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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華】買賣合同模板7篇

隨着法律知識的普及,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夠較爲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爲。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買賣合同7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精華】買賣合同模板7篇

買賣合同 篇1

機電設備買賣合同,編號 :

機電設備買賣合同

買方:[名稱]

賣方:[名稱]

[年]-[月]-[日]

目錄

條款 頁碼

一、 合同標的及質量要求 ........................................................... 3

二、 設備包裝 ............................................................................. 4

三、 設備運輸和保險 .................................................................. 5

四、 設備交付 ............................................................................. 7

五、 合同價款及支付方式 ........................................................... 8

六、 到貨驗收 ........................................................................... 10

七、 安裝、測試、初驗、試執行及終驗 ................................... 11

八、 雙方的一般權利義務 ......................................................... 13

九、 質量保修 ........................................................................... 15

十、 備品備件 ........................................................................... 16

十一、 履約保證 ...................................................................... 16

十二、 稅費 ............................................................................. 16

十三、 保密 ............................................................................. 17

十四、 知識產權 ...................................................................... 17

十五、 不可抗力 ...................................................................... 18

十六、 違約責任 ...................................................................... 19

十七、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 20

十八、 完整性 .......................................................................... 21

十九、 修訂 ............................................................................. 21

二十、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 21

二十一、 通知 ........................................................................ 21

二十二、 合同效力及其他約定 ................................................ 22

附件一:設備明細及技術標準 ................................................ 24

附件二: 安裝、測試及驗收操作指南 ....................................... 25

附件三: 機電設備買賣協議履約保函格式 ................................ 26

附件四:《質量保修期屆滿確認書》格式 ................................. 27

附件五:《驗收合格付款通知書》格式 ..................................... 28

附件六:《駐場監造協議》 ...................................................... 29

合同編號:

本機電設備買賣合同(“本合同”)由以下雙方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簽訂。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和賣方以下合稱爲“雙方”,單獨稱爲“一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本着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就___________________設備買賣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 合同標的及質量要求

1. 合同標的

本合同的標的爲_____________________(“設備”)。

2. 質量要求

(a) 設備的技術和設計標準必須符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且應滿

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頒發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

買賣合同 篇2

公司(以下稱買受方)

公司(以下稱爲出賣方)經友好協商,特此訂立以下條款:

第1條定義

“驗收手冊”是指由出賣方提供並由雙方確認,供雙方檢驗設備是否符合技術規格和規定資料標準所用的一種檔案。

“規定資料”是指與本系統相關的、執行本協議所必需的圖紙、數據和其他資料。

“缺陷或瑕疵”是指設備(結構或性能)不符合驗收手冊有關規定之處。

“現場驗收”是指買受方按照驗收手冊對出賣方安裝的設備所作的最後驗收。

“技術規格”是指本協議附表a。

第2條銷售主體事項

出賣方願意出售,買受方願意購買下列設備:

設備技術要求

設備性能必須符合所規定的性能,達到技術規格和規定數據的標準,並提交全部適用的,必要的圖紙、數據和其他技術資料。

出賣方應於XX年9月日之前準備且提交給買受方驗收手冊草案副本2份。由買受方在日內審議和批准驗收手冊。

本協議正文規定如與附件規定相牴觸,以本協議正文規定爲準。驗收手冊若與技術規格或規定資料相悖,則以技術規格和規定資料爲準。

第3條價格

……

第4條支付

買受方在收到出賣方的發票後,必須按下列期限付給出賣方款項:

4.1簽約後支付總價30%的定金;

4.2買受方處交付設備並安裝調試後,支付總價的60%的貨款;

4.3驗收保留款爲總價10%的貨款,在設備調試合格後第12月內支付

第5條交貨與驗收

出賣方應在XX年11月25日前完成設備的安裝和調試工作;並完成驗收手冊所規定的各項檢測;同時,出賣方須在設備驗收單證上簽字,證明業已完成檢測。驗收單證上應註明雙方認可的,且應由出賣方在雙方議定的期間內校正的仍可能存在的缺陷。

現場驗收應在XX年11月26日起進行。

第6條更改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對本合同正文或附表作任何更改,必須作成書面形式,詳細說明更改對技術規格、價格、性能、設計、驗收日期、已交付或即將交付備件的更換性能以及本合同的其他重大事項的影響,而且應由雙方公司簽字。

