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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銷售合同

甲方(委託方/賣方):

煤炭銷售合同

乙方(居間方):

簽訂時間: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一致同意按以下條款簽訂本委託採購居間合同:

一、委託事項及具體要求:

1.根據《中華人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乙方受甲方委託爲甲方如實報告訂約機會與條件或爲訂約提供媒介服務,促成甲方與買方 (以下簡稱丙方)達成煤炭購銷合同的成立,並履行居間人的義務,協助監督促使該煤炭購銷合同的有效執行;

2.甲方與丙方訂立煤炭購銷合同且達成交易,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居間費用;

3.甲方無論有沒有在當次洽談中訂立合同,但只要在簽訂居間協議後與丙方訂立合同且達成交易的仍應向乙方支付居間費用;

4.乙方在居間期限內促成的甲、丙雙方達成的購銷關係長久存在時,甲、乙雙方的居間協議也隨之長久生效,甲方需按照甲、丙雙方的購銷合同(主合同)執行情況向乙方繼續支付居間費用,直至甲、丙雙方的購銷關係終止;

5.本合同中提及的煤炭購銷合同是指甲方與丙方簽訂的煤炭買賣合同該合同的名稱不限於煤炭購銷合同字樣;

二、居間報酬的計算方法與支付時間和方式

1.居間費用的計算及支付:甲方根據其與丙方在本居間期限內成立的煤炭購銷合同稅後實際應支付給乙方居間費用RMB 1元/噸,總額爲RMB 元,支付計算數量以甲丙雙方簽訂的煤炭購銷合同爲準;

2.甲方須在與丙方簽訂了甲丙雙方的煤炭購銷合同當日向乙方先行支付居間費用(稅後)RMB 1元/噸,支付計算數量以甲丙雙方簽訂的煤炭購銷合同爲準;

3.甲方須在丙方向甲方支付的第一筆貨款當日向乙方支付其餘的居間費用(稅後)RMB 1 元/噸,支付的計算數量以貨款通知單體現的商品數量爲準;

4.如乙方未能促成甲丙雙方煤炭購銷合同的成立則甲方無需支付任何居間費用;

5.如丙方未能履約向甲方支付貨款,則甲方無需支付條款中相應的居間費用;

6.本合同中提及的貨款通知單是指丙方確認甲方已供貨時,向甲方發出的支付通知書,該通知書不限於貨款通知單字樣,只要真實的表達了甲方向丙方供貨的意願即被視爲有效通知;

居間費用的受益人如下:

受益人姓名 開戶行 銀行賬號 受益金額

居間費用共計:RMB 元(大寫: 元整)

三、責任條款:

1.甲方作爲居間費用支付人保證根據本協議相關條款支付居間費用,並確認以不可撤消的承諾在本合同的約定下支付此居間費用;

2.支付居間費用的所有責任由甲方承擔,一旦支付給乙方指定受益人後,甲方將不再承擔任何責任。居間費用將根據相應的、預先設定的各個獨立受益人的居間費用分配安排來分發。居間費用的支付方式將以雙方同意的'方式執行。此支付命令應當在相關合同期內保持有效性,並適用買賣雙方或他們的股東或他們的繼承人和委託人做出的任何更新、延期、續簽、增加或任何新協議;本居間費用保護責任將從合同開始或執行之日起,在合同期及其更新期內保持有效性。本協議是可轉讓的,其權利和義務對雙方各自的繼承人、合法代表、受委託人或接任者有約束性和有效性。

四、 違約責任:

1.如甲方有延遲支付或拒絕支付的行爲出現,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並向乙方另行支付本居間合同之居間費用總額每天千分之三標準的違約責任金。同時乙方有權申請訴訟財產保全、通知丙方停止向甲方繼續付款,對由此造成的損失,乙方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本合同以主合同(甲丙雙方簽訂的煤炭購銷合同)爲前提,主合同因爲不可抗拒的原因不成立,甲方不承擔任何居間費用。因丙方主體原因造成主合同無效,甲方亦不承擔任何居間費用。

2.如守約方按上述違約條款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時,應書面通知違約方並說明違約金金額。違約方應在收到通知後10日內將違約金支付給守約方。本協議所有簽署的版本,包括傳真、電子郵件或數字傳輸,均被視爲有效合法約束檔案。

3.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意見一致後用書面形式完善,其結果爲本合同的補充檔案,經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將由原告選擇的人民法院裁決。本合同系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法簽訂,真實、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本合同一式 2 份,甲、乙(包括各居間)方各執壹份。各方簽章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日期: 日期:

標籤:合同 煤炭 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