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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合同模板七篇

隨着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夠較爲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爲。那麼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麼寫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運輸合同7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運輸合同模板七篇

運輸合同 篇1

甲方(發包方):

乙方(承包方):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自願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經過友好協商達成一致,甲方將礦石運輸項目發包給乙方,就有關礦石運輸事宜達成以下條款,簽訂本合同,以示遵執。

一、項目名稱

合同項目名稱:礦石運輸。

二、運輸要求

2.1 運輸工具:後推農用拖拉機。

2.2 裝卸要求:乙方自裝自卸。(或者甲方負責裝車,乙方負責卸車。)

2.3 運輸路線:從 礦口至堆礦場,全程約 米。

2.4 運輸安全:乙方負責安排運輸車輛數量、現場運輸調度和運輸安全措施的落實(運輸安全問題和責任與甲方無關)。

2.5 運輸量要求:每天運輸量不少於 噸(無礦石運輸或者大雨天例外),但每月運輸量不少於 噸。

三、價款與結算

3.1 礦石運輸承包單價爲:___元/噸。

3.2 結算方式:每月結算一次。每月 日作爲上月份的統計審覈時間,日作爲支付運輸款額時間,以銀行轉帳方式支付。

四、雙方權力與義務

4.1 甲方有權根據礦石加工生產實際需要量來調整運輸數量,乙方有義務完成甲方下達的礦石運輸任務。

4.2 乙方有權根據天氣、路況等惡烈情況提出調整運輸時間,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在做好運輸安全的前提下完成礦石運輸任務。

五、違約責任

5.1 甲方如有不按時支付乙方礦石運輸款額,乙方有權停止運輸工作;並要求甲方支付拖欠運輸款額和每天支付拖欠運輸總額的1 %滯納金。

5.2 乙方如有不按合同完成礦石運輸任務,影響甲方正常生產;甲方有權根據生產損失要求乙方支付生產損失款額和每天支付生產損失總額的1 %賠償金。

5.3 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條款,則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並保留上訴索賠的權利。

六、合同的生效、變更和終止

6.1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爲___年;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6.2 因自然災害、國家計劃或政策調整等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6.3 合同期滿,本合同即可終止。

七、其他事項

7.1 合同期滿後,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包運輸權。

7.2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解決。

7.3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蓋章)

法人代表或授權代理人

地址: 電話: 傳真: 郵編: 簽訂日期:__年_月_日 乙方(蓋章) 法人代表或授權代理人 地址: 電話: 開戶銀行: 帳號:

簽訂日期:__年_月_日

運輸合同 篇2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秉着依法依規、公平公正、誠實守信、互利互惠的原則,經充分協商,乙方願意承擔 工程項目砂石運輸,爲了在運輸過程中能安全、按時、按質、按量地完成運輸任務,特訂立以下合同條款。

一、合作方式

1、甲方提供砂石、水泥給乙方承運。

2、乙方配合甲方把砂石、水泥等物資運到指定地點。 二、各項目點運費

三、運費結算

按每個運輸總造價的70%付取工程,其餘工程款待運輸完成後一個月內全部結清所有運費。

四、甲乙雙方權利與責任

1、甲、乙雙方應堅持裝載適度,並做到人、車安全。 2、乙方應遵守交通規則,有序裝車,防止發生事故。 3、在整個工程的物資運輸過程中一切安全責任由乙方

自行負責。

五、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爲4個月。

2、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法人代表:

(蓋章)

合同簽定日期:乙方: (蓋章)法人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簽字)

運輸合同 篇3

託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互利、協商合作的原則,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被託運工程機械的名稱、規格、運距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工程機械的起運地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機械的送達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工程機械的運輸時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工程機械裝卸責任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託運費用、結算方式:雙方根據有關標準和具體情況商定託運費:_________元,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結算時,承運方應提供符合要求的材料依據。託運價格需雙方簽字確認,工作完成後,辦理相關手續作爲結算依據。

第七條 各方的權利義務:

一、託運方的權利義務:

1、託運方的權利:要求承運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把機械設備運輸到指定工地指定位置。機械託運後,託運方需要變更機械送達地點,或者取消託運時,有權向承運方提出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工程機械未運到指定地點之前通知承運方,並應按有關規定付給承運方所需費用。

2、託運方的義務:按約定向承運方結算託運費用。否則,承運方有權停止運輸,並要求託運方支付違約金;託運方應根據工程機械的特點及承運方的要求,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時間和型號標準將工程機械停置在運輸機械上,按時檢查工程機械後雙方確認簽字。