爲修補瑕疵或改善設備,出賣方可適當對技術規格作微小的更改或校正,只要這種更改不會嚴重影響總買價、功能特性、性能、備件的更換性能。

第7條保修

出賣方保證不會因設備材料和工藝方面的缺陷,以及設計不完善而導致設備達不到技術規格要求。

該設備及部件,從簽署現場驗收合格之日起,如在1年之內出現故障,出賣方負責在收到臺新公司通知7日內進行調換或修理,由此發生的費用均由出賣方承擔。如出賣方不履行上述保修義務,則應承擔買受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損失。

第8條其它

本合同爲雙方的完整協議,以前協議雙方或其代理人就本協議適用或涉及的任何事項或事物所作的一切陳述、談判、信函、承諾、協議、協商和合同,無論是書面的還是口頭的,均作廢。

買賣合同 篇3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

一、摩托車金額:_______________

摩托車品牌型號顏色價格備註

二、交車方式:_______________

交車地點:_______________ 交車時間:_______________

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 付款時間:_______________

三、質量維修:

1、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的摩托車,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頒佈的摩托車質量標準。

2、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的摩托車,必須是在《全國摩托車、民用改裝車和摩托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上備案的摩托車。

3、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摩托車時要真實、準確介紹所銷售車輛的基本情況。

4、出賣人在買受人購買車輛時必須向買受人提供:

(1)銷售發票

(2)(國產車)車輛合格證、(進口車)海關進口證明和商品檢驗單;

(3)保修卡或保修手冊;

(4)說明書;

(5)隨車工具及備胎

5、買受人在購車時應認真檢查出賣人所提供的車輛證件、手續是否齊全。

6、買受人在購車時應對所購車輛的功能及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確認。

7、摩托車在購買後,由出賣人負責與生產廠家的維修站聯繫、解決。

8、如屬於在摩托車售出前流透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出賣人未向買受人時示的,依法承擔責任。

9、如買受人使用、保管或保養不當造成的問題,由買受人自行負責。

四、違約責任:

五、爭議解決: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提交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六、合同文字: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七、合同效力:本合同經買賣雙方簽章後生效。

買受人(簽章):______________ 出賣人(簽章):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買賣合同 篇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買賣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品種和數量

l、品種: 。

2、數量: 。 (必須明確規定標的物的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

第二條 等級、質量和檢疫方法

l、等級和質量: 。 (國家有關部門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標準確定的等級和質量;國家有關部門無明文規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2、檢疫辦法: 。 (國家或地方主管部門有衛生檢疫規定的,按國家或地方主管部門規定進行檢疫;國家或地方主管部門無檢疫規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檢疫辦法。)

第三條 價格、貨款結算與獎勵辦法

1、價格: 。

2、貨款結算方式: 。

3、獎勵辦法: 。

第四條 交貨期限、地點和方式

期限: ,地點: , ,方式: 。

第五條 買方的違約責任

l、買方未按合同收購或在合同履行期內退貨的,應按未收或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的 %(由買賣雙方約定),向賣方償付違約金。

2、買方如需提前交貨,並取得賣方同意變更合同的,買方應給賣方提前交貨貨款總值的 %的補償,買方因特殊原因逾期收購的,除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

買賣合同 篇5

摘 要:

風險負擔乃對不可歸責於合同雙方當事人事由所引起的損失進行責任分配的制度,以不適用違約責任爲前提。傳統民法理論對風險負擔規則所理解的“交付主義”模式與“所有權主義”模式均存在一定缺陷,我國《合同法》第142條所確立的風險負擔規則應解釋爲“準所有權主義”模式,即“交付”指“轉移所有權或以轉移所有權爲最終目的轉移佔有”,且在“交付”本身並不導致所有權轉移的情形下,買受人承擔風險的前提在於其所有權轉移的債權請求權在法律上尚可實現。

關鍵詞:買賣合同;風險負擔;準所有權主義;法律解釋

中圖分類號:

