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谷

位置:首頁 > 事務文書 > 買賣合同

精選買賣合同模板彙總十篇

隨着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簽訂合同是爲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買賣合同10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精選買賣合同模板彙總十篇

買賣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本着平等自願,互惠互利的原則,充分友好的協商如下協議:

一、代理地區經營權限

1)甲方同意將_________品牌女裝在_________經銷權授予乙方。

2)乙方不得擅自轉讓,乙方未經甲方授權同意不得跨越權限範圍以外的地方銷售_________品牌女裝,甲方也不能在同地區授權他人經銷同品牌產品。

二、保證金(代理金)

1)甲乙雙方於簽約後,乙方必須七天內將保證金及貨品預付款匯到甲方指定銀行帳號,此合同方始生效,如七天內乙方款未到甲方指定的帳上,即作爲乙方自動放棄,同時甲方有權取消本合同。代理經營應付保證金人民幣_______元,貨品預付款人民幣_______元

2)甲乙雙方於本合同到期時,乙方不再續簽:依據本合同之第八款規定辦理,在乙方無任何違約責任前提下,將無息退還乙方保證金,時間爲30天。餘款處理:以當季等值貨品相抵之辦法辦理。

三、甲方責任

1)負責設計,提供裝修圖紙(設計費用以每平方米_________元計算)。

2)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爲其營業人員安排培訓指導,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乙方責任

1)裝修:根據甲方提供設計方案及陳列規劃,定製道具,對店鋪或櫃位進行全方位的裝潢,並達到我方的要求(拍成相片快遞至甲方公司),費用乙方負責。

2)通訊:乙方必須提供給甲方詳細的通訊地址,本人身份證複印件,電話,傳真,聯繫人,並提供專賣店與專櫃的具體詳細地址與聯絡電話。

3)有效證明:乙方必須提供甲方有效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明覆印件。乙方經營地必須懸掛標示_________品牌於明顯位置。乙方店鋪內不得銷售其他品牌服飾。

4)每星期一乙方應將上個星期的銷售情況報表傳真至甲方,以便甲方瞭解市場資訊銷售動態。

5)乙方銷售須依照甲方商品之牌價爲基準,不得更換或塗改甲方商品之標示牌標籤。

五、結算方式

1)乙方要求出貨與追加,必須款到發貨,由甲方協助代爲發貨。甲方有權不接受電話等其他形式的口頭追加或不符合要求的追加單,追加有效期爲:公司接到追加單之日起,二十天內有效,如需延長在截止日中指明。

2)乙方供貨折扣爲相關商品零售價的_________%(以上價格爲不含稅價格)。

六、退換貨方式

1)質量問題:乙方收貨後,如發現質量問題,以傳真格式三天內通知公司業務部,如當時不通知則視爲正品,如有損壞公司概不負責。並在10天內返回(日期以收發貨品的包裹票爲準),甲方應予無條件換貨。

2)串號問題:乙方收貨後在三天內提出異議,逾期甲方有權不受理。

3)退換:乙方可以在合同約定的退換率內調貨(在非質量原因前提下,每季同款,同色,同碼累計不得超過5件)。期限一個月(日期以收發貨品的包裹票爲準)返回的貨品必須完好無損(含吊牌)無污漬,不影響貨品的再銷售否則甲方有權不受理。

七、違約條款

1)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合同中的每一條款,如任何一方違約,則違約方必須賠付另一方保證金的全額作爲違約款。

2)除合同中有關合同終止條款外,任何一方若無正當理由而任意終止合同時,則違約方得向另一方支付保證金款的全額違約金。

八、合同終止

乙方如有下述條件之一者,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乙方於經營期中,有損甲方名譽,信用與經濟等行爲者。

2)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跨區域經營。

3)乙方因經營不善,導致歇業,停業,合併與轉讓等行爲者。

4)合同期屆滿或甲乙任何一方提出希望中止本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九、爭議解決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2)本合同如涉及訴訟,雙方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作爲第一管轄法院審理。

十、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從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有效期爲______年,期滿自動失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經雙方簽字,公司蓋章後方始生效。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買賣合同 篇2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標準寫字樓和使用配套場地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 基本情況:

1、 乙方購買甲方坐落在_________市_______區(縣)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

弄(新村)___支弄_____________號________號寫字樓______層,寫字樓建築面積_____________平方米,並配套場地______________平方米,按房產證爲準。

2、 土地使用權限爲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__年_____月___日止,實際年限按產權證。

3、 寫字樓區域東側在_______米內、南側到_________米內、西側到_________米內、北側到__________米內。

二、 寫字樓價格及其它費用:

1、 寫字樓價格每平方米人民幣______元(大寫),總價(含人民幣土地價格)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大寫)。

2、 土地使用稅費按國家有關規定由_______方每年支付給有關部門。

3、 乙方在甲方園區內的物業管理費每年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

三、 付款方式、期限及交房期:

1、 寫字樓總價分二次付清,簽約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萬元(大寫)。

(1)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甲方把寫字樓透過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交付乙方使用,同時乙方在收到甲方寫字樓後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萬元(大寫);

(2)其餘房款應在甲方辦妥相關產權交易後(以產權交易中心核發產權證之日爲準)6日內一次性付清,在辦理中產生的契稅由乙方負

責。

2、以上付款以轉帳或現金方式支付均可,逾期交款處以滯納金按銀行利息的二倍,如乙方逾期超過三個月不付款,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要求乙方賠償違約金給甲方,違約金按寫字樓和土地總價的10%計;若甲方不能辦理土地、房產二證,或將土地、寫字樓抵押給任何第三方,則售房合同無效,甲方無條件全額退還乙方所有的購房款,並按寫字樓和土地總價10%支付給乙方作爲違約金。

四、 其他規定:

1、 甲方在辦理好產權證後再給乙方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在辦理中發生的所有費用契稅、工本費等由乙方負責支付。

2、 乙方所購產權房可以自由轉讓或出租給其他方辦業,但必須通知管理方,受讓或承租方企業可以以本寫字樓地址進行工商註冊。

3、 寫字樓內土地屬批租,廠區內按現有的設施配套使用給乙方,未經有關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搭建簡易棚及房屋,甲方須協助乙方辦理