二、承運方的權利義務

1、承運方的權利:在運送工程機械前檢查機械已經按有關的技術要求、規定停置,如果託運方未按要求停置工程機械,承運方有權不予運輸;向託運方收取拖

運費用;如果未能與現場取得聯繫,承運方應及時與託運方聯繫,在規定期限內負責保管所運輸的機械。

2、承運方的義務: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工程機械設備運送到指定的地點。保證工程機械運輸安全及正常的使用功能,如違反上述要求,應承擔賠償義務。在工程機械到達以後如需要,按規定的期限負責保管。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託運方責任:

1、未按要求停置,造成工程機械在運輸過程中損壞的由託運方承擔責任。

二、承運方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完成工程機械的託運工作,承運方應賠償甲方違約金_______元,並承擔由此引起的全部損失。

2、承運方如將工程機械錯運,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地點。如果工程機械逾期到達,承運方應償付逾期違約金,並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3、運輸過程中機械損壞,承運方應按機械的實際損失賠償託運方。

4、未向託運方提出具體停置要求,造成工程機械在運輸過程中損壞的,承運方應按機械的實際損失賠償託運方,並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於下列原因造成損壞的,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①不可抗力;

②託運方本身的過錯。

第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透過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規定以書面文字爲準,且經雙方簽字蓋章。)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在合同履行期間,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雙方一致同意,將爭議提請甲方住所地人民訴訟裁決。

本合同正本一式貳份,合同雙方各執壹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 份,甲方_____ 份,乙方_____ 份。

託運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運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甲方因配送需要,委託乙方運輸貨物。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雙方就運輸業務進行友好協商,並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貨物的名稱:豆粕、菜粕、棕櫚等原材料

第二條貨物的數量:甲方廠內地磅驗收的實際數量爲準,以港口過磅數爲參考。

第三條合同期限:自20__年6月1日起至20__年12月31日止。

第四條貨物運費價格:

第五條結算方式:

1、運費結算,乙方應於每月10日前將運輸回單交予甲方進行覈對,覈對無誤後,乙方須開具正規的運輸發票。

2、甲方在收到運輸發票後立即付款。

第五條違約責任

1、乙方委託的司機在運輸過程中盜賣甲方貨物,或在甲方原料中摻水、摻沙等致使甲方原料產生質量問題,被甲方證實的,除賠償甲方實際損失外,按當次承運貨物價值的10﹪另行承擔賠償責任,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有權將涉事司機送司法機關的權利,乙方須及時調配司機,保證運輸順利進行。

2、未經甲方同意,將本合同的業務委託或轉包給第三方的,甲方有權不支付當次運費,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六條其他約定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若有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共同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爲攜手合作,促進發展,滿足利益,明確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之相關規定,本着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結合雙方實際,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條 運輸方法 乙方調派___________噸位船舶一艘(船舶___________吊貨設備),應甲方要求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港運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港,按現行包船運輸規定辦理。

第二條 貨物集中 甲方應按乙方指定時間,將______________________貨物於___________天內集中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港,貨物集齊後,乙方應在___________天內派船裝運。

第三條 裝船時間 甲方聯繫到達港同意安排卸貨後,經乙方落實並準備接收集貨(開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裝船作業時間,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碼頭時起___________小時內裝完貨物。

第四條 運到期限 船舶自裝貨完畢辦好手續時起於___________小時內將貨物運到目的港。否則按規定承擔滯延費用。

第五條 起航聯繫 乙方在船舶裝完畢起航後,即發報通知甲方做好卸貨準備。如需領航時亦通知甲方按時派引領員領航,費用由___________方負擔。

第六條 卸船時間 甲方保證乙方船舶抵達______________________港錨地,自下錨時起於___________小時內將貨卸完。否則甲方按超過時間向乙方交付滯延金每噸___________元,在裝卸貨過程中,因天氣影響時間裝貨作業的時間,經甲方與乙方船舶簽證,可按實際影響時間扣除。

第七條 運輸質量 乙方裝船時,甲方應派員監裝,指導工人按章操作,裝完船封好船,甲方可派押運員(免費一人)隨船押運。乙方保證原裝原運,除因船舶安全條件所發生的損失外,對運送______________________貨物的數量的質量均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八條 運輸費用 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水運貨物一級運價率以船舶載重噸位計貨物運費___________元,空駛費按運費的___________%計___________,全船的運費的___________元,一次計收。 港口裝船費用,按___________ 港口收費規則有關費率計收,卸船等費用,由甲方直接與到達港辦理。

