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谷

位置:首頁 > 事務文書 > 合同範本

有限公司集體合同範本

甲方名稱:______________ 乙方名稱 :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集體合同範本

協商首席代表:__________ 協商首席代表: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員工總人數:______________

用人單位性質:__________ 工會會員人數: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保障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集體合同規定》、《廣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企業和全體職工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是雙方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透過集體協商達成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 本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是企業、工會以及全體職工必須共同遵守的準則。

第四條 企業遵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經營管理,保障職工合法權益,重視提高職工素質,不斷改善工作、生活環境和條件,在企業效益增長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工資水平,增強企業凝聚力;重視聽取工會和職工對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工資、工作時間、保險福利、職業培訓、勞動保護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與工會協商處理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有關問題。

第五條 工會尊重企業經營者依法經營管理及其他合法權利,教育職工遵守職業道德和勞動紀律,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等活動,發動職工爲企業發展出謀獻策,團結職工努力完成各項生產、工作任務。

第六條 職工遵守企業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職工、企業雙方要嚴格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保守企業專利技術和商業祕密。

第七條 企業與工會建立集體協商制度,就本合同的簽訂、履行及其它有關事項進行平等協商。

第二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八條 企業與職工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以簽定勞動合同的形式確立勞動關係。企業與職工應在勞動關係建立之時簽訂勞動合同。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九條 企業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尊重雙方各自的知情權,履行有關事項的法定告知義務。

第十條 企業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使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制定的勞動合同文字,也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經與工會協商,聽取工會意見後,對該文字進行修訂、補充或自行制定合同文字。修訂、補充後的合同文字或企業自行制定的合同文字應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審覈。

合同文字內容不能與現行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有關政策相牴觸。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本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十一條 工會應當幫助和指導職工與企業依法訂立與履行勞動合同。企業與職工簽訂或續簽勞動合同時,企業代表或工會代表應當向職工解釋勞動合同條款,講解勞動合同知識。

第十二條 企業與職工簽訂、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嚴格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變更職工工種或工作崗位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同時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條款。

第十四條 企業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處理違紀職工或解除勞動合同。企業處理違紀職工、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通知工會。工會認爲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並可以依法支援職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提出訴訟。第十五條 企業按規定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企業和職工因履行勞動合同或其他事項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經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協議,企業和職工應當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規定處理。

第三章 職工教育與培訓

第十六條 企業鼓勵職工參加經濟、政治、文化和專業技術知識學習。企業應建全職工教育和培訓制度,按年度制定職工教育和培訓計劃;設立職能部門,負責職工的崗位、崗前教育培訓和繼續教育。

第十七條 企業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專門用於職工教育和培訓。

企業應向工會通報教育、培訓經費的使用情況。

第十八條 企業堅持多層次、多形式、多渠道開展職工教育和培訓,鼓勵職工崗位成才,自學成才。對在業餘時間學習,並獲得相應文憑的職工,企業可以給予一定的獎勵和補貼。經企業同意參加各類學校業餘進修學習的職工,可獲得有薪假參加相關考試。

第四章 勞動報酬

第十九條 企業堅持同工同酬、按勞分配原則。企業應在聽取工會的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工資標準、工資分配製度和工資分配形式,並告知全體職工。

第二十條 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企業應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向職工支付正常工作時間勞動報酬。

第二十一條 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不能在法定時間內給職工提供正常勞動任務的,職工在服從安排、堅守崗位的前提下,應獲得不低於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

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由企業和工會共同協商確定,且不能低於企業所在地的法定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