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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開發合同特徵與各方義務

開發人義務

委託開發合同特徵與各方義務

依《合同法》第332條規定,委託開發合同研究開發人主要有以下義務:

1、按照約定製定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委託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認證,並根據合同的要求,選擇適當的研究開發方案,制定切實可行的計劃,並積極組織實施。

2、合理使用研究開發。委託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應當按照委託開發合同的約定,本着專款專用的原則,根據開發項目的實際需要,合理有效地使用委託人支付的經費,不得挪作他用。

3、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交付研究開發成果。研究開發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及時組織驗收並將工作成果交付委託人。

4、研究開發人的後續義務。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幫助委託人掌握研究開發成果

  委託人義務

委託開發合同中委託人的主要義務有:

1、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

2、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完成協作事項;

3、接受研究開發成果。

  委託開發合同特徵

(1)委託開發合同的標的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尚未掌握的技術成果。

委託開發合同的`委託方透過開發方的研究開發,最終獲得以圖紙、產品設計等爲載體的技術成果,這是委託開發合同與加工承攬合同的根本區別。加工承攬合同的標的是承攬方提供的勞務,而不包括在此過程中形成的勞務技術成果。同時委託開發合同的標的必須是技術合同當事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尚未掌握的技術成果,這是委託開發合同與技術轉讓合同的重要區別。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是合同雙方訂立合同時就已經存在的技術成果。

(2)委託開發合同的委託方一般應當承擔技術開發的風險。

通常情況下,合同雙方會在合同中約定:委託人不僅有義務向研究開發方提供經費、支付報酬,還應該承擔因現有科技發展水平等客觀原因造成的技術開發失敗的風險。

(3)委託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方工作具有獨立性。

委託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方是以自己的名義、技術、勞務獨立進行研究開發工作。委託方所提出的技術經濟要求規定了研究開發方的主要工作方向,但不能以此限制研究開發方的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