第九條 費用結算 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後,甲方應先付給乙方預付運輸費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後,以運輸費用憑據與甲方依次結算,多退少補。

第十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一式___________份,交___________等部門各存一份備案。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通廳海上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充分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證處公證(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簽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簽章)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簽章)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運輸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雙方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運輸貨物:

2.運輸方法:

乙方調派____噸位船舶一艘(船舶___吊貨設備),應甲方要求由____港運至___港,按現行包船運輸規定辦理。

3.貨物集中:

甲方應按乙方指定時間,將__貨物於___天內集中於___港,貨物集齊後,乙方應在五天內派船裝運。

4.裝船時間:

甲文聯繫到達港同意安排卸貨後,經乙方落實並準備接收集貨(開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裝船作業時間,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碼頭時起於___小時內裝完貨物。

5.運到期限

船舶自裝貨完畢辦好手續時起於___小時內將貨物運到目的港。否則按貨規第三條規定承擔滯延費用。

6.啓航聯繫:

乙方在船舶裝貨完畢啓航後,即發報通知甲方做好卸貨準備,如需領航時亦通知甲方按時派引航員領航,費用由___方負擔。

7.卸船時間:

甲方保證乙方船舶抵達__港錨地,自下錨時起於___小時內將貨卸完。否則甲方按超過時間向乙方交付滯延金每噸時___元,在裝卸貨過程中,因天氣影響裝卸作業的時間,經甲方與乙方船舶簽證,可按實際影響時間扣除。

8.雙方權利義務:

9.運輸費用:

按省水運貨物一級運價率以船舶載重噸位計貨物運費___元,空駛費按運費的____%計(),全船運費爲___元,一次計收。

港口裝船費用,按省港口收費規則有關費率計收。卸船等費用,由甲方直接與到達港辦理。

10.費用結算:

11.違約責任:

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後,甲方應先付給乙方預付運費用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後,以運輸費用憑據與甲方一次結算,多退少補。

12.附則:

本合同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副本____份。

雙方簽字: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法定代表人:_____

開戶銀行:_____開戶銀行:______

帳號:_______帳號: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年__月__日

運輸合同 篇7

在海上旅客運輸中,旅客對運輸最基本的需求就是:受到尊重、保證安全,這是從事海上客運的企業所必須滿足的。但是,海上客運的安全狀況卻不容樂觀。因爲海上旅客運輸的運輸環境複雜,自然條件、船舶的技術狀況以及船公司的管理水平等都可能成爲影響海上客運安全的不良因素,從而使得選擇海上客運的旅客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在人身權益日益受到重視的今天,爲了更好地維護旅客的利益,在海上旅客運輸中建立承運人強制保險制度是最爲可靠和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 海上強制責任保險概念辨析

強制保險又稱法定保險,是指國家以法律法規的形式規定保險對象、保險責任和保險險種。保險合同的簽訂不管投保人和保險人是否願意,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投保的保險。保險人有接受投保的義務,投保人有投保的義務,強制保險只能基於法律的規定而開辦。經投保發生效力的強制保險和自動發生效力的強制保險是強制保險的兩種形式。

(一)自動發生效力的強制保險

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不論投保人是否履行投保手續、或交納保險費或者履行續保手續,保險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依法當然發生。我國現行的鐵路、輪船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均屬此類保險。這種類型的強制保險現在適用的範圍愈來愈小,不具有普遍意義或者代表性。

(二)經投保發生效力的強制保險

法律規定投保人必須投保而與保險人之間訂立保險合同,保險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之後發生。經投保發生效力的強制保險,若投保人不依法投保,保險的效力並不當然發生,但法律對投保人不投保的行爲將給予相應的制裁。法律制裁不投保的投保人之目的,在於迫使符合強制保險條件的投保人投保法定的強制保險。

目前,在海上旅客運輸中,因爲以自願爲基礎的保險制度難以最大限度地實現保護受害人利益的政策目標,承運人即投保人(被保險人)如果不就其對旅客的人身傷亡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進行投保,那麼對受害人(旅客)而言,其利益即得不到充分保障。③所以,在海上旅客運輸領域,國家爲貫徹保險的'基本目標,應推行對受害人(旅客)的法律保護措施,以強制性爲本質特徵,要求承運人必須就其營運中對旅客所造成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進行投保。適度推行強制保險,具有廣泛和重要的適用的價值,有利於保險的基本政策目標的實現,也符合強化保護受害人利益的需求。

