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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防疫承諾書模板

承諾書1.14W

麥積區畜牧獸醫局:

動物防疫承諾書模板

養殖場就做好動物防疫工作作如下承諾:

一、全面執行國家對動物疫病控制的各項法律法規,完善動物防疫條件,自覺做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工作。

二、動物防疫條件符合國家規定,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要符合動物防疫條件要求,對現有的的'養殖場(養殖小區)佈局和功能區建設不符要求的地方,將進行改造和完善,力爭在 天內完成,達到國家要求。具有滿足工作需要的專職獸醫技術人員。

三、按照免疫方案和程序要求,規範操作,確保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瘟等應免畜禽免疫密度常年保持100%,免疫質量達到或超過國家規定標準。

四、按要求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三個健全”:即健全動物防疫組織,明確責任人,簽訂責任狀,防疫制度責任落實到人;健全引入動物報告、動物疫病報告、病死動物生物安全處理、出售(調運)動物申報檢疫和動物防疫消毒制度;健全動物防疫設施設備,保證正常運轉;加強防疫設施設備日常維護,保證規模養殖場日常防疫管理到位。

五、按要求建立養殖檔案,做到生產記錄、投入品記錄、消毒記錄、免疫記錄、診療記錄、監測記錄、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記錄等內容規範詳實,並將檔案材料儲存兩年以上。

六、按要求執行消毒制度。生產區每週消毒一次;定期對飼養工具、圈舍、道路、環境進行消毒;定期向場區門口、生產區、消毒池內投放消毒劑,保持其有效藥物濃度,並保證定期對消毒藥物進行輪換。

七、按《獸藥管理條例》和《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範飼料、獸藥使用,保證不使用瘦肉精等國家明令禁止的藥物和添加物,認真執行休藥期。

八、配合當地縣獸醫主管部門及其相關機構依法定期開展動物疫病監測、免疫抗體水平監測、流行病學調查和藥物殘留檢測等工作,並積極主動接受畜禽血液、組織等樣品採集工作。

九、按要求履行引入動物報批報檢制度,保證出售畜禽時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申報動物產地檢疫,取得檢疫證明後方可出場。

十、動物交易按要求做到:

(一)保證在固定的交易場地完成。

(二)保證動物經營運輸人員以及運載動物的工具不進入生產區動物圈舍,不與動物直接接觸。

(三)保證凡進入交易場地沒有銷售完的動物不能立即投入原飼養圈舍飼養,應先投入隔離場或隔離圈舍觀察,14天后無異常情況方可入圈。

(四)保證在畜禽出欄後,按規定程序和標準對全場或對空舍的單元、飼養用具等進行全方位的徹底清洗和消毒。

十一、按要求對疫苗進行儲存和使用,並做好疫苗領取、使用記錄。保證不轉借或買賣縣級獸醫主管部門統一提供的疫苗和標識。

十二、發現疑似動物疫情時,按要求立即向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報告,積極配合做好疫情處理工作,保證不擅自處理。

十三、保證不出售、不丟棄、不食用病死畜禽。

十四、發生疫情時,自覺接受畜牧獸醫部門的監督管理,保證配合有關部門疫情處置工作。

十五、保證對病死動物在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所的監督指導下,按規定實施生物安全處理。

十六、保證聘用無人畜共患傳染病人員從事飼養、防疫、診療活動。

十七、保證履行國家其他動物防疫有關規定。

若違反以上承諾,造成疫情發生,將接受縣級獸醫主管部門及其相關機構處理,並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和責任。

動物養殖場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