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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滯納金如何計算

隨着社會的發展和法律的完善,生活中總會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讓我們不知所措並且十分煩惱。那麼到底該如何有效地解決問題,讓我們沒有後顧之憂。小編今天就帶大家來看一下“合同滯納金如何計算”這個問題及其後續問題。關於這些問題,華律網小編爲你整理以下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合同滯納金如何計算

一、滯納金

滯納金指針對不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或者不按還款期限歸還貸款,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款項一定比例的金額,它是稅務機關或者債權人對逾期當事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

滯納金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

所謂法定性,是指滯納金是由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款項,個人和其他團體都無權私自設立;

強制性,是指滯納金的徵收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

懲罰性,指的是滯納金是對超過規定的期限繳款而採取的懲罰性的措施。根據滯納金的以上特點,滯納金只能發生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國家行使公共權力的過程中,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計算公式:

2014年,滯納金爲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0.05%計算,最低5元人民幣或1美元。

計算公式爲:滯納金=(最低還款額-截止到期還款日已還款額)×0.05%

如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另外《水資源費徵收辦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因爲滯納金這一概念是屬行政法規的範疇,因此,在民商事裁判文書中涉及民事責任的承擔時是不應該使用的。

滯納金是指稅務機關基於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事實,而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一定比例的附帶徵收。各國法律對滯納金的法律性質的認定並不一致,大體包括以下幾種:

1.損害賠償說。該說認爲,稅收債務是一種公法上的金錢給付之債。當清償期屆滿時,如果納稅人不能如期履行義務,就會構成遲延履行,進而給債權人帶來損失,需要透過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等方式加以彌補。基於此,滯納金的比例不能太高,雖然其可以高於金融機構貸款的利息率,但是大致不能超出民間借貸的利息率太多。

2.行政處罰說。該說認爲,滯納金是稅務機關對於納稅人未及時繳納稅款的一種經濟制裁措施。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爲滯納金具有懲罰性,滯納金即罰款。

3.行政秩序罰說。依照此說,滯納金是對納稅人過去違反稅法義務行爲的制裁。如果按照這種理解,滯納金與罰款實際上沒有任何差別,將滯納金列入稅收附帶債務也沒有合理性可言。

4.損害賠償兼行政執行罰說。該說認爲,滯納金主要是一種遲延履行的損害賠償,但同時也兼有行政執行罰的性質。如果滯納金只是一種行政執行罰,那麼在徵收滯納金的同時,還應該加計利息。然而實際上,滯納金與利息從來不會同時課徵。

可以看出,以上學說多是從行政法的角度認定滯納金的法律性質的。

二、合同滯納金如何計算

合同中若約定按合同計算。若沒有,可參照銀行貸款利率計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