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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食品安全承諾書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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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食品安全承諾書四篇

食品安全承諾書 篇1

爲了確保上海口岸進出口食品安全,我公司承諾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未取得檢驗檢疫機構頒發的食品合格證單《(衛生證書》或《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前,絕不擅自調離,使用,銷售本批進口食品。

本批進口食品存放在以下倉庫場地中:

倉儲場地名倉儲場地地址:

進口公司聯繫人:

聯繫方式(手機):

(公司印章)

食品安全承諾書 篇2

爲切實保障人民羣衆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讓消費者吃上放心食品,進一步規範食品市場競爭秩序,加強行業自律,營造一個同心協力、齊抓共管的環境,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食品市場體系,促進食品市場的繁榮與發展,我企業向xx-x民政府承諾: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言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新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家質檢總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和規章,認真履行企業是食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的義務,依法承擔相應的新產品質量責任,主動接受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管和社會的監督。

二、嚴格執行質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確保新產品質量,生產加工的食品銷售範圍不超過本行政區域。

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組織生產,對原輔料、食品添加劑進貨嚴格把關,嚴格執行新產品出廠檢驗制度,保證新產品質量符合有關新產品標準、衛生規範的要求,決不讓不合格新產品出廠銷售。

四、加強行業自律,自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不生產假冒僞劣食品;不用非食品原料、發黴變質原料、過期食品、病死畜禽生產加工食品,不濫用色素、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不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包裝材料,在生產、加工、儲運、銷售等各環節保證食品質量安全。

五、建立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高度重視消費者的意見,積極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投訴和建議,最大限度地滿足消費者的要求,主動召回存在質量安全問題的食品,樹立誠實信用的企業形象。

承諾單位(蓋章) 鄉(鎮)蓋章

單位負責人(簽字): 年 月

食品安全承諾書 篇3

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食品流通行政許可事項告知如下:

一、法律、法規依據與部門規章、行業規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四)《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

(五)《食品流通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六)《浙江省食品流通許可實施細則(暫行)》

二、申請人應達到的條件、標準與要求

1 適用範圍

本條件適用於在流通環節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商場、超市、副食品店等。

2人員管理

2.1配備有專職或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並與申請材料一致。

2.2從事直接入口食品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要求。

3場地要求

3.1經營場所周圍無有毒、有害場所、污染源,或與有毒、有害場所和污染源保持規定距離。

3.2經營場所與個人生活空間應當分開。

3.3 經營場所內部環境整潔。

4制度建立

已建立制度,並形成書面材料。規章制度應明示。

4.1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2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5設施要求

5.1具有與食品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5.2設備空間佈局和操作工藝流程合理。

5.3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能夠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5.4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5.5食品用工具和容器必須與個人生活用品嚴格分開

6食品准入

6.1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制度,對採購的食品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履行檢查義務,檢查食品感官質量和標籤;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檔案,並透過多種方式,記載查驗情況。銷售進口食品的,還應當查驗進口食品的合法證明。

6.2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資訊的票據。

鼓勵其他食品經營者參照前款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食品經營者可以將供貨者提供的銷售票據或清單作爲進貨查驗記錄,票據或清單應當裝訂或者粘貼成冊。

6.3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檔案,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企業總部應當向所屬經營者提供進貨查驗的證明。統一配送之外自行採購的食品,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6.4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者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銷售日期等,或者保留載有上述資訊的銷售票據。

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向購貨者開具載有前款規定資訊的銷售票據或清單,同時加蓋印章或簽字。

6.5食品經營企業的進貨查驗記錄、批發記錄或者票據應當真實,不得僞造,儲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食品經營者應當採用先進技術手段對進銷貨記錄或者票據進行管理。

6.6以電視購物、郵購、電子商務、直銷等方式銷售食品的,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查驗食品及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檔案,並儲存相關交易憑證和交易記錄。

6.7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檯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對食品流通安全,應當履行下列管理義務:

(一)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與入場食品經營者簽訂協議,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三)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資訊;

(四)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經營管理制度,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培訓;

(六)設定食品資訊公示媒介,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行政機關公佈的相關食品資訊;

(七)加強市場衛生環境管理,保障場內衛生環境良好;

(八)其他應當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義務。

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經營資格、應當禁止其入場銷售;食品經營者不具備與所經營食品相應的經營環境和條件的,可以暫停或者取消其入場經營資格;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爲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7食品銷售

7.1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貯存、保管、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對貯存、保管、運輸條件有特殊要求的食品,食品經營者應當配備相應的設施,並按照有關要求貯存、保管、運輸。

食品經營者委託他人提供食品貯存、保管、運輸等物流服務的,應當對被委託人是否具備相應的食品貯存、保管、運輸條件進行審查,確保食品貯存、保管、運輸的安全。

7.2食品經營者對貯存、銷售的食品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動將其退出市場,並做好相關記錄。

7.3食品經營者貯存、銷售散裝食品的容器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

食品經營者貯存、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銷售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繫方式。

銷售生鮮食品和熟食製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溫度、空間隔離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7.4食品經營者禁止經營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食品;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的食品;

(三)食品包裝標籤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預包裝食品;

(四)未在顯著位置上清晰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食品;

(五)沒有中文標籤的進口食品;

(六)僞造或者變造生產日期、生產批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食品;

(七)僞造產地,僞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僞造或者冒用許可標誌、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的食品。

