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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西安入戶介紹信範例

介紹信3.04W

關於西安入戶介紹信範例

關於西安入戶介紹信範例

篇一:考戶口介紹信 文檔

庫爾勒經濟技術開發區派出所:

茲有我單位王健同志前往您處聯繫辦理爲普及九年義務教育,鞏固提高“兩基”,需考取轄區派出所戶口相關事宜,請予以接洽助爲荷。

此致

敬禮

庫爾勒市第十七中學

篇二:入戶介紹信

龍崗派出所:

茲有合肥市瑤海區龍崗開發區王崗社區居民 、 夫婦,男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女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於____年__月__日生育第_____孩,取名,符合國家生育政策,特介紹前來辦理入戶手續。

致 禮

(章)

____年__月__日

篇三:西安市公安局戶籍辦理指南

西安市公安局戶籍辦理指南

一、派出所直接審批辦理的戶口

(一)新生嬰兒出生戶口登記

1、本市區、縣常住戶口的育齡婦女(非農業戶口和農業戶口)所生嬰兒,憑母親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新生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在派出所戶籍室辦理入戶登記。

2、本市區、縣人才中心和單位集體戶的婦女(包括符合隨父落戶條件的男性和在校研究生,所生嬰兒,憑父母親結婚證、身份證、《集體戶口卡片》、《新生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在派出所戶籍室辦理入戶登記(不包括在校集體戶的大學生所生嬰兒)。

3、本市區、縣常住戶口的婦女,超生或達到婚育年齡而非婚所生子女落戶的,憑本人申請、身份證、《戶口簿》、《新生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由戶籍內勤受理,經社區民警在5個工作日內調查覈實,交所領導審批後,在派出所戶籍室辦理入戶登記。

4、本市區、縣常住戶口的男性公民與外省、市婦女結婚, 在1998年7月22日以後所生的嬰兒包括(超生),戶口要求隨父落入本市的,憑嬰兒父親申請書、父母身份證、結婚證、嬰兒母親所在地戶籍證明、《新生嬰兒出生醫學證明》,交所領導審批後在派出所戶籍室辦理入戶登記。

5、本市區、縣常住戶口的男性公民,到達結婚年齡而與外地育齡婦女非婚於1998年7月22日以後所生子、女,戶口要求隨父落入本市的。憑父親申請書、身份證、《戶口簿》、《新生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由戶籍室內勤受理,經社區民警在5個工作日內調查覈實,交所領導審批後,在派出所戶籍室辦理入戶登記。

生母能找到的,應在司法機構辦理解除非法同居關係以及確定了子女扶養關係的法律文書;若生母下落不明的,應由社區民警走訪調查、覈實。

6、本市區、縣出國未註銷戶口的婦女,爲在國外出生嬰兒申報出生戶口登記的,持國外出生證原件和翻譯件及嬰兒母親的戶口簿、身份證,到母親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婦幼保健院(站),辦理更換全國統一的《新生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在派出所戶籍室辦理入戶登記。

(二)市區內非農業戶口的遷入或遷出

1、遷入:

(1)憑遷入人員的《戶口簿》、身份證及2張黑白大頭照片辦理,(常住非農業戶口也可落入旁系親屬),在派出所戶籍室辦理;

(2)遷入人員新立戶的,必須是各級民政部門批准制定了街巷門牌號,且已入住的,憑住房證(未領住房證的憑購房發票、合同協議或單位分房手續)在派出所戶籍室,符合上述條件的單人也可立戶;

2、遷出:

(1)憑遷出人員的《戶口簿》或集體戶口卡及身份證,直接到遷入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

(2)入學、招工、招幹人員,憑入學通知書或招工、招幹通知書、《戶口簿》、身份證,直接到遷入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

(三)本市常住戶口人員戶口遷往市外的,憑遷入地公安機關發給的戶口《準遷證》在派出所戶籍室辦理遷出手續(大、中專學生分配憑派遣證辦理遷出手續)

(四)大專院校錄取學生遷入落戶

1、大中專院校按國家計劃內統一招收錄取的新生落戶,經派出所領導審覈簽署意見後在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所需材料:

(1)省、市計委招生計劃;

(2)新生錄取通知書;

(3)戶口遷移證;

(4)新生落戶登記冊;

