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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借款合同範本與常見問題

個人借款合同範本

個人借款合同範本與常見問題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下列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合同。

一、乙方貸給甲方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於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貸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還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

拓展閱讀:個人借款常見法律問題

一、個人借款的法律特徵

1.個人借款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爲。它是出借人和借款人雙方透過簽訂書面借款協議或者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的特定的債權債務關係,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債權債務關係是我國民事法律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關係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護。

2.個人借款是出借人和借款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爲。借款雙方是否形成借款關係以及借款數額、借款利息、借款期限等取決於借款雙方達成的書面或口頭協議。只要協議內容合法,都是允許的,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3.實際支付借款是個人借款關係成立的前提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借款雙方間是否形成借款關係,除對借款數額、利息、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交付給借款人,這樣借款關係纔算正式成立。

4.個人借款的標的物必須是屬於出借人個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合法財產。不屬於出借人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形成的借貸關係無效,不受法律的保護。

5.個人借款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是否有償可由借貸雙方約定。只有事先在書面或口頭協議中約定有償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

二、個人借款形式引發的法律問題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代寫論文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依據法律的規定,個人借款合同可以由當事人自由約定,按照是否有借據可分爲口頭借款和書面借款兩種基本形式。雖然口頭形式有簡便易行的特點,是當事人之間較爲熟悉的借款合同。但在司法實踐中有的出借人正是出於情面考慮,因爲金額小、期限短、關係熟,一般不讓借款人出具借據,往往是“君子協定”,這極易爲日後產生糾紛埋下隱患。當然,如果當事人之間雖然沒有書面借據或合同,僅以口頭的方式約定借款及利息,但雙方都承認借款一事的,是可以確認借款關係存在的。而一旦出現借款人到期不自覺清償時,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借款人一般會因爲沒有充分證據予以證明借款及利息事實,提起訴訟後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援。因此,建議在進行個人借款選擇合同形式時,要注意以下幾點:第一點,借款雙方最好籤訂書面合同或讓借款人寫借據。第二點,合同的內容要明確,儘量把借款人的資訊記錄完備,尤其身份證號碼一定要註明。同時寫清楚借款金額、用途、利率、幣種、還款時間等內容。第三點,雙方應簽字畫押,各執一份,妥善保管。第四點,除了訂立借款協議外,在實際交付借款時,借款人一定還要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條,證明已按照合同約定收到錢款,借款的行爲已經完成。第五點,必要時可到公證處公證。這樣一旦發生糾紛時便有據可查,易於舉證,便於分清責任。

三、借款利息約定引發的法律問題

借款一般來說都會有一個成本的問題,因爲資金存在銀行會有利息收入,要是借給朋友同事,如果是去做生意,可能也會考慮要借款人支付一定的利息。對於出借人來說,一時的礙於情面,在借款時違背真實意思表示沒有約定利息,將會讓自己的利益受損,不僅白幫了借款人的忙,自己還平添利息的損失。因此在個人借款中,由於法律規定不完善,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借貸雙方最易產生矛盾的就是利息。

1.涉及認定利息支付的法律問題。鑑於這種個人之間的借款常常發生在相互熟悉的人之間,具有互助性質,因此是否需要支付利息,法律上沒有作出強制性的規定,完全取決於借款合同的.約定,既可以支付利息,也可以不支付利息。例如張某與劉某是關係很好的同事,劉某在電話上向張某說欲借款1萬元並付利息,張某同意了。見面付錢時,劉某打了借條但未將利息寫上,還款時劉某否認約定了利息,雙方起了爭執。這種書面約定借款,但對利息無約定而發生的糾紛,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爲不支付利息”。也就是說出借人在合同裏面不寫利息的話,就視爲自動放棄了。借款人沒有利息的支付義務,只返還本金就可以了。

2.涉及借款利率約定是否合法的法律問題。前面講到個人借款可以約定支付利息,也可以約定不支付利息。如果約定支付利息,就會涉及到利率的問題。個人之間的借款有時會因爲利率過高而發生糾紛。例如2000年1月,李某因開飯店向王某借款3萬,月息2分,約定同年9月還本付息。雙方就具體事宜簽訂了協議。到了約定的還款期限,李某答應還款,但不願按約定支付利息,認爲借款利息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屬於違法的高利貸。王某索要利息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借款合同的利率不能由借貸雙方隨意約定,只有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利率才能受到保護,一旦認爲是民間放高利貸的行爲將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最高法院發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高於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可見,在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以內不爲高利貸,受法律保護;超過此限度的爲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同時,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122條規定:“公民之間的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生活性借貸利率。”結合本案,李某爲開飯店借款屬經營性借貸,月息2分,銀行同期同類貸款的利率爲7釐,不到3倍,未超過法律規定的四倍的限度。不屬於高利貸行爲,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