DF525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1001-2397.20xx.05.05

一、問題的提出:源於實務的困惑

買賣合同中的風險負擔,是指應當由誰對因不可歸責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而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的制度[1],也即在此種不可歸責於合同雙方的情形下買受人是否仍需按合同約定支付價款的規則設計。一般認爲它與違約責任是共同處理標的物毀損滅失的兩項不同的制度,兩者的界限在於標的物毀損滅失若屬違約之際的毀滅則訴諸違約責任制度予以救濟,只有在造成損失緣由不能被評價爲違約時才能考慮適用風險負擔的相應規則[2]。此外,風險負擔規則在特定情況下會因違約情形的出現而有相應的調整,如我國現行《合同法》第143、146條就規定,買受人受領遲延等導致標的物不能按期交付的情形均會出現買受方承擔風險的結果[3]。我國現行《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爲了明確該規定適用於不動產的風險轉移時“交付” 應當如何理解的問題,也即在不動產的風險移轉標準中“交付”的內涵是否應當擴大理解爲“過戶轉移所有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11條第1款表明立場:“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爲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此後,理論界與實務界基本統一認識,認爲我國現行法律關於風險負擔的規則採納的是符合現代合同法發展趨勢的“交付主義” [1]744,也即將風險的轉移與所有權轉移區分開來,以物的實際交付時間爲標的物風險轉移的確定標誌,即使買賣標的物交付之時所有權尚未轉移,也

應當由物的實際佔有者負擔風險。[1]747但是,對於我國通說所贊成的買賣合同風險轉移規則乃“交付主義”風險負擔模式(以下簡稱“交付主義”),理論界亦有人從立法論上表達了強烈的質疑,對上述《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的批判則似乎更爲激烈。此外,按通說的“交付主義”內涵適用上述規則,雖然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並不會造成實務界困擾,但是對於個別特殊情形所得出的結論也不無爭議,且按這種理解適用上述規定甚至有可能得出極不公平的結論。本文設計以下案例,以便探討:

案例一:張三將手機賣給李四,約定李四在付清價款前張三保留所有權,並於合同成立之時即完成交付,李四將手機拿回家妥善放置,當晚閃電劈開窗戶並致手機毀損。問:由誰承擔風險?如果這是一個試用買賣,在試用期間發生風險又應當由誰承擔?與所有權保留情形之間的本質區別何在?

案例二:房地產開發企業甲急欲銷售其開發的某住宅區的最後1套別墅,遂打電話向乙、丙發出售房要約。要約發出後甲與乙簽訂買賣合同並交付該別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之後,甲與不知情的丙簽訂買賣合同並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而後,該別墅被意外焚燬。問:該案中誰承擔別墅意外焚燬的風險?根據上述《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的規定,丙無需承擔風險基本不存在異議;關鍵的問題在於若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字面含義適用該規定,已經實際佔有該別墅的乙則應當承擔房屋毀損的風險,但是讓法律上已經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佔有人承擔房屋焚燬風險,其合理性值得質疑?如果乙不承擔,在現行法律框架之下,究竟該由誰承擔?現行法律規定與司法解釋立法論上是否存在缺陷?

案例三:張三將母牛借給李四使用,在此期間李四將母牛賣給王五且已交付,王五在佔有母牛期間閃電將母牛劈死,此時風險由誰承擔?與李四出賣母牛的行爲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有關係?在不適用善意取得情形下,王五的主觀心理是否影響風險負擔的結論?

根據現行法律規則與司法解釋要對上述各案例中提出的問題予以解答,必須先對風險負擔規則通說——“交付主義”的合理性與缺陷進行全面分析,進而對《合同法》第142條加以釋義,以期解釋結論能體現公平正義。

二、買賣合同風險負擔規則的現行觀點釋評

對於買賣合同風險負擔規則,有學者認爲有三種通行的立法模式:第一,合同訂立主義,也即合同訂立買賣標的物的風險轉移給買方,且以1804年《法國民法典》爲典型代表;第二,所有權主義,也即物主主義,指所有權人應當對其所有的標的物承擔風險,故買賣合同中買方自獲得標的物所有權之時起對標的物負擔風險;第三,交付主義,指將風險轉移與所有權轉移相區分,以佔有轉移作爲標的物風險轉移的標誌,且認爲這是現代合同法風險負擔制度的發展趨勢[4]。對此,本文認爲,確立所謂的“合同訂立主義”爲風險負擔模式是值得商榷的:首先,衆所周知,法國在物權變動模式上採用的意思主義,也稱爲債權意思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其主張當事人之間訂立合意達成之際,物權變動亦已完成;[5]其次,王利明教授根據《法國民法典》第1583條與第1138條認定《法國民法典》確立了風險從合同訂立時起轉移於買方

