上倡導擺脫“國家”的歷史,帝王將相也好,知識精英也好,都是“國家”的代表。

梁啓超批評舊史學“知有朝廷而不知有國家”“知有個人而不知有羣體”,這當然是切中時弊的,是朝向“人的歷史”逼近了一步。但我們認爲,無論以朝廷還是以現代國家爲主體,都同是國家歷史;梁啓超與“羣體”相對立的所謂“個人”,是指帝王將相的個人,而我們強調的“人”是包括仟何人在內的、有血有肉的能動者,這種強調是人文學研究的本質要求,是對梁啓超時代的超越。利用清水江文書所做研究,顯然不能做成國家歷史的地方版,即不以國家的行爲邏輯作爲歷史的邏輯,代之以特定時空中的人的行爲邏輯作爲歷史邏輯,或者“從人的行爲及其交往關係出發去建立歷史解釋的邏輯”。比如說,在這裏,我們都不會忽略“改土歸流”的歷史背景,但我們所看到的這些變化,是不是—定是“改土歸流”的結果?還是由於商品化、市場以及這裏的人們因應這一情勢而做出的生計模式的改變,導致了國家的“改土歸流”?我們也都知道,明清時期國家的“改土歸流”在不同地區或早或遲,但這究竟是國家戰略的安排措置的結果,還是不同區域內人的能動行爲導致與國家關係的.差異所致?當然這些都需要研究,但提出問題的不同方式可能導致倒因爲果或倒果爲因,導致歷史敘述的重心變化。

如何估計包括清水江文書在內的地方民間文獻在重建中國歷史敘述上的意義呢?這個問題—方面說很簡單,否則就沒有這麼多人趨之若鶩,花大氣力去搜集和整理這些文獻,國家也不會爲此設立重大研究項目,也不會迅速將其列入“記憶遺產”的國家級名錄。但另一方面也不那麼簡單,因爲如果我們只是將其視爲“新史料”的“發現”去理解其意義,如同以前對待敦煌文書、秦漢簡牘那樣,就有失偏頗了。我們知道,不同的文獻系統其實代表着不同的歷史敘述,官修正史必然是國家意志的體現,是國家歷史;文人的私修史書往往表現了知識精英的立場,與國家歷史多有重合。但即便如此,它們的歷史敘述也多有差異。比如地方誌,雖然亦屬官修,但多反映地方文人的看法,在不同程度上採取了從地方出發、而非完全從國家出發敘述歷史的態度。民間契約文書的意義,就在於有助於我們理解特定時空下人的行爲及其異同。很多研究者已經發現,清水江文書中的山林契約多爲白契,紅契很少,與徽州文書中的契約有所不同。我在清代山西契約中見到的紅白契之比大概是—半對一半,這或許說明官府權威在不同地方民衆心目中的重要程度、契約在不同地方處理私人事務中的不同角色等等差異。但也許這些都不太重要。我以爲重要的是重現這些契約締結的情境:張三和李四之間爲什麼要締結契約?締結契約的張三李四和作爲中人的王五體現了怎樣的社會關係?透過締結契約他們是否造成了原有社會關係的改變?等等。在重現這一情境之後,許多制度的、社會的變化就比較容易得到理解。進而,基於各地不同民間文獻的情境再現,顯示出來的是爲何製造出這些文獻的人的動機、行爲和後果,最後呈現出的是不同區域或同或異的歷史過程。

由此,中國的歷史敘述得以重建。當然地方民間文獻絕不止契約文書一類,族譜、碑刻、賬本、書信、日記、科儀書、會簿、日用雜書等等,類別繁雜,可以說有多少生活側面,就有多少民間文獻的類別,它們都反映了人們的生活實態。問題是,它們不像史書、檔案或者文集、筆記那樣,本身往往就是比較完整、成系統、有邏輯的歷史敘事,而是零散的,呈碎片狀的。如果不能找到這些文獻的內在邏輯,不能重現其產生的情境,據之所寫歷史就很容易被譏爲“碎片化”的歷史,據之重建中國的歷史敘述就會成爲一句空談。不久前我和劉志偉教授在川南與雲貴交界的山區跑了幾天,發現那裏沒有“村”的概念,無論是漢、彝還是苗,都呈散居狀態,與華南、華北都有很大不同。那麼人們是如何形成相互的聯繫、並結成一個社會的呢?施堅雅當年關注的“場”便是一個重要因素。在一個已經衰落多年的、當年的山間商路的場上,我們聽到這樣的歌謠傳留至今:“尖山子,波浪滾滾;謝連山,殺氣騰騰。新房子的場合喝得嗆人,陳樹清是提刀血盆。河壩頭矮矮小小,僞保長穿的衣服長短不巧。”從這短短的歌謠中,我們已經可以朦朧地感到一個處在特定地理空間的場,具有着怎樣的社會關係結構。由此呈現出的人的生計模式、社會組織等等都與這種散居形態有關,而這又使我們對清末民國時期本地普遍編纂的族譜有所理解。總之,要理解這些看似散碎的民間文獻,一力面要將它們視爲構成整體的民衆生活的不同組成部分,另一方面要與理解特定時空下人們的生活邏輯互爲表裏。

