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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集合9篇

隨着時間的推移,越來越多的人透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係,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範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麼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麼問題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贈與合同9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贈與合同集合9篇

贈與合同 篇1

贈與人(甲方):

受贈人(乙方):

甲方乙方系父子關係。甲方自願出資爲乙方購買一輛小型汽車贈與乙方,並將產權登記在乙方名下。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雙方自願達成贈與協議如下:

一、甲方自願出資爲乙方購買一輛小型汽車贈與乙方,乙方自願接受該機動車。

二、此機動車所有款項和稅費均由甲方代乙方支付。此機動車所有權登記在乙方名下,甲方陪同乙方出面辦理此機動車相關手續並取得該機動車所有權證。

三、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此機動車抵押及出售。

四、本合同簽訂時,乙方已婚。根據甲方的意願,甲方實際出資以乙方名義購買的該機動車是甲方對乙方的一人贈與,並不贈與乙方的妻子,不屬於乙方夫妻共同財產,若乙方妻子干涉此機動車所有權甲方有權收回此機動車所有權。

五、甲方保留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收回該機動車的權利。乙方未經甲方允

許出售及分配該機動車,甲方有權索要乙方出售該機動車時的所有款項。

六、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贈與合同 篇2

合同編號:

甲方(贈與人):

身份證號碼:

乙方(受贈人):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下列房屋贈與事項,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願將房屋坐落於

,屬其所有的 產權份額贈與給乙方個人所有;乙方同意接受此贈與。

二、甲方保證上述贈與的房屋權屬無爭議,房屋沒有抵押、擔保、典當、被查封等限制處分的情況。

三、甲方協助乙方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

四、甲方承諾對本贈與行爲不附加任何條件,且永不反悔。

五、本贈與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梧州市房地產交易中心一份,不動產登記部門一份。

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甲方(贈與人): 乙方(受贈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贈與合同 篇3

所謂附義務贈與,是指受贈人負一定給付義務的贈與。史尚寬先生指出,附義務贈與,謂以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或第三人負有爲一定給付債務爲附款之贈與①。因此,附義務贈與合同與一般的贈與合同最大的不同就是受贈人負有一定給付義務。這一“給付義務”在我國民法學界均稱之爲“負擔”,我國《合同法》第190條明確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在實踐的生活中因爲贈與關係的複雜性,對於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存在着許多的爭議。

一、概述

(一)相關概念的辨析

1.附義務贈與與附條件贈與。雖然附條件贈與合同的概念是明確的,但因爲在實際運用過程中的混亂,以至於附條件贈與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附條件贈與指的是條件在贈與人一方的附條件贈與。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附義務贈與和廣義上的附條件贈與構成了種屬關係,而與狹義上的附條件贈與是一種並列關係。有學者這樣區分:“附條件贈與合同所附條件不成就時,贈與合同不生效,而在附義務贈與合同中所附義務的履行與否並不影響贈與合同的生效。②”可見這裏的附條件贈與僅僅是指狹義的附條件贈與。

2.附義務贈與與目的性贈與。附義務贈與與目的性贈區別在於:第一,由於附義務贈與,在於使受贈人負有爲一定給付之義務,因此如果其不履行義務,贈與人可以訴請履行或撤銷贈與;反之,目的性贈與,受贈人之行爲並非義務,因此如果受贈人不爲符合該目的之行爲,贈與人無法訴請履行,只能主張雙方之締約目的無法達成,構成締約基礎喪失,而依不當得利請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物。第二,義務是從贈與之財產中所爲之給付,因此其給付通常是有財產價值之給付。反之,目的性贈與,受贈人所爲之行爲通常未必是財產上之給付。是以如果受贈人所應給付者與財產上之給付無關,而是勞務,則應屬非義務,而是目的性贈與③。

(二)附義務贈與合同的特徵

贈與合同的義務並非雙務合同中雙方均須履行的義務,大多數情況下只是對受贈人使用贈與物的一種限制,但受贈人的履行行爲不包括或不應是向贈與人支付某種利益。

1.義務是贈與合同的內容。贈與合同所附的義務,是贈與合同約定的受贈人應負的義務,是贈與合同的一部分,而非另外一個附隨於贈與合同的從合同。但贈與合同所附義務,並非贈與財產的對價,兩者之間不存在條件關係。

2.贈與所附義務是贈與履行後之義務。原則上贈與人履行其義務後,受贈人始有履行其負擔的義務。但當事人約定先由受贈人履行其義務的,是否爲贈與,則主要看該義務是否與贈與財產形成對價,如果形成對價,則不爲贈與合同。