的規則的觀點[1]740是值得商榷的,上述條文中的第1583條合同成立本身就意味着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第1138條中規定的“交付”其實是確立違約責任對風險負擔規則的影響,別無他意;最後,誠如有學者指出,《法國民法典》第1138條一般被認爲是法國採取所有權主義的依據[6]。綜上所述,世界各國對風險負擔規則的立法模式其實並不存在“合同訂立主義”一說,學界通行的觀點認爲風險負擔規則的立法模式存在“交付主義”與“所有權主義”兩種。[6]所謂“所有權主義”風險負擔模式(以下簡稱“所有權主義”),也即風險轉移以所有權的轉移爲時間點,而不論事實上實際佔有是否已經轉移,如《英國貨物買賣法》第20條第1款和《法國民法典》第1138條的規定即是該種原則的體現;所謂“交付主義”,則是指在出賣人將買賣標的物轉移佔有至買受人之前,由出賣人承擔風險,在轉移佔有至買受人之後,不論所有權是否已經轉移,均由買受人對標的物的毀損、滅失承擔風險,一般認爲起源於德國[4]91-92;[7]。 “所有權主義” 起源於羅馬法,本文認爲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視爲是“利益之所在、風險之所在”的樸素的社會正義觀念在買賣合同風險負擔規則中的確立,因爲從根本上而言,風險或利益都是基於所有權而產生的,是所有權的法律後果,是從屬於所有權而產生的,這種立法模式是“權利義務相對等原則”的體現[1]720、740。但是隨着現代社會交易的發展,這種模式出現了缺陷,如有學者就主張所有權的轉移與標的物的交付可能發生分離,在此種情況下所有權人所需承擔風險的標的物並不由其實際控制,對所有人不公平;同時還認爲從司法實務角度考量,標的物若在其餘佔有人的控制之下,則所有人無法控制風險的產生,也無法就風險問題舉證[1]744。與此同時,“交付主義”相對於“所有權主義”而言,具有以下合理性:第一,操作簡便。“交付主義”更加方便實務操作,國內有學者就曾指出“交付的概念不僅對法官而言,而且對當事人而言也容易判斷,這就極大地減少了有關風險負擔的糾紛”;[5]346《美國統一商法典》的起草者盧埃林冶在解釋採納“交付主義”時亦認爲貨物風險轉移不用所有權的概念可以使風險轉移的規範變得清楚和明確,從而不可能產生誤解;除以交付判斷風險轉移比所有權轉移作爲標準更爲簡便和確定之外,從司法實務的角度而言,交付主義在舉證等實務操作上更加簡便易行[4]94。第二,有利於風險控制。標的物佔有人實際控制標的物更加有利於控制風險發生,也即交付主義能夠建立有效的風險控制激勵制度,建立這一制度的關鍵在於將風險分配給能以最廉價、最有效的方式控制風險的'一方[8];國外有學者在分析《國際貨物買賣公約》和《美國統一商法典》採用交付原則的原因時就認爲佔有或控制貨物的一方當事人更能有效地保護貨物免受損失[10],國內有學者也以交付人在交付以後已不能對佔有進行控制、其作爲出賣人交付完畢即應視爲履行完合同主要義務爲由主張交付之後出賣人不承擔風險[8]324。第三,它解決了所有權保留合同中交易風險若以所有權變動爲準則對出賣人不公平的問題[7];筆者認爲,交付主義真正符合“權利義務相對等原則”②,也即在標的物已經交付但是所有權並未轉移的場合,沒有轉移所有權並不影響佔有人對管領範圍之物享受相關利益,故也應當讓買受人對此承擔風險[11]。第四,適用性比所有權主義更爲廣泛,所有權主義在一些場合無法適用,如出賣他人之物的無權處分情形中,風險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無法得以分配[1]747。綜上所述,“交付主義”似乎確如贊成者所言:“正是由於交付主義具有所有權主義所不具備的許多優點,因此現代合同法的趨勢是向交付主義規則發展。”[12]一般認爲,交付主義最早爲《德國民法典》在動產買賣的風險轉移制度中所採納,而其20xx年債法修改以後,其在不動產上也採納了以轉移佔有爲風險轉移時間點的“交付主義”立場,也即德國在風險負擔規則上徹底採納了“交付主義”[4]92;在英美法系,以美國爲例,其曾深受英國影響採納所有權主義,但在制定《統一商法典》中最終承認了交付主義的優越性,摒棄了所有權主義[4]93;美國法對風險轉移規則立場的轉變反過來又影響了英國法,英國也開始逐步接受這個規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也採納了“交付主義”的觀點,這被認爲代表了國際立法趨勢[6],我國《合同法》關於風險轉移規則借鑑了《公約》的規定[13]。基於以上立法例的認同,以及《公約》享有國際條約的地位,國外有學者直言交付主義應當“作爲確定風險轉移的總標準”[10]327。但是,上述學界的所謂一般認同仍未消除批判“交付主義”論者的質疑,持質疑觀點學者主要透過比較法的考察從立法論視角對交付主義的立法基礎以及理論根基提出了強烈的批判。此外,就不動產風險轉移應當與動產相分離的觀點也可謂論者蜂起。