搭建祕備的簡易棚手續。

4、 乙方所購房屋不得拆除,不得在其中舉辦高污染、高用電量的項目。

5、 乙方在所購房屋內組織生產、經營或生活必須遵紀守法,恪守管理制度,照章納稅,按其交付各項規定費用。

6、 乙方使用的用電和用水增容量由乙方提出申請,甲方予以協助辦理,增容費用由乙方向有關部門按規定交納。

7、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補充確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 甲方在完成售房的全過程後,則乙方有權支配和使用該寫字樓,甲方無權干涉。

9、 本寫字樓的質量保修期爲交付後一年內有效。

五、 本合同主體及責任:

1、 甲方: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

2、 乙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所繫法定代表人,具有連帶及擔保責任)

六、 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或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和執一份,房產管理局和公證處各執一份。

甲方: 乙 方:

代表( 簽名蓋章): 代表( 簽名蓋章):

電話: 電 話: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買賣合同 篇3

一、合同主體

陷阱:故意將供方填成與簽約人有關係,但無供貨能力,且無獨立承擔經濟責任能力的單位。或故意將需方填成與簽約人有關係,但無付款能力,且無獨立承擔經濟責任能力的單位。

注意:覈對供、需雙方。

二、買賣標的物(貨物)的基本情況

陷阱1:產品名稱故意不寫全稱,混淆產品品種;或供方不寫產品牌號和商標,以期達到以次代好的目的;有的供方不寫產品規格型號,企圖交貨矇混過關;還有的供方不寫生產廠家,想用價低的檔次差的產品供貨。

注意:寫清產品全稱,寫清牌號、商標,寫清、寫全規格、型號、寫清生產廠家。

陷阱2:供方不寫隨機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以圖不免費提供。

注意:要寫清隨機備品、數量,配件工具、數量。並將上述用品的供應辦法、時間也寫清楚。

三、標的物的數量和計量方法

陷阱1:產品數量或計量方法故意約定爲本企業的標準或計量方式。

注意:產品的數量應以國家統一的標準計量單位表示,沒有統一計量單位的,產品數量的表示方法由雙方確定,但必須具體明確,切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計量概念表述,如一件、一箱、一打等,應對雙方使用的計量方法具體解釋,如一件、一箱、一打等的表示,具體包括的產品數量是多少。

對某些產品,必要時應當在合同中寫明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沒有主管部門規定的由當事人商定)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減(增)量規定及計算方法。注意明確什麼是多交、少交和如數交付的法律概念。工礦產品購銷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由於運輸、計量、自然、產品本身的性能等多方面原因,在發貨數、實際驗收數、合同規定的交貨數之間,有時會出現差額,發生不一致現象。此時,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磅差和增減範圍的,才能以少交、多交或如數交付論處。通常這種法律規定均爲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

陷阱2:供方不寫合理損耗,或將合理損耗寫的較多。

注意:將損耗寫清,寫合理,對正負尾差、合理磅差、自然減(增)量等要根據情況,寫科學。

陷阱3:供方不寫隨機備品或配件工具的數量。

防範:要寫清隨機備品數量。並將上述用品的供應辦法、時間也寫清楚。

四、標的物的技術標準(含質量要求)

陷阱1:不寫質量標準;成套產品的,不寫附件的質量標準;看樣訂貨的,不封存樣品。

注意:寫清質量標準,是國家標準呢?還是行業標準?抑或企業標準?成套產品的,不但要寫清主件的質量標準,還要寫清附件的質量標準。看樣訂貨的,一定要將樣品封存好,作爲檢收的標準。

陷阱2:供方故意對質量負責的條件簽訂苛刻一些,以期達到不負責任的目的;或者故意將質量負責的期限寫的過短,使需方根本沒有時間提出質量異議。

注意: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不但要寫清,而且要寫的科學、合理。

五、標的物的包裝方式和包裝要求。

陷阱:供方不寫或不寫清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和回收,也不寫費用負擔,以達到簡易包裝省錢省力的目的。

注意:寫清包裝物、包裝標準、包裝標籤的內容等。對包括物的供應、回收,費用負擔也要寫清楚,以免出現糾紛。對包裝不善引起貨物損壞的責任約定清楚。

六、產品價格及支付期限、地點和方式

陷阱:不寫單價,逃避物價檢查,併爲偷、漏稅創造條件,或需方只寫金額數量,不寫幣種。

防範:寫清單價,寫清幣種。

七、交貨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陷阱1:不寫交貨地點,不寫清交貨方式,以達到不承擔風險責任的目的,也爲糾紛管轄設下埋伏。

注意:寫清交貨地點和方式,代辦託運時,還要寫清運輸工具和運輸路線。

陷阱2:供方不寫交貨時間,或將交貨時間寫成:在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交貨,而不寫某日具體交多少貨。

防範:寫清交貨時間,分期交付的,寫清每次交貨的具體數量。

八、運輸方式的要求及運雜費用的支付

陷阱:不寫或不寫清運輸方式;籠統寫到達站(港);不寫費用負擔。

注意:寫清運輸方式是水路、鐵路、公路運輸,還是聯運。要寫清到達的終點是某市(地)的南站、北站,還是其他站。要寫清運費的負擔,若是分擔,還要寫清分擔的數額或段點。

九、驗收或者檢驗的標準、方式、日期

陷阱:供方不寫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的期限,或將提出異議的期限訂的過短。

注意:把好貨物驗收方法這一條款的明確規定。明確規定貨物的驗收辦法,事關供需雙方預期的經濟效益與合作成功與否的大局,也是易發生質量糾紛的地方,必須注意明確訂明。合同中應明確載明:驗收的時間;驗收的手段;驗收的標準;由誰負責驗收和試驗;當驗收中發生糾紛後,由哪一級主管產品的質量監督檢查機關執行仲裁等等。一般地,驗收的辦法有外觀驗收;理化驗收;安裝執行驗收;破壞性驗收等,採用哪一種方法應在合同中訂明白。有的驗收需要委託有關專業部門進行的,應當委託國家法定檢驗機構驗收以保證其驗收的法律效力。同時,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其驗收期限。國家有驗收期限規定的,按國家規定的期限進行。

