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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提升機租賃合同

承租方簡稱(甲方):

物料提升機租賃合同

出租房簡稱(乙方):

爲了保證工程順利施工體現公平公正的原則,保護雙方的利益和雙方應盡的責任,經雙方共同協商訂下以下合同條款。

一、租期: 4 個月起,工地完工未滿 4 個月算 4 個月,超過時間按天計算租金,機械安裝調試並經安監站檢測驗收合格後甲方預付三臺提升機押金 貳萬元整 。報裝、報驗,掛靠公司費5450元/臺,報拆費、掛靠公司費1500元/臺。安裝人工費50元/米,拆除人工費40元/米,超過30米,二次加節補600元/次/臺。

二、機械所需的高度、數量及租金:高度爲 30m以內2臺、36m 1臺 ,數量 叄 臺。月租 貳仟 元/臺/月。每滿一個月支付當月租金,(月租含在押金內扣付)以此類推,直到完工付清租金爲止。

三、租賃設備及服務範圍如下:

1、乙方提供設備、根據工程建設的需要每臺提升機配架體、附件、捲揚機、鋼絲繩、井架附牆件、自動電挖箱,可視監控等附件。

2、服務範圍:乙方負責設備、安裝和拆卸(連牆裝卸報檢),按相關規定辦理完整的手續和安裝、拆除及中途利用的所有資料。

四、提升機基座裝模與澆搗砼由甲方負責完成。

五、租金起租計算:租金由安裝人員安裝好當天並由甲方提供電纜接入捲揚機調試合格後開始計算租金,易損件的材料(1、天倫2、鋼絲繩捲筒3、電路板4、交流接觸器5、軸承6、軸心7、鋼絲繩)由甲方購買,完工結清租金及押金後終止合同,雙方簽字爲準。

六、甲方負責有證的'操作人員的工資和操作過程中的安全及其他意外傷害。

七、乙方提升機安裝與調試好後,移交給甲方看管。如因工地操作不當或第三方的損壞,由甲方賠償給乙方。

八、提升機高度爲 30-36 米,提升機總值人民幣 / 元/臺。

九、樓層門、安全防護的材料及人工費由甲方負責。

十、因乙方提升機與所有配件自身問題乙方負責維護,如果因工地操作不當或第三方的損壞,由甲方賠償給乙方。

十一、乙方把提升機運到甲方指定現場後,所到達的提升機材料不得超過機座的十米,如超過十米以外的由甲方派人搬到十米以內。乙方不承擔不可抗拒的風險,六級颱風和六級颱風以上及視野不清晰禁止開機。

十二、如乙方機械資料證件交給甲方(或委託安裝公司)在安監站已報好安裝手續,因甲方原因2個月內未安裝的,租金按本合同的第一項執行,計算4個月租金和報裝費由甲方承擔。

十三、提升機的材料和產權歸乙方所有,甲方只有在本工地的使用權,在任何條件下,甲方不得轉讓和抵押乙方的提升機材料及其產權。

十四、本合同條款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後附的資料、證件、價格表及整套提升機所含有的材料等爲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合同一樣均具有同等的效力。

十五、違約處理: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本地法院依法起訴。

以上合同條款經雙方簽字後當日生效,提升機材料完整退還完畢所有款雙方結清後自動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