有學者透過對《法國民法典》1138條第2款及《德國民法典》第446條第1款與第2款的規定的分析,認爲法律術語“交付”內涵包含“轉移所有權”,從而認定將“交付”僅理解爲“轉移佔有”是不嚴謹的。同時認爲《公約》第69條的“交付主義”僅適用於特定的動產,其針對的跨國貨物買賣的風險轉移的意義大於所有權轉移,且所有權轉移各國規定各不相同,故《公約》迴避了所有權轉移的問題,但是因爲一般情況下各國動產所有權的公示方式都是轉移佔有,故可認定《公約》在本質上亦採納的也是“所有權主義”[6]。在德國債法修改之後,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確立不動產風險轉移的實務立場,《物權法》施行之後,有學者撰文指出“交付主義”模式的誤解根源之一就是對外國相關立法存在理解上的誤區,因此導致有關研究及立法偏離了正確方向,進而認爲“交付主義”的立法例參考基礎並不存在。該論者認爲德國法上的“交付”並非現在學界所謂的“交付主義”中的“交付”,其內涵應該與物權行爲理論相一致,也即風險負擔規則中的“交付”的內涵應當是包含轉移佔有和轉移所有權在內的法律意義上的“交付”,從而判定學界通說對德國債法修改從部分採納“交付主義”到全面採納“交付主義”的理解都是錯誤的,主張《德國民法典》所言的交付轉移風險意味着風險、所有權、佔有三位一體的轉移,其理論落腳點最終還是所有權的轉移,德國法上的規定不但不是“交付主義”的立法例體現,恰恰是否認該模式的理由所在。同時該論者認爲《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401條第1-3款規定了類似於大陸法系債權意思主義的物權變動立法模式,但同時將合同雙方對標的物的權利稱之爲特別財產權和完全財產權,相當於受限的所有權與不受限的所有權,也即買方在賣方未履行交付義務之際對該標的物就具有源於特別財產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履約請求權,這裏的“交付”從本質上而言還是爲了“完全所有權”的轉移,也即大陸法系法律術語中的“所有權的轉移”,美國法其實採用的也是“所有權主義”,而且不存在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適用空間。至於前面已被質疑的《公約》,該論者認爲公約是各國妥協的結果,缺乏邏輯性,避開了所有權轉移這一問題的同時還僅針對有限的動產而言,故難以認定究竟採納的是何種風險轉移立法模式