3.受贈人的義務,可以是對贈與人本人的義務,也可以是對第三人的義務。如果不履行其義務的,不管是對贈與人的義務,還是對第三人的義務,贈與人有權要求其履行。

4.贈與所附義務,應當爲有法律意義的義務。該種義務可以是作爲的也可以是不作爲的。

二、對“義務”的分析

(一)義務性質的辨析

上述敘述已經說明了附義務的贈與合同的特徵,但是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給予的無償性”和“合同的單務性”是贈與合同的本質特徵。那麼附義務贈與究竟是否因爲其附加了一定的義務是否與其本質的特徵相互違背呢?在此有必要闡釋附義務贈與合同中的“義務”。

對此問題學界存在着諸多的爭議,有學者主張“附義務贈與仍爲單務無償合同”,認爲“負擔不是贈與的對價,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不履行負擔爲抗辯。原則上贈與人履行給付義務後,受贈人才發生履行其負擔的義務④”,因此其單務無償性質沒有改變。史尚寬先生認爲“無償即不受任何對價,是否爲無償,應視主觀決定之。縱令使相對人負擔多少之義務,如其負擔較其所取得之利益爲微小,當事人不以爲有對價之意義的,仍爲贈與⑤”。

從學者的觀點中,筆者認爲學者們對於附義務的贈與合同是贈與合同中的一種是作出肯定的回答的,其無償性的特徵也得到了學者的肯定。但是參照國外先進立法,筆者卻發現了一個不可迴避的問題,那就是各國在司法實踐中卻按照合同的雙務性來解決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德國和日本即是如此。雖然如此,筆者仍贊同學者們的觀點,即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具有無償單務性的特點,它是贈與合同中的一種形式。合同以當事人是否有對價關係之債務爲標準,可以區分爲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雙務合同是各當事人互負對價關係的合同⑥。更確切地說,雙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對於他方,互有債權債務而彼此給付爲對價關係的法律行爲⑦。也就是說,成立雙務合同,須具備兩個要件,一是當事人雙方互有債權、債務;二是雙方的債務必須成立對價關係。二者缺一不可,否則就是單務合同。儘管各國立法在制度的設計上突出了它的雙務性特徵,但筆者認爲這是爲了實踐中操作的便利性,與理論中形成的觀點沒有直接的矛盾和衝突。更深入的研究我們發現,在各國立法中,附義務的贈與合同的所謂的“雙務性”與真正的雙務合同存在着本質的區別:附義務贈與人沒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而僅僅能在自己履行後以受贈人不履行約定義務爲由撤銷贈與。

筆者認爲,這種的義務的主要作用與雙務合同的義務其所起到的法律意義是不一致的,此處“義務”是在某種程度上限制了贈與人任意撤銷權的行使,加重了贈與人對贈與財產的瑕疵擔保責任,從而實現了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利益的公平。

(二)“義務”的效力排除

義務內容是贈與合同內容的一部分,它的效力將直接影響附義務贈與合同本身的效力。所以並不是所有附加的義務都能夠成爲贈與合同附加的內容。

第一,義務不應當是法定義務。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之間是並列的關係,當贈與人將法定的義務作爲贈與合同中的義務加以約定時,筆者認爲,這種義務的約定等於沒有約定。筆者認爲此時贈與合同的其餘部分繼續有效,即贈與合同爲一般的贈與合同,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或者變更其義務的內容。

第二,義務內容應當符合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利益或者違背公序良俗。雖然贈與合同中的附加義務與其他合同中的義務有所區別,但是義務的內容本身應當與其他義務一樣,遵循法律適當的規制。如果義務的內容損害到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有違公序良俗,則義務的內容應當是無效的。那麼此時如何判定贈與合同的效力呢?我們不能一概而論,如果贈與合同所附之義務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足以導致整個合同亦有違法之嫌者,無論其所附義務在性質上屬於停止條件抑或解除條件,贈與合同自始無效。如果違反公序良俗之義務尚未足以至整個贈與合同違法時,依《德國民法通說》“於附停止條件之情形,由於停止條件系合同不可分離之部分,故該不法義務將使整個合同不生效力。而於解除條件之情形,因解除條件具有不同功能”,故“合同雖部分無效,但是除去該部分亦可處理者,其他部分有效”之規定得以適用⑧。

第三,義務應當在合同形成之時可以履行。當贈與合同生效之後,發生義務不能履行之時則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但是如果在合同成立的過程中就發生了義務不能履行的情節呢?筆者認爲,此時合同無效。

三、附義務贈與合同的履行

附義務贈與合同相比較其他贈與合同,具有其獨特的複雜性。筆者參照學者們的研究成果,發現在附贈與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着兩個問題:一是受贈人如何履行其所承擔的義務;二是受贈人的利益在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時如何得到保護?