買賣合同 篇4

合同編號:___________

甲方(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賣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自願、平等、互惠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就有關_________(船名)船的買賣事宜,訂立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恪守履行。

 一、買賣標的

船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淨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載重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造廠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造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記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記噸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質量要求

1.賣方向買方出售的船舶,其質量必須符合交通管理部門制定的船舶標準;

2.賣方保證出售船舶所具的性能與說明書相符,並須在交付前先行試航,以證明其性能。

3.賣方保證其出售的船舶不存在不適航或其他妨礙、可能妨礙交通安全或污染、可能污染水域的情形;

4.賣方保證其擁有本合同下的標的船舶的全部產權,並保證該船舶不在光船租約下。

 三、價款

本合同標的船舶的價款爲_________元。

本合同結算貨幣爲□人民幣□美元□英鎊□歐元□_________。

四、保證金

爲了確保本合同的嚴格履行,買方應在合同簽訂日後的_________日內支付合同價款百分之_________的保證金。該保證金應以銀行匯票方式匯到賣方指定的帳戶(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買賣合同 篇5

銷貨方:(以下簡稱甲方) 購貨方: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本着平等自願,

互惠互利的原則,充分友好的協商如下協議:

第一條 經購銷雙方協商,必需履行本合同條目。本合同中的未盡事宜經雙方協 商需填補的條目可另行談書,亦視爲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合同 的效力。

第二條 合同簽定後,不得私行變換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因素,確實無 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場發生驟變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經雙方協商贊成後,可予

變換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應提前通知對方,並將“合同變換通知單”寄給對方,並準備好變換或解除合同的手續。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種、規格出產的商品,在放置出產後,雙方都需嚴酷執

行合同。如需變換,由此而發生的損失等,乙方承擔;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質、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損失甲方承擔。

第三條 成交單中的商品價錢,由雙方當事人商經商議定,或以國家定價抉擇。 在簽定合同時,確定價錢後,可以暫定價錢成交,上下幅度雙方商定。

第四條 運輸體系及運輸費用等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抉擇。第五條 各類商品質量尺度,甲方嚴格執行合同劃定的質量尺度,保證商品質量。

第六條 商品包裝,必需平穩,甲方應保障商品在運輸途中的安全。乙方對商 品包裝有非凡要求,雙方應具體合同中註明,增添的包裝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商品調撥,應做到平衡、實時。對合同期內的商品可考慮按3 ∶3 ∶4 的比例分批發貨;季節性商品按承運部門所劃定的最遲、最早日期一次發貨;當 令商品,零配件和數目較少的品種,可一次發貨。

第八條 甲方應按乙方確定的合理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承運所發貨 運,力爭裝足容量或噸位,以節約費用。如一方需要變換運輸路線、工具、達到站時,應實時通知對方,並進行協商, 取得一致意見後,再打點發運,由此而影響合同日期,不以違約處理。

第九條 商品從甲方承運到乙方部門時起,所有權即屬乙方。在運輸途中發生 的物件丟失、貧窶、殘損等責任事情,由乙方負責向承運部門交涉抵償,需要甲 方協助時,甲方應積極供給有關資料。乙方在領受商品時發現問題,應實時向承 運部門索取劃定的記實和證實並當即具體搜檢,實時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若 因有關單據未能隨貨同業,貨到後,乙方可先向承運部門具結領受,同時當即通 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後5 日內回覆;屬於多發、錯運商品,乙方應做好具 體記實,妥爲保管,收貨後10日內通知甲方,不能自己先用,由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第十條 商品的外包裝完整,發現溢缺、殘損串錯和商品質量等問題,在貨到一個月內(珍貴商品在7 天內),責任確屬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發現商品黴爛變質,應在30天內通知甲方,經雙方配合研究,明晰責任,損失

第十一條 商品貨款、運雜費等金錢的結算,購銷雙方應商定結算的具體劃定, 商定適宜的結算體系。貨款結算中,要遵守結算紀律,堅持“錢貨兩清”原則,分期付款應在成交單上註明或先收款後付貨。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有違約行爲的,應負違約責任並向對方支出 違約金。因違約使對方蒙受損失的,如違約金不足以抵補損失時,還應支出抵償 金以抵償其差額。如違約金過度高於或者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當 地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恰當削減或者增添。

1.甲、乙雙方所簽定的具體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時, 應向對方支出違約合同貨款總值 %的違約金。但遇雙方協商裝卸變換或

解除合同手續的,不按違約處理。

2.自提商品,甲方未能按期發貨,應負過時交貨責任,並承擔乙方因此而損 失的出費用;乙方未按期提貨,應按雙方商定的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過時提 貨部門貨款總值計算,向甲方償付過時提貨的違約金,並承擔甲方由此而支出的 保管費用。3.甲方提前交貨和多交、錯發貨而造成的乙方在代保管期內由此支出的費 用,應由甲方承擔,乙方過時付款的,應按照雙方協商時付款的約定,向甲方償 付過時付款違約金。

4.對應償付的違約金,抵償金,保管、調養費用和各類經濟損失等,應在明 晰責任後,10天內自動匯給對方,否則,按過時付款處理,但任何雙方如有樾 位得自行用扣發貨色或扣付貨款充抵。

第十三條 甲、乙兩方履行合同,發生糾纏時,應實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 任何一方均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進行裁決。

第十四條 本合統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

第十五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訂簽章後,依法生效,有效期爲 年,期滿雙方 如無續簽意向的,合同自動解除。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簽收日期爲準。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電 話: 電 話: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日

買賣合同 篇6

出售方:

承購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江蘇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出售方與承購方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房屋買賣事宜訂立以下合同。

第一條:房屋基本資訊

1.坐落: 本市_________幢號:____________ 單元號:_____________ 室號:___________________。 2房屋所有權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3.產權登記建築面積:_____________平方米。附屬用房情況:______________

4.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編號:_______________。5.國有土地使用權類型:_______( 【出讓】或【劃撥】或【 】 )。 (僅選一種)

6.房屋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房屋樓層:________________ 層; 總樓層:________________ 層。