[7]。簡而言之,對“交付主義”持質疑的論者從比較法視角對傳統民法理論“交付主義”所依據的立法例進行了全新解讀,認爲根本不存在與“交付主義”理論相對應的現實立法論,其潛在主張即在於表明我國立法過程中所謂的法律移植並不存在境外立法例的支撐,存在原理性偏差。還有學者認爲“風險控制論”所謂的“誰佔有誰承擔風險規則”更加有利於監督佔有人積極保護財產免受損失的觀點屬於因未能正確理解風險內涵而導致的認識偏差,也就是說風險負擔是一個純粹中性的制度,其源於任何一方都無法負責不存在過錯的意外,要佔有人承擔風險缺乏權利基礎;並認爲根據“利益與風險相一致”的原則,佔有人僅具有使用權,本質上還是一種他主佔有,與所有權人的地位相比,也應當由所有權人負擔而不應當以交付作爲風險轉移時間點從而要求佔有人承擔,並以此將買賣合同這一轉移所有權的合同與租賃等僅轉移使用權的合同相對比,進而表明所有權人承擔風險才具備風險轉移令人信服的理論基礎的立場[6]。同樣以對“風險控制論”的這一交付主義理論根基的批判爲論點,還有學者在認同佔有人負擔風險可以建立風險控制的有效激勵制度的同時,從風險的本質出發認爲這種理論上的預期效果並不能在客觀上起到作用,並透過交付形式中包含佔有改定、指示交付等形式的闡述再次否認佔有人控制風險的基礎——“實際佔有”並不一定存在[7]。此外,上述論者還從以下視角分析“交付主義”的理論基礎無法成立:1.從風險負擔的設定目的而言,當風險發生時,無論採用哪種模式賣方均能要求買方履行付款義務,故交付主義的初衷——讓買受人彌補所有權人的損失的理論基點並不存在;2.風險負擔的後果有違公平[7]。最後,上述論者認爲,“交付主義”將風險與所有權分開是不現實的,並認爲我國以此作爲理論基礎關於不動產風險負擔的司法解釋剝奪了買房人的抗辯權,增大了買方無條件付款的義務,造成了責任分擔上的不公平,並從《合同法》與《物權法》實現和諧對接的角度主張廢棄司法解釋,應當恢復“所有權主義”的風險轉移立法模式

[7]。總而言之,對“交付主義”持質疑的論者核心論點在於透過對風險的不可控性闡述了“風險控制論”的不可實現性,最終否定了“交付主義”的現實價值,並指出了其不良司法效果。

除從比較法視角分析各國立法從而徹底否認“交付主義”存在,或者從理論上徹底否定“交付主義”的合理性之外,對於該通說模式持質疑的學者多認爲“交付主義”不足以作爲風險轉移唯一判斷標準的立場來對我國現行立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則進行評述。舉例而言,有論者就從經濟生活的複雜性出發認爲不應單獨採納“交付主義”模式,而應區分交付與所有權轉移不同步的原因,並主張只有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適用該原則,其它所有情況本質上均屬於適用“所有權主義”模式[14]。在這些評述中,以動產與不動產的區分視角來評判風險負擔完全採納“交付主義”模式的不合理性又爲其中的主流觀點,也即前述《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關於商品房風險轉移規則則受到了更多質疑:有觀點就認爲對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風險負擔採用“交付主義”是一種將錯就錯的做法,我國應採所有權主義,並對交付採廣義的解釋,即需將《合同法》第142條中的“交付”在不動產風險轉移中理解爲“轉移所有權” (15];也有觀點認爲《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 11 條所確立的交付主義規則可能助長“一房二賣”等問題,引起無效率和不公平的結果,同時“所有權主義”能有效克服“交付主義”的這一缺陷,且從比較法視角可知其亦具有立法根基,從而從立法論視角表明我國亦應確立風險負擔與所有權相伴隨的規則的觀點[16]。此外,王利明教授則在肯定“交付主義”、“所有權主義”均具有一定合理性的基礎上,認爲不動產風險轉移完全採納“交付主義”不妥當,同時完全採納“所有權主義”也具有不合理性,似乎在於表明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但是並未給出一個具體的判斷規則[4]97。

綜上所述,我國學界通說所肯定的“交付主義”模式的存在根基,也即其立法體例淵源與理論根基均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疑問,且在實務操作中難以令人信服。如本文一開始設計的案例二中,如按“交付主義”讓轉移所有權的債權請求權無法實現的對房子的現實佔有人乙承擔風險就顯得極爲不合理,簡而言之,此時的乙跟一般租賃合同或者說借用合同中的佔有人在法律地位上對標的物而言已經無本質區別;再比如根據我國學界的通說,在所有權保留的買賣合同中,事實上的轉移佔有在法律上就標誌着風險的轉移[3]404;[7];而對於試用買賣合同,轉移佔有由於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前,故風險的發生若在合同成立之前,則仍由買受人承擔風險[17]。究其

買賣合同 篇6

買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職務:

賣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職務:

本買賣合同由買方和賣方共同簽訂,買方同意買入和賣方同意售出以下商品,並遵照以下條款和條件執行。

1、商品名稱、數量、型號和價格:

1.1商品名稱:電梯.