(5)院校新生入戶報告

(6)《西安市遷入市區人員准入證》。

2、大中專院校計劃內招收的自費生、委培生落戶,經派出所領導審覈簽署意見後在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所需材料:

(1)省、市計委招生計劃;

(2)新生錄取通知書;

(3)戶口遷移證;

(4)新生落戶登記冊;

(5)院校新生入戶報告;

(6)《 西安市遷入市區人員准入證》。

(五)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分配遷入落戶

1、統招學生、自費委培學生畢業分配落戶,經派出所領導審覈簽署意見後在派出所戶籍室辦理落戶。

(1)畢業分配到省級以上單位的(含省級單位),所需材料:

a、省教委或省人事廳畢業生報到證(派遣證);

b、接收單位辦理戶口介紹信;

c、戶口遷移證;

d、《西安市遷入市區人員准入證》。

(2)畢業分配到市級以下單位的(含市級單位),所需材料:

a、《西安市人事局大中專畢業生就業介紹信》或市教委分配介紹信;

b、接收單位辦理戶口介紹信;

c、戶口遷移證;

d、《西安市遷入市區人員准入證》。

2、凡外地生源因入學時戶口未遷入學校,現在因畢業分配到我市工作,要求落戶的,應持學校當年錄取通知以及分配手續,由分、縣局審批並開具《戶口準遷證》,在遷入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落戶。

3、本市大中專院校畢業的原系本市戶口的學生,因各種原因未參加統一分配,要求回西安家中落非農業戶口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落戶地派出所領導審覈簽署意見後,到遷出地派出所戶籍室按市內遷移辦理遷出手續,在遷入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落戶。遷入地派出所所需材料:

(1)本人申請;

(2)原戶口遷出地派出所出具的遷出證明;

(3)學校出具的未參加分配工作的證明;

(4)遷入地戶口簿;

(5)戶口遷移證。

4、入學前系本市區縣農村戶口的2001年1月1日以後畢業的國家計劃內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如沒有落實就業單位,且在市內無住房和落戶條件,要求回農村家中落農業戶口的,根據(市人發[2004]4號)檔案規定,本個人提出申請,憑區、縣人事局開具的未就業證明、戶口遷移證在入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

5、本市生源2001年1月1日以後的大學畢業生,已經將戶口遷往西部地區單位工作而持證未落、要求返回西安家中落非農業戶的,可憑入學前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遷出證明、派遣證、戶口遷移證到遷出地派出所辦理改遷手續後,在本市落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不發《西安市遷入市區人員准入證》)。

6、20XX年1月1日以後畢業的本市以外生源的大學生,已分配到西部地區單位工作的,戶口已從學校遷出,不能返回原學校落戶;若戶口未遷出,可根據本人意願,暫時保留學校集體戶口二年,超過兩年仍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學校將其戶口及檔案遷回入學前戶籍所在地。

(六)公民申請更改姓名的條件和材料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

1、未滿18週歲的公民需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寫出書面申請;

2、18週歲以上公民需更改姓名的,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

3、父母離婚後要變更子女姓名的,根據公安部(公治[2002]74號通知)規定:“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由恢復人或父母寫出書面申請。”(16週歲以上人員變更姓名之後,應將原身份證交回)

符合以上三條規定的由派出所主管所領導審批,由戶籍內勤辦理。

(七)公民變更民族成份的條件、材料和程序

根據《西安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關於印發〈民族成份更改的條件和程序〉的通知》(市民宗發[2001]31號)規定:

1、未滿18週歲,父母(或養父母)雙方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或養父母)要求其從原依據父或母改爲依據另一方的;

2、年滿18週歲,未滿20週歲,父母(或養父母)雙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本人要求從原依據父或母改爲依據另一方的;

3、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雙方原子女,18週歲以前(注:已滿18週歲不能變更)經由母和繼父、繼母或父商定,要求更改爲現母和繼父、繼母和父一方的;

4、父母雙方的民族成份同是少數民族,本人的民族成份因特殊原因填爲漢族的,現願意依據父母的。

所需材料:

(1)書面申請;

(2)未滿18週歲由父母或養父母、繼母和父母和繼父寫出書面協議;

(3)戶口簿。

辦理程序:

