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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間財產租賃合同範本

訂立本合同各方:

企業間財產租賃合同範本

出租房:新希望六和飼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宣城六和飼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爲了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充分協商,就乙方租賃甲方財產生產經營,達成以下共識,特訂立本財產租賃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財產租賃

1.1 甲方出租的財產爲位於郎溪縣水鳴經濟工業園區的飼料加工廠內的全部財產或其使用權,包括廠區內全部土地及地上建築物。租賃財產的名稱、數量、用途、質量等相見本合同附件“租賃財產清冊”。

1.2 租賃期限爲3年(即2013年1月21日起2016年1月20日止)。租賃期滿一年,經雙方協商同意後,可以延長。

第二條 租金及其支付

2.1 三年租金共計240萬元,即年租金爲80萬元/年(含房產稅、土地使用稅)。

2.2 第一年的租金自起租日起3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以後每年的年租金分兩次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支付時間爲每年的1月份和7月份各支付50%。

2.3 甲方在收取乙方實際繳納的租金後,10個工作日內根據乙方實際繳付的租金額,向乙方開具發票。

第三條 財產的交接及維護

3.1 租賃期間租賃財產的維修與保養:租賃財產在租賃期內由乙方使用,乙方應負責日常維修、保養,使設備保持良好狀態並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因使用租賃財產而發生的電費、燃料費、管理費均由乙方承擔。

3.2 租賃期滿後,依合同附件“租賃財產清冊”所載明的財產,剔除乙方投資的財產,乙方向甲方交還,自然磨損和自然力對租賃財產的外觀、質量等影響,均不構成甲方拒絕接收租賃財產的緣由。由於設備、設施原有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失,乙方不負責賠償。能正常執行視爲無質量問題。返還時保證能正常執行。

3.3 乙方可負責更換和擴建不能使用和不能滿足生產需要的設施。

第四條 轉讓

4.1 在租賃期內,乙方自籌資金所形成的資產所有權歸乙方。期滿後新增不可移動類固定資產可以根據賬面淨值或評估機構評估值出售,甲方購買。

4.2 本項目資產如果對外出售,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具有財產的第一優先購買權。

第五條 債權債務

5.1 本合同簽訂之前的涉及甲方及所租賃財產的原有債權債務,一律由甲方負責承擔,因前述債權債務而引起的事端由甲方負責解決。

5.2 乙方在租賃期間形成的債權債務,一律由乙方承擔,由此債權債務而引起的.事端,由乙方負責。

第六條 權力與義務

6.1 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爭取有關項目的優惠政策。

6.2 甲方保證協助乙方處理好廠區周邊單位、居民、農民關係,以便利於乙方正常生產經營。

6.3 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對所租賃固定資產的使用。

6.4 甲方出租的財產如已對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抵押,應出具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並作爲合同的附件。

6.5 乙方不得將租賃財產進行抵押、轉讓,未經甲方同意,也不得擅自轉租。

6.6 在租賃期間內,乙方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可以對承租的財產增建、改建、改造、大修、更換等。

第七條 效力

7.1 在租賃期間,因租賃財產發生所有者變更或租賃財產設定抵押或擔保的情形,不影響本合同效力,但若因此造成乙方無法正常生產經營,甲方應賠償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乙方可中止履行本合同,並不視爲違約。

7.2 非乙方責任,如遇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颱風、戰爭等)而造成租賃財產的部分損失或丟失,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乙方應在事故發生後四十八小時內通知甲方。

7.3 若因不可抗力和甲方原因致使租賃財產滅失和損失,乙方有權中止合同。

7.4 在租賃期內,如租賃物出現非乙方原因造成的不符合乙方租賃目的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土地或房屋性質變化、自然災害或其他人爲因素造成的乙方無法正常使用該租賃物,在上述情況下乙方有權終止該合同並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 違約與爭議

8.1 乙方逾期交納租賃費的違約,乙方應承擔違約金,違約金依據逾期租金數額及時間按日萬分之三計算。

8.2 甲乙雙方若有非本合同7.2款情形的違約,違約方應賠償對方的相應損失。

8.3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雙方若有爭議,本着充分協商、平等互利的原則解決糾紛。若雙方協商未能解決爭議,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其他

9.1 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9.2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3 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解決或另行簽訂補充合同。

雙方簽字蓋章:

出租房:新希望六和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承租人:宣城六和飼料有限公司

代表人:

簽訂地點:

簽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