8.建築結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房屋其它情況

1.房屋共有情況爲下列______:(僅選一項)

【1】出售方保證該房屋無共有權人。【2】該房屋共有權人爲:________________;共有權證號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售方保證已經就該房屋出賣事宜徵得所有共有權人的同意。

2.房屋抵押情況爲下列______:(僅選一項)

【1】出售方保證本合同簽訂之時該房屋不存在抵押關係。【2】該房屋在本合同簽訂之時已存在抵押關係。 出售方承諾在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前解除該抵押並註銷相應的抵押登記,相關費用由出售方承擔。

3.房屋租賃情況爲下列______:(僅選一項)

【1】出售方保證本合同簽訂之時該房屋不存在租賃關係。

【2】該房屋在本合同簽訂之時已存在租賃關係。出售方證明承租人已經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三條:房屋價款及支付方式

1.該房屋的價款爲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小寫); ___億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萬 ____千 ____百 ____十____ 元整(大寫)。

2.該房屋價款具體支付方式約定爲下列第____款。(僅選一項)

【1】一次性付款:

承購人於____年___月___日前,一次性支付人民幣________元(小寫);__百___十___萬 ___千 ___百 ___十____ 元整(大寫)。

【2】分期付款:

承購人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按本合同約定房屋總價款的_____%,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億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萬 ____千 ____百 ____十____ 元整(大寫)。

承購人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按本合同約定房屋總價款的______%,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億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萬 ____千 ____百 ____十____ 元整(大寫)。

承購人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按本合同約定房屋總價款的______%,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億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萬 ____千 ____百 ____十____ 元整(大寫)。

【3】貸款付款:

承購人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按本合同約定房屋總價款的______%,首付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億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萬 ____千 ____百 ____十____ 元整(大寫)。剩餘房款應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申請辦理貸款手續,並按貸款方式支付。

第四條:承購方逾期付款違約責任

由於承購方原因,承購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約定向出售方支付相應房屋價款的,分別作如下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_____天,每逾期一天,承購方按天向出售方支付逾期應付價款的萬分之__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_____天,出售方催告後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承購方應向出售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條第1款約定的房屋價款的______%的違約金。承購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售方同意,每逾期一天,承購方按天向出售方支付逾期應付價款的萬分之__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若因銀行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同意承購方購房貸款申請,導致承購方無法支付相應房款的,買賣雙方同意解除本合同,退房退款,撤銷已經辦理的變更登記申請,並按下列第____項方式處理:(僅選一項)

【1】承購方不向出售方支付違約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房屋交付

出售方應當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騰空該房屋,並書面通知承購方驗收。承購方應當在驗收通知書到達之日起____內,會同出售方對房屋及本合同附件一明確的房屋附屬物品狀況進行查驗,查驗後滿意的,出售方應當將房屋鑰匙移交承購方,以示房屋交付。該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由承購方承擔。

第六條:出售方逾期交房違約責任

由於出售方原因,出售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約定向承購方交付房屋的,分別作如下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_____天,每逾期一天,出售方按天向承購方支付已交付價款的萬分之__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_____天,承購方催告後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出售方應向承購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條第1款約定的房屋價款的______%的違約金。出售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經承購方同意,每逾期一天,出售方按天向承購方支付已交付價款的萬分之__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七條:出售方承諾已如實陳述本合同第一條、第二條中房屋的有關情況,若因相關承諾或保證失實,致使本合同成立後發生房屋基本狀況糾紛、權屬糾紛、債務糾紛或優先購買權糾紛的,出售方按本合同第三條第1款約定的房屋價款的____%向承購方支付違約金;造成承購方其它損失的,出售方另行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房屋權屬轉移登記的約定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天內,買賣雙方共同向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如因一方責任,致使在約定期限內未能申請的,責任方應承擔以下違約責任;造成對方其它損失的,責任方另行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屬於出售方責任的,分別作如下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_____天,每逾期一天,出售方按天向承購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條第1款約定的房屋價款的萬分之__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2)逾期超過_____天,承購方催告後有權退房。自承購方退房通知書到達之日起____天內,出售方應將已收價款如數退還給承購方,並按本合同第三條第1款約定的房屋價款的_____%向承購方支付違約金。出售方要求不退房的,經承購方同意,每逾期一天,出售方按天向承購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條第1款約定的房屋價款的萬分之__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屬於承購方責任的,分別作如下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_____天,每逾期一天,承購方按天向出售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條第1款約定的房屋價款的萬分之__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2)逾期超過_____天,出售方催告後有權解除合同。自出售方解除合同通知書到達之日起____天內,承購方應將房屋及其附屬品退還給出售方,並按本合同第三條第1款約定的房屋價款的_____%向出售方支付違約金。

承購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售方同意,每逾期一天,承購方按天向出售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條第1款約定的房屋價款的萬分之__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九條:稅費、佣金及相關權益約定

1.房屋轉讓過程中應當交納的相關稅費,按下列第____項方式處理:(僅選一項)

【1】雙方各自按國家和省、市相關規定分別繳納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房屋買賣居間代理佣金,按下列第____項方式處理:(僅選一項)

【1】買、賣雙方按委託合同中的相關約定各自支付。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房屋交付前發生的水、電、氣、電話、有線電視、物業管理及相關配套設施的使用費用應當由出售方承擔,交付後發生的費用應當由承購方承擔,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4.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出售方應當向承購方說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餘情況並出具有效證明,該房屋結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買賣雙方應當在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完成之日起____天內,共同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物業服務和相關配套設施的過戶手續。逾期申請辦理的,每逾期一天,責任方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_元。

5.出售方保證於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完成之日起_______天內,將其落戶於該房屋的所有戶口關係遷出,逾期遷移原戶口的,每逾期一天,出售方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_元;造成對方其它損失的,出售方另行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遭遇不可抗力,且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在不可抗力發生之日起____天內及時書面告知對方,並在合理時間內提供證明的,免除其因不可抗力而導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相應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合同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款方式解決:(僅選一款)

【1】提交常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合同雙方另行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經雙方簽章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雙方不得在本合同以外的其它約定中,設立與本合同內容相沖突的條款。

