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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無效民間借貸合同應該怎麼辦解析

篇一:對於無效民間借貸合同應該怎麼辦

【對無效民間借貸合同怎麼處理】

對於無效民間借貸合同應該怎麼辦解析

無效的民間借貸合同,不僅不能實現借貸雙方當事人的預期目的,而且還會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對於此類合同,應根據不同情形對其財產後果進行處理。

對於無效民間借貸合同處理方式的三種方式

1、返還財產

《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民事行爲被確認爲無效或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民間借貸合同是單務實踐合同,返還財產是單方返還,亦即借貸人把因無效合同取得的金錢或有價證券返還給出借人。

3、追繳財產

追繳財產是處理無效民事行爲中最嚴厲的一種方式,具有民事制

裁性質。《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爲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追繳的方式適用於故意的違法行爲。追繳的內容不僅包括行爲人的非法所得,同時也包括履行過程中交付的錢款或有價證券。

2、賠償損失

《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民事行爲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民間借貸關係中的損失主要是利息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借貸合同無效由債權人的行爲引起的,只返還本金;由債務人的行爲引起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

篇二:如何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1、從簽訂合同的主體看,無行爲能力人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是無效合同。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辯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是無行爲能力人,他們的民事活動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爲能力人,這些人只能從事與他們年齡、智力、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超出這個範圍從事民事活動須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認可,否則屬於無效的合同,不能發生法律效力。

2、從合同的形成過程看,以下合同爲無效合同。

(1)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民間借貸合同。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同自己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代理人與對方通謀簽訂的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民間借貸合同。

(2)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的民間借貸合同。

因爲這些合同違背了作爲有效合同須具備的行爲人意思表示真實的條件。

(3)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形成的借貸合同。

3、從合同本身內容上看,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民間借貸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爲無效合同。

關於民間借貸借款合同的知識拓展

民間借款合同應該包含的內容

1、借款種類

借款種類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業屬性、借款用途以及資金來源和運用方式進行劃分的。針對不同種類的借款,國家信貸政策在貸款的限額、利率等方面有不同規定,以體現區別對待、擇優扶持的信貸原則。因此,借款合同一定要訂明借款種類,它是借款合同必不可少的主要條款。

2、借款幣種

借款幣種即借款合同標的的種類。借款合同的標的除人民幣外,還包括一些外幣,如美元、日元、歐元等。不同的貨幣種類借款利率有所不同,借款合同應對貨幣種類明確規定。

3、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使用的範圍和內容,即貸款在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與哪種生產要素相結合,它規定了貸款的使用方向。借款用途是由借款種類和條件所決定的,銀行嚴格規定各種借款用途並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有利於保證國家產業政策的實施和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同時也有利於保證貸款的安生性。

4、借款數額

借款數額,是指借貸貨幣數量的多少。任何合同都必須有數量條款,只有標的而沒有數量的合同是無法履行的。沒有數量,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大小就無法確定,借款合同沒有借款數額,就無法確定借貸貨幣的多少,也失去了計算借貸利息的依據,因此,沒有借款數額條款,借款合同便不能成立。

5、借款利率

利率是指一定時期借款利息與借款本金的比率。利率的高低對確定借貸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多少至關重要,借款合同不能沒有利率條款。

6、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是指借貸雙方依照有關規定,在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使用期限。借款期限應按借款種類、借款性質、借款用途分別確定。在借款合同中,當事人訂立借款期限必須具體、明確、全面,以確保借款合同的順利履行。

7、還款方式

還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採取何種結算方式將借款返還給貸款人。借款人一般可以採用一次結清和分期分批償還,如果是分期的情況,應明確具體時間以及具體金額等。

8、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如果借款合同中缺少了違約責任條款,當事人的違約行爲就失去了法律約束依據,當事人的權利就失去了保障,合同履行將受到嚴重的影響。借款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條款對於督促當事人及時、正確、全面地履行合同,保護當事人權益有重要意義。

篇三:借款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在大多數中,都有擔保的存在,其目的是爲了保證在主債務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時,能保證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收回。但在實踐中,常出現擔保無效的情況,以下是具體介紹:

1、擔保的主體不合格。

按照國家法律和法規規定,有些部門和機構不能進行擔保,就是說沒有擔保資格。國家法規規定,學校、醫院等社會福利機構不能進行擔保。因爲這些部門和機構從事的是社會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財產爲國家所有,與此同時,這些部門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斷性。不可能因爲其進行擔保而將其財產執行而造成學校停學,醫院停診。

2、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內部機構或內部職能部門擔保無效。

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發出的《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以下簡稱《保證規定》“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同意,爲他人提供擔保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根據其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保證規定》18項“法人的內部職能部門未經法人同意,爲他人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根據其過錯大小,由法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公司董事、經理私自所爲的擔保無效。

《擔保法解釋》第四條規定”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爲本公司的股東、或者是其他個人債務提供 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4、欺詐、脅迫、惡意串通造成的擔保合同無效。

《保證規定》第19項“主合同債權人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惡意串通,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擔保的合同無效。

《擔保法解》第五條規定“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6、未經批准及無權設立的對外擔保無效。

在對外擔保問題上我國法律和法規有嚴格的限制。《擔保法解釋》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一)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爲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三)爲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文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五)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

《保證規定》第20項”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合同無效而仍然爲之提供保證的,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後,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