1、由區(縣)民族工作部門初審,填寫申請表後上報市民宗委;2、市民宗委審覈,加蓋西安市民族成份更改專用章上報省民宗委;3、省民宗委同意後發給《證明書》;4、申請人持省民宗委發給的《證明書》在本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更改民族成份相關材料。

(九)本市區縣內農業人口婚遷的,所需材料:1、申請人申請書、結婚證、身份證複印件;2、被申請人戶口常住地戶口簿、身份證複印件;3、遷入地戶口簿。

二、分、縣局審批辦理的.戶口

(一)經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批准調入的幹部、工人及隨遷家屬落戶,憑組織、人事、勞動部門的調令、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西安市遷入市區人員准入證》、調入單位介紹信、16週歲以上人員的身份證和遷出地戶籍證明,審批後,開具《戶口準遷證》,在遷入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落戶。

(二)經人事、勞動部門批准招收、錄用的幹部、工人落戶,憑招收錄用通知書或人事部門行政介紹信、《西安市遷入市區人員准入證》、接收單位出具的辦理戶口介紹信、遷出地戶籍證明,審批後,開具《戶口準遷證》,在遷入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落戶。

(三)職工退休子女頂替工作落戶的,憑退休人員有關退休手續和市勞動局開具的招收人員錄用通知書、《西安市遷入市區人員准入證》、接收單位介紹信、遷出地戶籍證明,審批

後,開具《戶口準遷證》,在遷入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落戶。

(四)軍隊轉業幹部及家屬隨遷落戶的,憑省、市軍轉辦接收安置介紹信或自主擇業報到介紹信、《西安市遷入市區人員准入證》、接收單位開具的介紹信和入伍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口註銷證明、軍人身份號碼登記表,審批後在遷入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落戶。

(五)由本市、縣入伍的復員、退伍軍人回本市、縣家中落戶的,憑入伍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原戶口註銷證明、區縣復退軍人安置辦介紹信、《西安市遷入市區人員准入證》,審批後,在遷入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落戶。

(六)市人事、勞動部門批准接收的外地離退休幹部、工人投靠本市配偶、子女落戶的,憑人事、勞動部門安置介紹信、遷出地戶籍證明、《西安市遷入市區人員准入證》,審批後,開具《戶口準遷證》,在遷入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落戶。

祖籍是本市農村,現已退休或離休的人員,在農村有合法固定住所,申請將戶口遷入的,若按程序被批准,只能落居民戶口,不能落農業戶口。

(七)勞改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在本市區、縣家中落戶的,憑本人申請、原戶口註銷地派出所證明、勞改、勞教單位釋放、解教證明,經派出所審查後上報分、縣局審批(市區落戶的須在市局備案發給《西安市遷入市區人員准入證》 )。解除少管回西安家中落戶的,憑父母申請書、少管單位證明、戶口遷移證、原戶口遷出地派出所遷出證明,在落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落戶。

(八)被外地大中專院校錄取的本市學生,因退學或除名要求返回本市家中落戶的,憑其母親(或父親)申請書、原遷出地派出所遷出證明、學校的退學證明或除名檔案,經派出所審查後上報分(縣)局審批(市區落戶的須在市局備案發給《西安市遷入市區人員准入證》),在落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落戶。

(九)本市生源2001年1月1日以後的大學畢業生,已經在西部地區單位工作落戶的,根據本人意願,可遷回西安家中落非農業戶口。憑父母(或本人)申請書;入學前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遷出證明;畢業分配派遣證(報到證);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證明、身份證向遷入地派出所申請,經公安分局審批開具戶口準遷證,在本市區家中落戶,報市局備案。

(十)本市區縣農業人口與外省市農業人口婚遷的,以及農村之間投靠等需遷轉戶口的由派出所上報分、縣局審批,並開具《戶口準遷證》。

(十一)更改出生日期的,按照公安部公信傳(86)594號傳真檔案規定:“對更改出生日期的,要持慎重態度,原則上不予更改,特殊情況要經過認真調查覈實。”對確因工作失誤造成差錯的給予更改。所需證明材料:1、本人申請;2、原始戶口底頁或遷移證存根;

3、申請人原始檔案資料。

申請人將以上證明材料交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由所長簽署意見後,上報分(縣)局審批。