本合同連同簽章共____頁,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打印文字由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 售 方 籤 章 承 購 方 籤 章

出 售 人(簽章): 承 購 人(簽章):

出售方共有人(簽章): 承購方共有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簽章): 法定代表人 (簽章):

出售方代理人(簽章): 承購方代理人(簽章):

房地產經紀機構(章): 房地產經紀機構(章):

房地產經紀人(簽章): 房地產經紀人(簽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7

合同編號:

買方: 賣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買賣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標的及價款

序商品名稱

規格型號

(大寫)

單位

數量

單價

金額(元)

備註

合計人民幣

第二條 價格約定

1、本合同總價款爲含稅價(增值稅),履行期間合同總價款不變。

2、本合同總價款含合同

第一條全部貨物及技術資料、附件、包裝、倉儲、運輸、安裝、易損配件、技術指導的所有含稅費用。

3、本合同總價款還包含賣方應當提供的售後服務費用。

第三條 質量保證

1、賣方所提供的貨物質量應滿足本合同附件《技術協議書》的要求;若無《技術協議書》,則以國家標準及行業規範爲準。

2、賣方應保證貨物是全新、未使用過的原裝合格正品,並完全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規格和性能的要求。由於設計、製造或材料原因所發生的缺陷或故障,賣方應承擔全部責任並賠償買方全部損失。

3、賣方承諾質保期爲本合同產品自買方對質量驗收合格之日起滿【二】年(產品實行國家三包,或國家、行業、賣方企業標準規定質保期以及賣方承諾的質保期長於【________年】的,按三包規定、相關標準或賣方承諾的質保期執行)。對於經修理或更換的產品,質保期相應延長。

第四條 包裝要求

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賣方提供的全部貨物均應按標準保護措施進行包裝。該包裝應適應於遠距離運輸、防潮、防震、防鏽和防野蠻裝卸,以確保貨物安全無損運抵交貨地點。由於包裝不善所引起的貨物損失均由賣方承擔。

2、每一包裝單元內應附詳細的裝箱單和質量合格憑證。

第五條 交貨和驗收

1、賣方交貨時間爲【 】。 賣方交貨地點爲【 】。

賣方負責將貨物運至交貨地點。賣方應在發貨前【 】日通知買方到貨時間。賣方提供的貨物不符合合同規定,或發貨前未通知買方的,買方有權拒收貨物,由此引起的風險,由賣方承擔。

2、貨物的到貨驗收包括:型號、規格、數量、外觀質量、貨物包裝是否完好。賣方應將所提供貨物的裝箱清單、用戶手冊、原廠保修卡、隨機資料及配件、隨機工具等交付給買方;賣方不能完整交付貨物及本款規定的單證和工具的,視爲未按合同約定交貨,賣方負責補齊,因此導致逾期交付的,由賣方承擔相關的違約責任。

3、買方應當在到貨後對貨物進行外觀、數量驗收;貨物需要進行安裝調試的,買方應在貨物安裝調試完畢後的【 】個工作日內進行質量驗收。驗收合格的,由買方簽署驗收單。

第六條 貨款支付

1、賣方向買方開具發票,買方對質量驗收合格後【 】日內支付合同全部價款。或

2、【 】內買方向賣方支付【 】; 【 】內買方向賣方支付【 】。

第七條 售後服務

1、賣方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三包規定以及技術協議約定的服務承諾提供服務。

2、質保期內若有質量問題,賣方負責上門維修。賣方應在24小時內到達現場或響應,並在48小時內無償解決(修理或更換完畢),否則,每延誤一天,賣方承擔合同總價款1%的違約金。超過十天仍未解決,買方可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或另找

第三方修理,因此造成的風險及全部損失由賣方承擔,買方也有權要求退貨,由賣方承擔退貨部分的總金額30%的違約金。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如賣方未按合同約定交付貨物的,每逾期1天,賣方向買方交付合同總價1%的違約金。如賣方逾期交貨超過十天,買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賣方按照本合同總價的30%向買方支付違約金。

2、如賣方交付的貨物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總價30%的違約金,買方有權解除合同或同意由賣方在限期內負責更換或修復至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限期內不能更換或修復完成的,按延期交貨處理。

3、如賣方交付的貨物的生產廠家、品牌、規格型號、顏色、尺寸等與合同約定不符的,視爲質量不合格,買方有權按本條

第二款處理。

4、賣方應保證買方在使用該貨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時不受任何

第三方提出侵犯其專利權、版權、商標權或其他權利的索賠要求,一旦出現侵權,賣方應承擔全部責任並賠償買方全部損失。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爭議,雙方應首先透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爭議,向買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 】份,供需雙方各執【 】份。

3、本合同有效期爲【 】。

買方(蓋章): 賣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____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8

經長興縣教育局批准,由長興縣教育局招投標分中心對長興縣夾浦鎮鼎甲橋中心小學進行單一來源採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樂器的買賣事宜,買賣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本合同。

第一條 標的、數量、價款

1、樂器名稱、商標、規格型號、生產廠家、數量、價款

第二條 質量標準 按現行的國家標準執行。

第三條 驗收 1、驗收方式

甲方在乙方交貨時當場驗收;

2、甲方應對樂器名稱、產地、商標或品牌、規格型號、生產廠家、顏色、數量予以當場驗收。

3、對質量有異議的,雙方委託國家相關專業機構進行鑑定

第四條 交付方式乙方在20xx年 10月 26 日前送到甲方指定的地點:長興縣夾浦鎮鼎甲橋中心小學

第五條 搬運費用

搬運費用由 乙 方承擔。

第六條 支付方式

乙方交貨後,經甲方組織人員進行驗收合格後,付至合同價的100%。

第七條 售後服務

1、自開具銷售憑證之日起,保修期限 壹 年。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必須按照本合同書所規定的工期,準時交付甲方使用,否則,每拖延一天,乙方須按總工程費用的千分之一支付拖延工期的罰金給甲方;

2、甲方必須按照本合同書所規定的時間和金額支付乙方款項,否則,每拖延一天,甲方須按總工程費用的千分之一支付拖延付款的罰金給乙方;