1.2商品數量、型號和單價:共部電梯,具體型號與單價見附件一《居住小區電梯統計表》.

1.3合同總價:共部電梯,總價爲**¥(大寫:人民幣元整)(含進口關稅和中國國內增值稅)。此價格不含安裝、維修費。

2、商品規格:

2.1詳細規格見附件二《電梯參考規格表》,如《電梯參考規格表》與買方認定的電梯施工圖不一致時,以買方認定的施工圖爲準.

2.2如經買方同意電梯規格變更,費用和交貨期另議。

3、製造者和部件原產國家:

3.1本合同所指的全部電梯的製造商爲。

3.2電梯主要進口部件產地見附件三《電梯進口部件清單》。

4、包裝:

4.1賣方提供的全部貨物,均應採用國家或專業標準保護措施進行包裝。電梯設備均由木箱包裝,使用長途公路或鐵路運輸,並有良好的防溼、防潮、防震、防腐蝕的能力,電梯設備的導軌爲可以妥善保護的軟包裝,若由於包裝不妥引起的貨物鏽蝕、損壞和損失均由賣方承擔。

4.2在每個包裝箱表面,應印明有關訂貨合同號、裝箱號、商品名稱、體積、毛重、淨重和“勿倒放”、“小心輕放”、“避免潮溼”的字樣。若單個的木箱重量爲2噸或2噸以上,在箱面上須標明重心和起重點,以便裝卸和搬運。

5、電梯設備的交貨、貨物保管:

5.1交貨方式以及地點:賣方將本合同項下設備運到買方指定地點交貨,交貨地點:。電梯設備的運輸、裝卸等費用,均由賣方負責。

5.2交貨期限:

5.2.1本合同項下部電梯的交貨,爲分期交貨。

5.2.2本合同簽訂之後,賣方根據買方建築圖製作電梯施工圖、裝潢式樣圖於

年月日之前交付買方,買方應在收到該電梯施工圖、裝潢式樣圖後日內予以書面確認或提出書面異議.賣方在收到買方書面確認通知後最遲在個月內將全部運到買方指定地點交貨(部電梯因屬分期交貨,具體交貨、安裝期限與數量待買方、賣方在賣方提交電梯施工圖、裝潢式樣圖之日起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確認,形成《住宅小區電梯分期交付進度表》以便執行)。

5.2.3若買方需要延遲收貨,應提前天通知賣方,但延期不得超過天。

5.3貨物保管:買方和賣方共同對運抵的所有貨物進行拆箱驗收後,由賣方自行負責保管直至貨物安裝驗收完畢。貨物保管期間,貨物的滅失、受損等後果均由賣方負擔。買方在賣方通知交付前,將協助賣方尋求合適的貨物堆放場地。

5.4本合同項下所有設備運輸途中、保管期間、安裝階段的保險事宜由賣方負責。

6、電梯設備的貨到驗收、安裝、安裝驗收:

6.1貨到驗收:在本合同第5.2.2款規定的交貨時間內,在每一期設備到達交付地點後個工作日內,買方和賣方共同對運抵的所有貨物進行拆箱驗收(數量、規格)。賣方必須保證貨物與裝箱清單

數目、規格一致,若發現貨物與裝箱清單數目、規格不符合時,應由賣方無條件補齊或調換.在交貨日期以後發現貨物與裝箱清單數目、規格不一致的,也不能排除賣方對此的保證責任。

6.2賣方應提供進口部件的相關海關證明檔案。

6.3安裝:貨物經開箱驗收合格後,由賣方指定的有資質的、合格安裝人員依據本合同附件五《電梯設備安裝合同書》進行安裝。賣方應派出技術人員負責監督安裝、調試。

6.4安裝驗收:在電梯安裝完畢後日內必須報請官方驗收。賣方應按照設備安裝地電梯質檢部門的有關規定,對安裝調試完畢的電梯設備進行報檢,買方應積極配合賣方。若安裝驗收沒有透過的,賣方有義務在該結論被出具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整改並報請第二次官方驗收。若因賣方原因導致安裝驗收沒有透過而給買方造成交房延誤等責任的,由此產生的買方損失由賣方承擔。

