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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轉讓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1、要注意專利與技術祕密的有效性。專利的有效性主要體現轉讓的專利或者許可實施的專利應當在有效期限內; 超過有限期限的,不受法律保護。技術祕密的有效性主要體現保密性上,即不爲 社會公衆所知,是所有人的獨家所有。如果是已爲公衆所知的技術,就談不上是 技術祕密,當然也就不存在轉讓問題。

技術轉讓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2、技術的有關情況應當約定清楚。

技術是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技術的有關情況應當在合同中詳細規定,便於 履行。技術的有關情況包括:技術項目的名稱,技術的主要指標、作用或者用途, 關鍵技術,生產工序流程,注意事項等。這些數據表明了技術的內在的特徵,是 有效的,同時也是當事人計算使用費或者轉讓費的依據。

3、轉讓或者許可的範圍。

轉讓技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技術,都應當明確範圍。合同中可供選擇的條款 包括:專利轉讓的,涉及專利權人的變更,因而其範圍及於全國;專利許可的, 則要明確在什麼區域內可以使用該專利,超過的就是違約;技術祕密轉讓的,讓 與人要承擔保密責任,其使用範圍可以及於全國,也可以只是某個地區。

4、轉讓費用的約定。

轉讓費用包括轉讓費和使用費。在專利轉讓情況下,受讓人應當支付轉讓費。 轉讓費根據技術能 夠產生的實際價值計算,通常規定一個比例,便於操作。在 實施許可的情況下,則根據使用的範圍和生產能力以及是否是獨家等因素考慮轉 讓費或者使用費的數額。 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並 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 使用技術祕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祕密超越 約定的範圍的,未經讓與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祕密 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爲,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 責任。 另外,不同類型的技術轉讓在簽訂合同時還有其應該特別注意的問題。

在訂立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時也應注意的以下幾個問題:專利申請權可以轉讓,雙方當事人應就專利申請權轉讓簽訂書面合同,在協商、 約定後審查專利權轉讓申請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轉讓的專利申請權如果是屬全民所有制單位所有的,是否得到上級的批 準,批准的檔案是否列入合同的其他檔案備查;

二、轉讓的專利申請權的受讓人是外國人,該專利申請權是否得到國務院的 批准,其批准檔案是否列入合同的其他檔案備查;

三、轉讓的'專利申請權應是正式的書面轉讓合同,並經國務院專利局登記並 公告;

四、合同中是否說明受讓人按照合同約定取得專利申請權,因專利申請權或 者專利權引起的糾紛應由專利申請權的轉讓人承擔責任;

五、專利申請權轉讓是否符合《專利法》的相關規定;

六、專利申請轉讓的受讓人是否能保證專利的運用,如果受讓人是爲了個人 壟斷新技術,客觀上起到阻礙新技術的應用、推廣、改進,則該合同違法;

七、專利申請權轉讓人是否按合同約定如數、保質地向受讓人移交了相關的 技術情報、資料(如工藝設計、技術報告、工藝配方、檔案、圖紙、技術指標、 參數、性能等),使受讓人在獲得專利權後能正確、全面地運用專利並獲取利益。

在簽訂技術祕密轉讓合同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技術祕密轉讓合同的簽訂,受讓人應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一、專利申請提出以後、公開之前當事人之間就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所簽訂的 技術祕密轉讓合同,受讓人應承擔保密義務,並不得有妨礙轉讓申請專利的行爲;

二、專利申請公開以後,批准之前訂立的技術祕密轉讓合同,申請人(轉讓人) 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可依照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的規定確定;

三、專利申請被批准以後,技術祕密轉讓合同當事人所簽訂的技術祕密轉讓合同 爲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四、專利申請被公開駁回,技術祕密轉讓合同效力終止,但是,經雙方當事人協 商,可改爲技術服務合同;

五、轉讓的技術祕密,經證明是能獨立運用、並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和技術價值 的,只能簽訂階段性技術成果轉讓合同(或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