3、若遇到不可抗力(如地震、颱風等)的因素或非乙方原因而引起的工期延誤,屬於免責條件;

第九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調解解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 叄 份,甲乙雙方各執 壹 份,縣教育局招投標中心 壹 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買賣合同 篇9

合同編號:78121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

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基礎上,訂立下列合同條款,共同信守。

第一條品名、數量、價格

品名及規格:

數量:

單價:

總價:

第二條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保險:由買方按發票金額100%投保。

第四條嘜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裝運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裝運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付款條件:買方應透過買賣雙方同意的銀行,開立以賣方爲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可轉讓和分割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裝運單據在________銀行見單即付。該信用證必須在________前開到賣方。信用證有效期限爲裝船後15天在________到期。

第九條裝運單據:買方應提供下列單據。

1、已裝船清潔提單;

2、發票;

3、裝箱單;

4、保險單。

第十條裝運條件:

1、裝運船由賣方安排,允許分批裝運,並允許轉船;

2、賣方於貨物裝船後,應將合同號碼、品名、數量、船名、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第十一條索賠:賣方同意受理因貨物的質量、數量和(或)規格與合同規定不符的異議索賠,但賣方僅負責賠償由於製造工藝不良或材質不佳所造成的質量不符部分。有關安裝不當或使用不善造成的索賠或損失,賣方均不予受理。提出索賠異議必須提供有聲譽的、並經賣方認可的公證機構的檢驗報告。有關質量方面索賠異議應於貨到目的地後3個月內提出,有關數量和(或)規格索賠異議應於貨到目的地後30天內提出。一切損失凡由於自然原因或屬於船方或保險公司責任範圍內者,賣方概不受理。如買方不能在合同規定期限內將信用證開出,或者開來的信用證不符合合同規定,而在接到賣方通知後,不能按期辦妥修正,賣方可以撤銷合同或延期交貨,並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交貨或不能交貨時,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有權機構所出具的證明。

第十三條仲裁:

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均由雙方透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如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家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仲裁費用,除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方負擔。

第十四條其他:

對本合同的任何變更,需雙方商定達成書面協議經雙方簽字後,方爲有效,任何一方在未取得對方書面同意前,無權將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及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第十五條本合同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市用____文簽署,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買方:____________賣方: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10

內容摘要

買賣合同的貨物風險僅指承擔風險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承擔貨物損壞或滅失的責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承擔責任。一般認爲,應以貨物的交付時間來決定貨物風險轉移的時間,但貨物的風險以貨物交付而轉移是有條件的,這些條件是貨物的特定化、貨物的品質保證、代表佔有權單證的交付。對於海上路貨這種特殊交易,貨物的風險仍以貨物交付時間來決定轉移時間,但形式上表現爲合同的訂立。賣方仍負貨物特定化和有限的品質保證責任來轉移貨物的風險。

關鍵詞:貨物買賣;風險轉移;特定化;品質保證;單證

風險轉移是貨物買賣合同中最實際的一個問題,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利益平衡。我國《合同法》對貨物買賣合同的風險轉移作出較爲詳盡的規定,彌補了我國原《經濟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的一大缺陷,解決了我國國內合同立法與我國加入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銜接,完善了我國貨物買賣合同法律制度。

一、風險的含義

風險,在不同的範疇有着不同的含義。在法學範疇,我國學者通常認爲,風險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貨物可能遭受的各種意外損失,如盜竊、火災、沉船、破碎、滲漏、扣押及不屬於正常損耗的腐爛變質等等。我國《合同法》和一些國際公約所涉及的風險,是指貨物的毀損、滅失的危險,即貨物發生毀壞、滅失的可能。

但是,法律規定,並不是對風險作詮釋,而是用來確定買賣當事人對這些可能發生的貨物毀損、滅失承擔責任。《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66條作了這樣的表述:“貨物在風險轉移到買方承擔後遺失或損壞,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並不因此解除。”這實際上是規定貨物發生損壞或滅失時買方是否有支付價金的義務。這個問題在德國法上被稱爲價格風險。把風險視爲價格風險,並沒有揭示出風險這一法律概念的真正含義。如果買方未能及時領受合同項下的貨物或賣方出賣標的物質量不符合同要求,風險則由違約方承擔,許多國際公約和貿易規則以及國內立法都是這樣規定。在這種存在違約的情況下,風險應當由違約方承擔。我國《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合同履行不存在違約時,風險似乎就是價格風險,但在這種存在違約的情況下,風險不僅僅指價格風險。風險轉移與價格風險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此,風險的.真正含義應是僅指承擔風險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承擔貨物損壞或滅失的責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承擔責任。我國《合同法》也是在這個意義上規定風險,不是將風險規定爲價格風險。《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從國際民間習慣發展起來的貿易規則和許多國家國內立法如《經互會交貨共同條件》、《法國民法典》等都是從廣義上看待風險這一概念的。

二、風險轉移的時間

風險轉移的主要問題是風險在何時由賣方轉移給買方。這個問題是一個最有實踐價值的問題,也是一個頗有爭議的理論問題。有的學者將風險轉移與合同訂立結合在一起,即訂立主義;有的學者則將風險轉移與貨物所有權轉移結合在一起,即所有權主義;還有的學者將風險轉移與貨物交付結合在一起,即交付主義。每一種理論都影響着立法和司法實踐,如現代瑞士法和羅馬法採用訂立主義,英國法和法國法以所謂“物主承擔風險”的原則採用所有權主義;美國、德國、奧地利以及我國的《合同法》以貨物交付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採用交付主義。相比較而言,以貨物交付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時間與以貨物所有權轉移來決定風險轉移時間更爲合理和明智。因爲,所有權的移轉是一個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難以證明的問題。而且,所有權的移轉與貨物的實際佔有控制並不一致。在所有權未發生轉移貨物卻已實際交付的情況下,要對貨物已失去實際佔有、控制的一方對貨物的毀損和滅失風險來承擔責任,不僅是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不利於交易的發展。因此,現代貨物買賣規則以及多數學者們的看法,都是以交貨時間來決定風險移轉時間,不採用貨物所有權轉移這一瞬間來決定風險轉移時間。我國《合同法》也採用交付主義原則,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