二、 海上旅客運輸承運人強制保險的性質

依據《雅典公約》和國內法律的規定,一旦發生海上客運事故,承運人將對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所以海上旅客運輸承運人強制保險的性質是責任保險。《保險法》中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付的賠償責任爲保險標的的保險。”責任保險的意義在於:第一,具有分散責任的功效,將集中在一個船東或一個航運企業的責任,分散於社會大衆,做到損害賠償社會化。第二,實現民事責任的基本目標——保護受害人的利益。民事責任的首要功能在於填補受害人的損害。海上旅客運輸強制承運人投保責任險,可以使旅客獲得及時的賠償,特別是在承運人清盤或破產不能對旅客承擔賠償責任時。第三,應付索賠的便利。在責任保險中,旅客可以直接訴訟,這使得旅客對保險人有直接請求賠償的權利,減少了索賠的煩瑣。④

長期以來,在責任保險領域中,僅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作爲責任保險的標的。一般認爲,責任保險的標的僅限於非故意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因爲合同義務的不履行而導致的賠償責任

不得作爲責任保險標的。美國作爲責任保險最發達的國家之一,法院的判例絕大多數將合同責任排除於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但我們認爲海上旅客運輸承運人強制責任險的標的)損害賠償責任,既包含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又包含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根據《合同法》規定,違約責任的形式應包括賠償損失、繼續履行、支付違約金、定金責任以及違約補救等內容。 在現行的海商法中,雖然《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69clc)及《國際海上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損害責任及賠償公約》(簡稱hns公約)及建立了承運人強制保險的制度,但其強制保險的標的只是船東侵權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對於有毒有害物質的損害賠償責任和油污損害賠償責任而言,因爲公約規定損害爲“運油船舶之外”的損害,所以,承運人的責任通常僅是由單一的侵權責任而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這與傳統理論上的責任保險的標的不相牴觸。

承運人如依公約規定(如《69clc》的規定),強制投保了船東責任險,就可將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轉嫁給保險,因而分散了承運人的責任,也可以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但在海上旅客運輸中,旅客與承運人之間簽訂有旅客運輸合同,一旦發生事故,造成旅客人身傷亡,那麼承運人即違反了與旅客所訂立的海上旅客運輸合同中所規定的“保證旅客運送安全的義務”,而構成違約;同時,承運人不但侵害了旅客的生命、健康權,還構成了侵害人身權的侵權。這樣,承運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就構成了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

三、我國對海上旅客運輸進行強制責任保險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 我國雖沒有加入20xx年國際海事組織透過的《雅典公約議定書》, 但在借鑑海上旅客運輸強制保險制度意見上分歧不大, 只是在借鑑時間上存在分歧。如, 一種觀點認爲, 我國的海上運輸制度現在沒必要進行修改, 而且該公約目前尚未生效, 許多國家均對之採取觀望態度, 在此種形勢下提出與新公約接軌, 未免過於草率。待公約在我國生效之後, 再爲履行國際公約的義務而修正海商法亦爲時不晚。我們認爲, 應該借鑑公約的合理內容, 依據我國的國情, 同時適當超前立法, 建立起我國的海上旅客運輸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我國有關海上旅客運輸的法律規定主要是《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運輸合同”,基本參照了《1974 年雅典公約》,僅規定有承運人對事故承擔責任的賠償原則和責任限額,沒有涉及強制責任保險和直接訴訟制度。除了責任限額的規定外,第五章的規定適用於國際旅客運輸合同和中國港口間的旅客運輸合同——承運人承擔過錯責任與過錯推定責任,國際海上旅客運輸中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爲46,666sdr。而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發佈的《關於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規定:“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損害賠償案件,是指案件的主體、客體和法律事實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業過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海事賠償案件”,並規定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的賠償責任限額爲80萬元人民幣。顯然,這與我國《海商法》第五章的規定是矛盾的,因爲根據《規定》關於“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損害賠償案件”的定義,國際海上旅客運輸合同無疑也是涉外的,46,666sdr約合47萬人民幣,與80萬人民幣的差距不可忽略。當發生此類人身傷亡案件時,如何適用法律並沒有統一的標準。