(一)受贈人應當如何履行所附義務

從附義務贈與合同的特徵中,可以得出受贈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並不構成合同的對價。一般而言,贈與合同中義務較之本身的財產價值是很微小的。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而言,受贈人履行義務當然以贈與的財產價值爲限。一旦所附的義務超過了贈與財產本身,其贈與合同的性質已經發生了變化,也就不再是贈與合同了。所以當超過財產價值限度時,受贈人可以拒絕履行超過部分的義務,當義務不可分時,受贈人可以拒絕履行,此時的合同應當是無效的。

(二)受贈人的利益在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時如何得到保護

贈與合同中的贈與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銷權,要求贈與人返還財產。這是贈與人依法保障自己權利的方式。但是如果受贈人依約履行了義務,而贈與人卻拒絕履行給付義務時,受贈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呢?學者們認爲,贈與應當先履行贈與,然後受贈人才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性。但是在實踐中情形千變萬化,贈與合同作爲無償合同,其本身具有着諸多的道德因素在內,如果強調必須先給付財產再履行義務,對贈與人而言,非常容易影響其積極性。

筆者認爲英美法系國家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鑑。英美法系“允諾禁反言”成功地解決了這個問題。允諾禁反言是指:“於適當之個案或者情況下,使贈與人允諾或無償之允諾生拘束力,而得加以強制執行之原則”。⑨該規則是基於信賴而產生的,成爲非正式合同得到強制履行的基礎。由此,在附義務贈與契合同的情況下,受贈人因此信賴而履行了約定義務。儘管這樣的義務似乎不構成對價,但贈與人仍然要求履行其財產給付義務。這樣就把問題解決的方式提高到了法律精神的層面,不但在解決這個問題上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在解決其他法律問題時,方法本身也具有借鑑意義。

當受贈人履行了相應的義務之後,贈與人不履行約定的贈與義務時,此時就可將此單獨作爲一個問題解決。筆者認爲贈與人此時可以行使其法定撤銷權,但是受贈人可以就因爲相信允諾人的允諾而產生的信賴利益遭受的損失要求贈與人賠償,尤其是受贈人爲此蒙受了較大的損失而贈與人卻因此獲利的情形。

註釋:

①史尚寬.債法各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138.

②費安玲.委託、贈與、行紀、居間合同實務指南.北京:知識產權出版.20xx.178.

③黃立.民法債編各論(上).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180.

④郭明瑞,王軼.合同法新論·分則.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65.

⑤史尚寬.債法各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5.

⑥黃立.民法債編各論(上冊).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179.

⑦王澤鑑.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3冊).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136.

⑧趙守東,徐旭.附負擔贈與合同性質辨析.邊疆經濟與文化.20xx(4).35.

⑨楊楨.英美契約法論.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xx.4.

贈與合同 篇4

本最新協議範本由以下雙方當事人在_________簽訂:

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爲明確雙方本次贈與房屋行爲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最新協議範本,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決定將位於_________區_________街_________樓_________層_________號的房屋一套,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無償贈與給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贈與。

第二條 甲方保證其對上述房屋擁有所有權。

第三條 甲方保證本次贈與並無任何惡意,而且已將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內的注意事項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證本次贈與物完全無瑕疵),否則,願意對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 應甲方的要求,乙方保證將房屋不用於違法(或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等事項。

第五條 乙方違反第四條的約定,甲方有權收回上述房屋。

第六條 在本最新協議範本生效後,甲方應在_________日內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並應在_________日內協助乙方到有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手續。

第七條 乙方無須向甲方支付任何費用,但與移交上述房屋有關的費用包括到有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的費用以及有關契稅應由乙方負擔。

第八條 違反本最新協議範本的約定爲違約行爲,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違約方應向對方賠償一切損失。

第十條 本最新協議範本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本最新協議範本在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房產贈與公證

(__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號

茲證明_________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來到我處,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贈與書上簽名(或蓋章)。

_________公證處

公證員:_________(簽字)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贈與合同 篇5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贈送_________(寫明贈與標的物)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_________(寫明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爲:_________(寫明證明甲方所有權的證據名稱)

二、贈與財產的狀況:

1.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質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價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贈與目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合同生效的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寫明將來合同生效的條件)

五、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六、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七、其他約定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贈與合同 篇6

贈與人:張三,女,*年*月*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寶安區。

身份證號碼:

受贈人:李四,男,*年*月*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寶安區。

身份證號碼:

張三與李四是*關係,張三名下有位於深圳市寶安區*********(房產證號碼:*)的房產。現贈與人與受贈人經協商一致,達成贈與合同條款如下:

一、贈與人張三自願將其擁有的上述房產50%的份額全部贈與給受贈人李四。

二、受贈人李四表示完全接受贈與人的贈與。

三、違約責任:上述房地產的贈與,如有產權糾紛,概由贈與人張三負責,與受贈人無關。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上述贈與房地產產權的轉移由受贈人持本《贈與合同》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自取得產權變更登記之日起轉移給受贈人。

五、本合同經雙方簽字並經深圳市寶安區公證處公證後生效,應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轉移登記手續。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贈與人與受贈人各執一份,公證處一份,房地產管理部門一份。

贈與合同 篇7

贈與者x x x(以下簡稱甲方)、受贈者x x x(以下簡稱乙方)雙方締結如下贈與合同:

一、甲方將後記的不動產依以下各條約定贈與對方。

二、甲方在 年 月 日前,將房內應搬之物包括傢俱,家電等搬離,如不搬離,視爲放棄,將由乙方自行處理,屆時由雙方到場做證,視爲現場交接。

三、甲方會同乙方於x x x x年x月x日前進行後記的不動產移轉登記及轉讓手續。

四、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撤銷本合同:

(1)在贈與合同生效後十年內對後記不動產進行拍賣、轉讓、抵押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的行爲。

(2)對甲方犯下重大罪行。

五、乙方若因前條任一事由遭致撤銷合同時,應立即將後記不動產歸還甲方。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雙方父母各執一份。

不動產標示:

(1)土地:坐落於x市x街x號

面積:x x畝

(2)建築物面積:

房產編號:

立合同人

贈與人(甲方):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受贈人(乙方):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簽訂日期:

贈與合同 篇8

甲方(贈與人):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送達地址:

乙方(受贈人):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送達地址:

甲乙雙方系 關係,甲方自願將其項下宅基地贈與乙方。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贈與協議,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一、贈與標的基本情況

1、該房屋坐落於 省 市 縣 (鄉)鎮 村 莊(或 路旁)。

2、該房屋爲 (如兩層磚混結構樓房),南北長 米,東西長 米,左緊鄰 的房屋,右緊鄰 的房屋。

3、該房屋爲 (如宅基地自建房或村鎮開發自建房,宅基地審批檔案編號: )

4、該房屋系甲方婚後所建,系甲方夫妻共同共有。

二、贈與內容

甲方自願將上訴房產(包括房屋內的一切財產)無償贈與乙方,乙方自願接受甲方的贈與。

三、贈與人的權利與義務

1、贈與人的權利

(1)房屋所有權轉移於乙方前,甲方有權使用該房屋。

(2)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本協議生效後履行相應的義務(即贈與所附的義務,以本協議約定爲準)。

2、贈與人的義務

(1)甲方應當保證在協議簽訂前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出具村級以上單位對甲方擁有該房屋所有權的證明並交付給乙方。

(2)甲方應當將該房屋的宅基地審批檔案等相關手續交付給乙方。

(3)甲方保證房屋在此贈與合同簽訂前以及合同簽訂後一直到過戶完畢期間該房屋權屬狀況和其他具體狀況完整,並保證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4)協議簽訂後甲方應及時完成房屋交付,並協助乙方完成房屋過戶登記手續,且甲方不得因自己的行爲致使本協議無效。

四、受贈人的權利與義務

1、受贈人的權利

(1)本協議生效後,乙方可以要求甲方爲其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

(2)附義務贈與中,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2、受贈人的義務

乙方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履行贈與所附義務。若違反,甲方有權收回該房產,並要求將該房產變更到甲方指定的人名下。

五、贈與房屋的交付

年 月 日,贈與人需將房屋交付給受贈人使用,並在 個月之內協助乙方辦理相關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

2、違反本協議中約定的義務。

七、合同生效後,如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應當賠償守約方因此造成的實際損失,並承擔守約方起訴所花去的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一切費用。

八、一切與本合同有關的糾紛,首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九、協議效力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各方各執一份,到公證處辦理公證一份。各份合同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公證意見

公證機關:

經辦人:

公證時間: 年 月 日

贈與合同 篇9

甲方(贈與人):

乙方(受贈人):

甲乙雙方就贈送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所贈與的不動產情況

坐落於市街小區單元

房屋面積:平方米

產權證號:

房屋結構:

物業狀況:

第二條 甲方會同乙方於年月日進行不動產移轉登記及轉讓手續。

第三條 乙方受贈不動產後,應承擔的責任。

第四條 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撤銷本契約:

(1)無法履行前述責任時。

(2)對甲方及其親屬犯下重大罪行。

(3)其他依法可撤銷的事由。

第五條 乙方若因前條任一事由遭致撤銷契約時,不得將受贈的不動產轉讓,並應立即將之歸還甲方。

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爲憑。

[以下無正文,爲附條件的不動產贈與合同簽署頁]

甲方(公 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標籤:贈與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