(十二)被徵地農民的轉戶的,市政府和各區、縣人民政府對“城中村”實施改造和被徵地農民轉爲城鎮居民戶口,由分、縣局按照《西安市公安局關於印發被徵地農民轉爲城鎮居民戶口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西公治發[2005]41號檔案規定辦理。

三、市屬縣公安局審批辦理的戶口

(一)市轄縣“農轉非”和“城鎮投靠”、“隨軍”等戶口、農業人口的投靠、收養及各類無戶口人員由派出所上報縣公安局審批。

(二)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公安局關於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市政發[2001]126號)檔案精神,做好小城鎮戶口的審批辦理和管理工作。

四、市局審批辦理的戶口

(一)院士、博士後、研究生在本市落戶的,憑人事部門分配、接收通知,具體接收單位介紹信、戶口遷移證、審批後發給《西安市遷入市區人員准入證》在遷入地派出所戶籍室

辦理落戶。

(二)技工學校招生、分配學生在本市區落戶的,招生:憑招生計劃、錄取通知書、《西安市遷入市區人員准入證》、戶口遷移證、學校落戶介紹信、新生入戶名冊審批後,在遷入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落戶。

分配:憑分配計劃,技工學校畢業就業介紹信、《西安市遷入市區人員准入證》、戶口遷移證、落戶單位介紹信審批後,在遷入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落戶。

(三)現役軍官由外地調入本市區部隊工作其家屬隨遷落戶的,憑部隊師級以上政治部門調令、任命書或幹部行政介紹信、家屬原隨軍審批表、結婚證、家屬常住戶口地戶籍證明、家屬無業證明(由戶口常住地勞動就業部門),審批後,在遷入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落戶(家屬有工作的,由人事、勞動部門審批)。

(四)異地入伍及因家庭變遷來本市區安置的退伍戰士落戶的,憑市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介紹信和入伍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口註銷證明、《西安市遷入市區人員准入證》,審批後,在遷入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落戶。

(五)在本市新設立的幹休所、招待所及各種辦事機構內的工作人員落戶的,憑市政府批文、遷出地戶籍證明、《西安市遷入市區人員准入證》,審批後,在遷入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落戶。

(六)在西安的駐軍部隊、地方幹休所、招待所及各種辦事機構工作人員落戶的,憑市政府原批文及人員編制情況、遷出地戶籍證明、《西安市遷入市區人員准入證》,審批後,在遷入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落戶。

(七)市民政部門批准接收的離退休幹部及其隨遷家屬進住幹休所落戶的,憑市民政局《接收安置軍隊退休人員申報戶口介紹信》、上級民政部門安置檔案、《西安市遷入市區人員准入證》審批後,在遷入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落戶(隨遷家屬有工作的,憑省、市人事、勞動部門調令、遷出地戶籍證明)。

(八)成建制單位及增編人員由外地遷入落戶的,憑市政府批文、《西安市遷入市區人員准入證》、遷入人員名冊、遷出地戶籍證明,審覈批准後,在遷入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落戶。

(九)依照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關政策規定安置到本市市區就業或落戶的下列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要辦理本市非農業戶口的,申請人應提供上級主管部門批文、遷入人員現戶口所在地戶口簿、身份證、市人控辦核發的《西安市遷入市區人員准入證》,審批後,開具戶口準遷證,在遷入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落戶。

1、軍隊離退休幹部、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或地方離退休幹部移交本市管理的人員。

2、國家指令性計劃安置的人員和省、市人民政府檔案明確規定由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員。

3、省、市人民政府檔案明確規定由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員。

(十)因出國註銷戶口人員回國後要求在本市區恢復落戶的,憑原戶口註銷證明、回國護照到恢復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寫《出國人員恢復戶口審批表》,經派出所審查簽署意見後,由申請人持審批表等材料到市局戶政處審批併發給《西安市遷入市區人員准入證》,在恢復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落戶。

(十一)本市區出國人員在國外所生子女送回國內落戶的,憑母親及子女的回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子女在國外的出生證明(含翻譯件)、母親出國前戶口所在地註銷戶口簿和申請書,審批後在遷入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落戶。

(十二)港、澳、臺胞,歸僑人員回國定居在本市區落戶的,憑省、市臺辦、統戰、僑務部門接收安置介紹信及陝西省公安廳定居證,審批後併發給《西安市遷入市區人員准入證》,在遷入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落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