近些年來,作爲海商保險立法的重要問題之一的責任保險,呈現強化並強制化的立法趨勢。目前,國際上大多數國家越來越傾向於海上旅客運輸傷亡的索賠方既可以直接向事故船的船東索賠,也可以向責任保險人索賠。日本政府已經立法給予國內海上旅客這種權利,及日本國內海上旅客可以選擇向事故船的船主或責任人索賠。而且,《華沙公約》有關航空旅客運輸的部分也作出了修改,這些修改給予了旅客所有的前述權利,目前在海上保險中建立第三方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問題已逐漸提上日程,該制度的核心是透過強制保險使海上事故受到損害的第三方可以選擇向事故船舶的船東或者責任保險人索賠。

四、我國海上旅客運輸強制責任保險的制度建構

航運業本身的特殊性決定了我們對海上旅客運輸進行強制保險時要注意到航運業、海上保險

業和旅客之間的利益平衡,既要考慮到航運業的國際化需求,又要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 爲了更好地推進海上旅客運輸強制保險,應該解決以下問題。

(一)保險條件和形式

由於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我國尚不能承受《雅典公約》所規定的責任限額(將在下文詳細論述),制定合理的國內立法成爲建立海上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立法模式的最佳選擇。目前,交通部正在起草《水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草案》),擬針對從事沿海旅客運輸和沿海液貨危險品運輸的船舶引入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根據《管理規則草案》第6條的規定,沒有進行強制責任保險或取得財務保證的船舶將沒有資格從事沿海旅客運輸。然而此草案針對的僅是沿海旅客和液貨危險品運輸,對於國際線路運輸並無效力。

應選擇在我國《海商法》中補充強制保險制度的內容, 要求相應的海上旅客運輸船舶的承運人對旅客在運輸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人身傷亡必須進行責任保險或取得相應的財務保證。 可以採納《雅典公約》議定書的相應規定, 對於已有效實施保險或取得財務證明的承運人, 由我國港務監督機關簽發或核發《雅典公約》第四條擬規定的“證書”。對國有船舶, 如果沒有進行保險或取得財務擔保, 則應備有一份我國港務監督機關簽發的證書, 聲明該船爲國有, 並在相關條款規定的限度內承擔責任。

(二)投保主體

因爲發生的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可能會是鉅額的,風險極大的,影響通常是多方面的,所以有觀點認爲應當對保險人的資格加以限定,明確投保的主體。可以仿效《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做法,立法要求承運人投保強制責任險,具體的保險人則由那些具有實力的保險人或保賠協會擔任。

在海上航運實踐中,經營者與船舶的所有者兩者的身份一般是分開的,船舶所有人將船舶以期租或光租方式交給承租人來經營,光船承租人可以將光租的船舶再進行轉租,承租人與乘客形成運輸合同,在運輸合同中成爲承運人。承運人在整個過程中不是一個穩定的連接。如果將強制保險的投保人規定爲承運人,就無法達到強制的效果。在與油污有關的國際公約中,都把船船所有人規定爲強制保險的投保人。相對於承租人來說,所有人具有相對的穩定性。且一般情況下都具有更強的財務實力,當船舶所有人違反規定,沒有投保強制險時,法律或行政法規可更好地採取懲罰的措施。

(三)合理限額問題

合理的限額,關係到保險人、投保人和旅客三者之間利益平衡問題。我們採納海上旅客運輸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立足點應以我國的理論與實踐發展爲基礎,海商法的法律移植要以是否有利於我國海事法制目標的實現,以及能否確保我國海事法律體系內部的邏輯自洽性爲前提,不能僅僅以同國際接軌爲目標,應該堅持本土化原則。責任限額制定,要從對受害方的救濟程度、航運企業的承受能力以及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出發。

依據《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中的規定,財務保證的數額或保險金額應依照船舶所有人的責任限額確定。秉承這一理論,在確定海上旅客運輸中承運人的強制責任保險的財務擔保的數額或保險金額時,也應按照海上旅客運輸中承運人對旅客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辦理,即46,666個計算單位乘以該船舶的證書所註明的載客定額11。承運人投保的金額能否超過這一數額,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應該制定合理的限額。責任限額是保障保險人得利益的工具。許多國家都規定即使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喪失了責任限額,保險人還可以繼續享受限額,所以制定合理的限額標準是十分必要的。

結合我國旅客運輸實際,對承運人應當施加更爲嚴格的責任,對於因航運事故和船舶自身缺陷所導致的旅客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適用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其他旅客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情況,則改變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從而提高承運人對航運安全的注意,保證旅客運輸的安全性,並給予受害人更爲妥善、積極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