三、風險轉移的條件

風險轉移以貨物交付爲標準,這是風險轉移的基本條件。那麼,什麼是貨物交付就成爲至關重要的問題。貨物交付,通常情況下是賣方將貨物的佔有和實際控制權移交給買方。在貨交承運人這種情況下,賣方將貨物交付第一承運人就履行了交付貨物的義務。承運人領受貨物視同買方之代理行爲,風險也隨之轉移給買方。因此,貨物風險移轉的基本條件是貨物的交付。值得注意和具有研究價值的是貨物風險轉移基本條件之上的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問題。

(一)貨物的特定化條件。

賣方交付貨物的前提條件之一,是將貨物特定化。所謂貨物特定化就是把處於可交貨狀態的貨物無條件地劃撥於合同項下的行爲。雖然貨物特定化是貨物所有權轉移的前提,但在貨物風險轉移的問題上同樣具有重要意義。同一賣方把交付給不同買方的貨物存放於一起發生貨物部分毀損或滅失,而這些不同的買方都是逾期未領受貨物,在這種情況下,就涉及不同買方的風險責任承擔的劃分問題。應當認爲,貨物特定化也應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在賣方實際交付貨物的情況下,貨物實際上已是特定化。但在貨物未實際交付給買方或承運人的情況下,貨物未特定化,就不發生風險的轉移。如賣方將貨物存放於倉庫由買方提貨,按通常的認爲,貨物的風險自約定的買方提貨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如果在約定的提貨時間後,賣方倉庫的貨物發生部分毀損或滅失,那麼,到底是賣方自己的貨物還是交付給買方的貨物發生毀損或滅失?到底由誰來承擔貨物毀損或滅失的風險?這就涉及到貨物特定化問題。貨物特定化不僅有利於防止賣方將自己毀損、滅失的貨物稱作交付給買方的貨物而進行的欺詐,而且,有利於促使買方注意風險的轉移,適時履行合同。貨物特定化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這就要求賣方在貨物交付時間到來以前,將貨物的數量、存放地點等書面通知買方,並在準備交付的貨物上打上標誌如買方的單位名稱等,將貨物特定化,即將貨物劃撥到合同項下。特定化的貨物的風險在貨物交付時間時就轉移給買方。

一些國際公約或貿易規則對貨物特定化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也作規定,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67條第二款對貨物特定化條件作了這樣規定,“但是,在貨物以貨物上加標記,或以裝運單據,或向買方發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註明有關合同以前,風險不移轉到買方承擔。”但我國《合同法》對貨物特定化作爲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並沒有作出規定。我國《合同法》第104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這裏的置於交付地點,是否可以看作是對貨物特定化是風險轉移前提條件所作的規定?置於交付地點實際上是賣方履行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條款所規定的義務,不應認爲是對貨物特定化所作的規定。如果合同約定在賣方倉庫交貨,賣方倉庫的庫存商品有可能是合同訂立之前生產,也可能是合同訂立之後生產,在賣方尚未將貨物特定化之前,庫存商品並沒有劃撥到與買方訂立的合同項下,仍是賣方的待售商品而不是已確定 買方的待發運商品。因此,置於交付地點的意義不是將貨物特定化。在司法實踐中,強調貨物特定化就成爲很有必要很有意義的問題。因此,貨物特定化應當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在這裏,賣方負有將貨物特定化,書面通知買方已將貨物劃撥到合同項下的義務。

(二)貨物的品質擔保條件。

如果貨物的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貨物的風險是否發生轉移。我國《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這條規定的含義,應是標的物的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情況下,由出賣人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前提條件是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買受人沒有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解除合同,風險是否應無條件地由買受人承擔呢?

品質擔保是賣方的一項重要義務。賣方應當保證交付貨物的品質符合合同要求。因爲,貨物的品質直接關係到買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實現。因此,賣方的品質擔保應是無條件的。只要貨物的品質不符合合同的要求,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無論買方是否拒絕接受或者解除合同,一概由賣方承擔。對於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買方接受,實際上是合同雙方變更了合同的品質條款,而不是履行原合同條款。因此,不涉及到原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轉移問題。因貨物的品質問題而拒絕接受貨物或者解除合同,前提是買方對貨物的驗收確認。沒有驗收確認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拒絕接受貨物或解除合同無疑可能會是一種違約。因此,解除合同是否提出不應是由買方承擔貨物毀損、滅失風險的條件。特別是在貨交承運人等情況下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並對貨物品質檢驗確認以前,發生貨物毀損滅失,這些風險由買方來承擔是極不公平和合理。

我們認爲,賣方始終對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的風險承擔責任,直到買方同意變更合同的品質條款接受賣方提供的這些品質不符合原合同品質條款的貨物。這樣,有利於促使賣方誠實地提供符合品質要求的貨物,促進交易的公平和安全,防止賣方將不符品質要求的貨物風險轉移到買方,取得符合品質要求的貨物相等對價的商業欺詐行爲。而且,從交易公平來說,賣方不能因爲提供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而取得品質符合合同要求貨物的同等價值的對價。因此,我們認爲,貨物符合約定品質要求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

採用風險應於交貨時轉移這一基本原則,就應當認爲賣方品質擔保是風險轉移的一個前提條

件。如果賣方沒有提供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具有商業適銷品質的貨物,不能認爲賣方已履行合同約定的交貨義務。雖然交貨義務與貨物交付是不同的兩個概念。但從有利於交易的公平與安全,避免商業欺詐的原則出發,可以這樣認爲,賣方交付貨物所發生的風險轉移是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風險轉移,這些貨物的風險在賣方交付時轉移給買方。也就是說,賣方提供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風險與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風險,是兩類不同貨物的風險。賣方履行合同所交付貨物的風險轉移,只能是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所能發生。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即使在形式上是賣方交付了貨物,但仍不能認爲賣方按合同要求交付了貨物。既然賣方未交付約定貨物,約定貨物的風險就不能隨着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交付,轉移到這個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買方。因此,就雙方已訂立的合同來看,貨物的風險轉移,雙方的意思表示是明確的、確定的,那就是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風險轉移,只有這些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風險,才能轉移到買方。至於買方同意賣方提供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前面已述,那是雙方變更了合同的品質條款。這與我們要討論的貨物風險轉移,不是基於這樣一個確定的明確的合同的前提,不是同一回事。