6.5有關開工申報,電梯質檢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所進行的與電梯有關的檢驗、驗收手續及費用均由賣方承擔。

6.6電梯產品未經驗收合格併發放準運證之前,買方不可擅自使用,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由買方負責。同時,電梯安裝驗收透過、交付買方並不排除賣方對電梯及其部件的質量、規格等潛在缺陷的全面保證責任。

6.7電梯經驗收合格併發放準運證後,買賣雙方辦理電梯移交手續。電梯保修期從電梯移交給買方之日起算。

7、本合同總價款的支付方式:

7.1本合同籤

買賣合同 篇7

採購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供貨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乙方安裝中央空調設備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訂購及設備規格型號及數量,以及工程概況:

1、設備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安裝工程概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開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5、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二條、乙方工程材料進場時,由甲方確認並指定貨物堆放地點(甲方指定的地點必須是具有安全保證的),工程材料的安全由甲乙方共同負責。

第三條、產品的安裝、調試、驗收:

乙方負責中央空調設備的安裝、調試。

安裝質量標準按國家規範及行業要求,以及乙方和廠家提供的工程安裝設計說明。乙方於工程竣工當天通知甲方驗收,甲方在接到驗收通知______天內組織人員對工程進行驗收,認定工程質量和工程內容符合要求的,雙方代表在工程驗收單(表)上簽字蓋章。產品安裝方案以乙方提出並經甲方同意的設計圖、選型方案爲準。需更改設計方案的,須經雙方協商同意。涉及機型調整的,須經雙方洽商加以確認。

第四條、付款方式:

本合同價款爲雙方合同工程款加洽商價款。

本合同工程總價款爲人民幣¥______元(大寫:______元整)。

合同簽訂時,甲方支付乙方工程定金計人民幣¥______元。

大寫:______元整(計工程總價款的______%)。

乙方工程材料及設備進場,甲方驗收簽字後支付乙方二期工程款人民幣¥______元,大寫:______元(計工程總價款的______%)。

其餘款項於設備調試完畢,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付清餘款(以驗收報告日期爲準),甲方未付清全款以前,材料及空調設備權屬爲乙方。乙方通知甲方驗收,______日內甲方無故不參加驗收,視作驗收合格。

以上價款不含小區物管費、含專用鑽孔機器鑽孔費用、含設備吊裝費。

第五條、雙方責任:

一、乙方責任:

工程現場乙方負責人全面負責安裝施工現場的工作。

除洽商外,如乙方延期交工,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總額不得超過價款總額的______%。如乙方在達到此限額後仍不能交工,甲方可考慮終止合同,因此造成甲方的損失由乙方承擔。甲方簽字認可的除外。

乙方無故拖延工期的,每拖延______天,應向甲方支付價款的______‰的違約金,但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二、甲方責任:

工程現場甲方負責人全面負責安裝施工現場的協調配合工作。

甲方負責空調內機電源的鋪設及室外機基座的建設。

甲方負責施工期間的水電開支並協助辦理乙方施工人員的出入證明。

甲方中途終止工程,應向乙方償付合同款的______%的違約金。

甲方未能按合同規定時間支付工程款的,每遲______天,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總額的______‰的違約金,但違約金總額不超過合同款總額的______%。如甲方在達到此限額後仍不能付款,______個月內,乙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追回中央空調設備及附屬材料,且甲方應承擔乙方的經濟損失,乙方也可追究甲方有關的法律責任。

甲方如需調整產品型號,應及時通知乙方,並承擔乙方重複運輸、保管、設備差價、材料損失等有關費用。

對以下原因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誤,經甲乙雙方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工程量變化或設計變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未按時支付款項和未按時參加階段驗收而造成的停工。

(4)甲方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第六條、產品質量責任和售後服務條款:

自驗收之日起,工程保修期爲:______年(即______個月)。

在質量保證期外由於產品質量問題,則乙方收取基本維修費用,更換損壞零部件的,按所更換零部件出廠價格收取費用。

質保期結束後,乙方爲空調使用方提供終身有償維護服務。服務內容與方式,由使用方和乙方另行自願簽訂合同予以確定。

第七條、因發生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第八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的爭執,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由______方提交併經甲方確認的本工程的設計圖及報價方案說明書及其他文字爲本合同附件。

第十一條、本合同如有其他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