7.5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不得含有虛假或者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廣告製作者、廣告發布者應當覈查廣告主的經營資質和食品安全資訊的真實性,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食品廣告,不得設計、製作、代理、發佈。

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廣告、通知、聲明、店堂告示及食品的標籤、包裝、說明等,不得宣稱或者標示食品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等消費者組織推薦。

7.6食品經營者應當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自覺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更換、退貨等義務。鼓勵食品經營者在其銷售的食品包裝上附加特殊身份標記,將其銷售的食品與其他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食品相區分。

7.7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食品經營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患有《食品安全法》規定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食品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8食品退市

8.1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8.2食品經營者應當協助食品生產者執行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對召回的食品採取補救措施,能夠保證食品安全的,食品經營者在履行查驗和記錄制度後,可以繼續銷售。

8.3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採取處置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同時,應當立即向事故發生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三、辦事程序

1、申請:申請人到市(縣、區)行政服務中心視窗或轄區工商所領取《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填寫申請表並提供申報材料。

2、受理:視窗工作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請材料接收憑證和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齊全的,當場出具申請材料接收憑證和補正通知書,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方爲受理,出具受理通知書。

3、現場覈查。轄區工商所指定2名以上執法人員對該企業(或個人)的人員管理、場地要求、制度建立、設施要求進行現場覈查和指導,5日內進行反饋;需要整改的,經轄區工商所領導批准,現場覈查可以展期5天。工商所對申請人進行現場覈查時,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向業主告知經營該項目應當符合或達到的條件、標準、要求,發放《衢州市食品流通行政許可告知書》

4、承諾:申請人認真領會告知承諾書內容,願意按照告知承諾制辦理的,由全體申請人或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在承諾書上簽字或蓋章後附相關材料一併提交工商所覈查人員。

5、覈准發證。對申請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許可申請予以受理的,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許可決定的,經許可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許可機關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准予許可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

四、提交材料

(一)《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

(二)《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複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四)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

(五)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

(六)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佈局和操作流程的檔案;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字;

(八)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委託他人提出許可申請的,委託代理人應當提交委託書以及委託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

已經具有合法主體資格的經營者在經營範圍中申請增加食品經營項目的,需提交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複印件。

新設食品經營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該企業的投資人爲許可申請人;已經具有主體資格的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該企業爲許可申請人;企業分支機構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設立該分支機構的企業爲申請人;個人新設申請或個體工商戶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業主爲許可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字蓋章。

五、監督管理要求與法律責任

1、申請人獲得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於許可證核發後二個月內依法進行執法檢查,如在檢查中發現不符合告知和承諾的許可條件或有其他違法行爲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直至撤銷許可。一切法律後果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一)進入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二)對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三)查閱、複製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於違法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場所。

六、其他

申請人對告知事項不明確的,應當及時與市行政服務中心食品流通許可視窗和轄區工商所聯繫。市行政服務中心地址:衢州市區荷花西路107號,聯繫電話:3890289,郵編:324002。

  告知人(蓋章):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告知日期:x年x月x日

食品安全承諾書 篇4

爲進一步加強行業自律,自覺規範餐飲服務行業生產經營活動,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羣衆身體健康,我(單位)承諾如下: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範》、《學校食堂與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監督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持有有效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從事餐飲業經營活動,保證食品的衛生與安全。

二、認真履行食品衛生安全責任,依法承擔相應的產品質量責任,主動接受政府職能部門、消費者及社會的監督,認真強化和落實本單位負責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意識,加強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

三、保證所有食品從業人員(包括臨時的和新參加工作的)均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及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上崗。

四、保證建立食品及原料採購索證和驗收制度;保證從食品原料採購、食品加工銷售,實施有效的全過程質量管理;保證所採購的食品及其原料索取發票,有效證件與記錄相一致;保證禽畜肉類等原料從食品加工廠、集貿市場或商場定點採購;保證不使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製品,不使用劣質食用油,不使用不合格食品及其原料、有毒有害物質進入本單位。

五、保證不使用不符合國家《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以及未列入國家新增品種公告目錄的食品添加劑;不採購使用無衛生許可證的食品添加劑;不超範圍、不超劑量濫用食品添加劑。

六、保證不採購使用標籤標識不全,以及包裝破損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七、保證具備餐飲消費安全的環境條件、加工設施和相關輔助設備。熟食間嚴格做到"專人、專間、專用工具、專用冰箱(櫃)、專用消毒設施",嚴格執行餐飲加工、操作、儲存等過程衛生要求,採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生食品與熟食品,原料與待加工食品、成品的交叉污染,保證提供和使用消毒安全的餐(飲)具、用具。

八、保證明確本單位各崗位工作人員衛生責任,認真督查各崗位工作人員履行衛生職責情況,認真落實餐飲業有關衛生法律法規中的各項衛生要求。

九、保證本單位不超過接待能力承辦宴席,承諾一次承辦20桌以上宴席,要向鄉安監辦彙報(6851021);同時做好各類食品的留樣並冷藏儲存至少48小時。一旦發現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立即向蓮池鄉人民政府報告。

十、認真處理消費者的投訴和建議,最大限度的滿足消費者的要求,做一個誠實信用的餐飲業經營者,積極配合衛生監督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十一、以上承諾,如有違背,願承擔一切責任,懇請社會各界予以監督。

承諾單位:

監督單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