再說我國《合同法》第148條的規定,品質問題對貨物風險轉移的影響,前提條件是買方拒絕接受貨物或解除合同。《合同法》明確規定合同當事人能夠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情形只有兩種:即預期違約和根本違約。在貨物買賣合同中對貨物風險轉移有關的只有根本違約。在這種因品質問題而構成的根本違約情況下,在買方檢驗確認貨物品質同意接受貨物之前,貨物的風險實質仍由賣方承擔。因爲一旦發生貨物毀損、滅失,任何一個理性的買方都會以根本違約解除合同或拒絕接受貨物。這樣,貨物的品質問題構成貨物風險轉移的障礙。但是,雖然第148條也是把賣方的品質擔保作爲貨物風險轉移的一個前提條件,我們仍以爲這樣的表述是不妥當的。品質保證始終是賣方的一項義務。第148條規定最好能表述爲:“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買受人同意接受標的物之前,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我們這裏強調的是同意而不是實際佔有、控制。強調品質保證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有利於促使賣方誠實、謹慎履行合同,交付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促進交易的安全與公平,而且,從貨物風險轉移這方面來保障合同的誠實信用原則。

(三)關於單證交付的條件問題。

賣方交付貨物,沒有按照約定交付有關單證或資料,貨物的風險是否發生轉移,要看單證或資料的性質而定。對於資料,不構成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的障礙,應當認爲不是貨物風險轉移的條件。即使賣方沒有交付資料,不影響貨物風險在賣方交付貨物時轉移。

對於單證來說,單證可分爲兩類:一類是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所不必需的單證,如空運單、保險單證等;另一類是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所必需的單證,如提單;對於前者來說,與賣方交付貨物所附的資料一樣,不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因爲是否隨貨物交付不影響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對於後者來說,應該認爲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如果賣方交付貨物給承運人而未交付提單給買方,仍對貨物保留形式意義上的所有權和佔有權,買方就不能實際取得對貨物的佔有、控制權。因爲,提單是貨物運輸的證明,更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誰擁有提單,誰就擁有提單所載明的貨物所有權,誰就有權取得實際佔有、控制貨物的權利。我們把代表所有權憑證的提單交付,作爲貨物風險轉移的條件之一,並不意味着

我們在貨物風險轉移上採用所有權主義。提單交付之所以成爲貨物風險轉移的條件,是因爲提單是否交付,關係到買方能否實際佔有、控制貨物,關係到賣方是否自願轉移實際佔有的貨物給買方,即賣方是否向買方交付貨物。在不需要憑單證提貨的貨物運輸中,買方向承運人提取貨物不存在任何障礙,賣方自願轉移實際佔有的貨物給買方,賣方已向買方交付貨物,風險當然發生轉移。因此,賣方沒有交付提單,佔有權不發生轉移。對貨物風險轉移來說,沒有交付提單,買方始終不能實際佔有、控制貨物。買方投有提單,承運人不可能無單放貨給買方自找麻煩。在這種情況下,取得提單是買方取得貨物實際佔有控制的前提條件。一般都認爲,交貨應定義爲自願轉移實際佔有的貨物。賣方沒有交付提單,就不能認爲賣方已交貨。因爲沒有交付提單,實質上沒有自願轉移實際佔有的貨物。賣方可以持提單提取自己交運的貨物或者將提單轉讓給第三人,如果賣方原意對買方承擔違約責任。因此,無論貨物是否仍在運輸途中或是在承運人處買方逾期未提取貨物,只要賣方未實際交付提單類單證,貨物的風險不發生轉移,仍由賣方承擔。提單類單證的物權憑證性質,決定這類單證應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

我國《合同法》第147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從條文的含義來看,只規定了按約定未交付單證和資料的情況下貨物風險的轉移情況。對於交付單證和資料沒有約定,貨物的風險轉移又將如何呢?實際上,《合同法》將賣方交付單證和資料的情況分爲按約定或沒有約定是沒有實質的意義。對於單證和資料對貨物風險轉移的影響力來說,應當是從單證和資料的性質來說。不影響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的單證和資料,無論是否按約定有否交付都不影響貨物的風險轉移。賣方自願轉移實際佔有的貨物,買方能夠實際佔有、控制貨物,賣方交付貨物的行爲已經完成,貨物的風險隨交貨而轉移。這些不影響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的單證和資料,是否按約定有否交付,只是賣方在交付這些單證和資料上是否構成違約。對於那些構成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障礙的單證如提單,無論是否按約定未交付,都影響貨物的風險轉移。賣方即使是按照約定未交付這些單證,由於這些單證代表貨物的佔有權,表明了賣方未自願移轉實際的貨物,買方不能實際佔有、控制貨物。這說明賣方未交付貨物。對於採用交付主義的立法和司法來說,賣方未交付貨物,貨物的風險自然不發生轉移,因此,這些單證是否交付,無論賣方是按約定還是未按約定,都影響到貨物風險的轉移。我國《合同法》的這一條規定很有加以完善的必要。

(四)關於海上路貨的條件問題。

海上路貨是一種特殊的貨物交易,貨物的風險轉移有其特殊性。

所謂海上路貨,是指這樣一種貨物買賣,當賣方先把貨物裝上開往某個目的地的船舶,然後再尋找適當的買主訂立買賣合同,這種交易就是運輸途中進行的貨物買賣,在外貿業務中稱之爲海上路貨。一般認爲,海上路貨,簡單說就是出賣運輸途中的貨物。對這類貨物交易的風險轉移,我國《合同法》第144條也作了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一般認爲,海上路貨的風險轉移自合同成立時發生。但這種風險轉移仍是有前提條件的。首先,賣方必須將海上路貨的貨物特定化,即在訂立合同時,必須明確是全部貨物或者是哪一部分貨物劃撥到合同項下。實際上從某種意義來說,特定化是將哪些貨物的風險轉移給買方,由買方來承擔風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