3、清水江文書將首先在重建中國西南地區的歷史敘述上起重要的作用,而要想重建元代以後、特別是明清時期的中國歷史敘述,重建西南地區的歷史敘述是至關重要的,就像要理解宋代的中國,不重新認識長江中游地區的歷史就會出現偏頗一樣。

我們現在很重視歷史上“文字下鄉”的過程,這不僅是因爲由此中國社會的各個層級之間有了勾連起來、也就是所謂“文化大一統”實現的可能,而且也使我們這些人得以認識中國的鄉村社會。但是,與中國其它地區相比,西南是“文字下鄉”程度最低、或比例最小的地區之—,因爲這裏許多族羣是沒有自身的文字傳統的。所以,這裏既有“文字下鄉”的問題,也有“漢字入邊”即“以夏變夷”(此處並無貶義或漢人中心論的意思)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清水江文書就更有意義了。目前這—地區所發現的最早的同類文書是明代成化初年的,到清中葉就很普遍了,爲什麼下鄉的文字最初是這些,而不是族譜等等別的?但在西南某些地區,最早下鄉的文字可能是經書一類東西,而在雲南大理這樣的政治文化中心,碑刻也很早就下鄉了。沿着清水江向下遊走,到湘西的苗族、土家族地區,這類契約好像就不是發現很多。說到這裏,我想到最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將中國歷史上的3個土司所在地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我的許多同行和朋友爲之歡欣鼓舞。我就像魯迅先生說的那個說孩子以後會死的、很討厭的人一樣,當時就兜頭潑去一盆冷水。

我說這3個地方我都比較瞭解,基礎性研究做得很不夠。—旦被批准列入名錄,熱情和動力都會用在商業開發上,更不會做基礎性研究了,因此這未必是件好事。這3個地方差不多都是講西南官話的,也差不多都與苗族、土家族有關。但無論是對這些土司還是這些地區的土司社會,至今還沒有出色的研究。在我看來,除了研究視野、方法等等之外,最重要的就是對這些地區的地方民間文獻缺乏有系統的蒐集、整理工作。明代繼承元朝制度,在設立土司的地區往往都兼以衛所進行管理,形成了二元的邊疆管理體制。在清水江流域同樣是這樣。隆裏是個守禦千戶所,按民國所志的記載,這裏65%的人口是土著,30%是來自江蘇、安徽、福建的衛所軍戶,還有5%是後來從湖南來的客籍。在明代,土著的比例應該更高,所以所城經常被攻破,一被攻破,所城裏的人便逃出去,事態平息了再跑回來。這個所是洪武十六年(1383年)設的,是明朝打進這個地區較早的一個楔子,但它到底起了什麼作用,這裏的地方社會到底是什麼樣子,不同的人羣之間的關係如何,怎麼變化的,我們還是不太清楚。土司也同樣,清水江支流新化江沿線的亮寨司、歐陽司、新化司等等蠻夷長官司都是怎麼回事,比如隆裏所與隆裏土司的關係如何,我們也不清楚。據說亮寨龍氏土司留有同治《龍氏族譜》,留有《長官司圖冊式》,這些都沒見過。所以,對清水江文書的研究,利用它重建西南乃至中國的歷史敘述是一個系統工程,不能簡單地把它理解爲一項賣木頭的研究,也不能簡單地把它作爲理解中國所有權關係或者民間糾紛與訴訟的地方例證。我們需要以這批文書爲基礎,形成一個更豐富的區域性地方文獻的系統,需要把這批資料放到一個更長時段、更大範圍的歷史進程當中去,才能更好地發揮它在重建中國歷史敘述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