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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文教專家聘用合同(中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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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文教專家聘用合同(中英文版)

中國國際廣播電臺

外籍工作人員聘用合同書

甲方 中國國際廣播電臺

乙方

部門

本合同由中國國際廣播電臺制定和印刷

2011年修訂版

甲方 中國國際廣播電臺 (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註冊地址 郵編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國籍 性別

護照號碼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在華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原住所地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電子郵箱:

電話: 傳真: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本聘用合同。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本合同中約定,雙方確認已經充分理解,並且將完全履行合同的任何條款。除非乙方在訂立合同當時明確表示保留或者取消,否則乙方放棄任何針對本合同條款的抗辯權。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

1.1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2本合同規定乙方的試用期爲1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1.3甲方可根據乙方的實際工作能力和表現決定是否縮短試用期。試用期內任何一方可依法書面通知對方解除本合同。

1.4試用期內乙方有不符合甲方錄用標準的行爲,由於乙方故意隱瞞原因使甲方在試用期滿後才得以知曉的,甲方有權按照試用期內解除本合同的規定解除與乙方的聘用合同,甲方不需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工作崗位及工作崗位的調整

第二條 工作崗位

2.1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崗位意向,聘用乙方在 部門,擔任______專業崗位工作。

2.2乙方應當完成的工作量以及應當達到的質量標準爲:(注:該工作崗位職責因篇幅要求可以附件的形式列明。)

2.3乙方應始終勝任受聘崗位,並且高效履行相應的各項職責和義務。

2.4乙方應按時、按質、按量的完成甲方交付的工作任務,並且交付聘用成果或以約定的方式履行合同義務。

2.5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在沒有得到甲方事先的書面同意前,乙方不能直接或間接地受聘於其他單位或個人。

第三條 工作崗位的調整

3.1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現,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應服從。

3.2當乙方工作崗位調整時,甲方相應調整乙方的崗位工資及福利待遇。

3.3當乙方對於甲方調整工作崗位有異議時,可以按照甲方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向甲方提出異議或者辭職,但乙方異議的提出不影響甲方決定的執行,乙方應當辦理崗位調動交接手續,併到新的崗位提供服務。

三、工時制度和工作條件

第四條 工時制度

4.1 甲方實行與本單位工作性質相適應的,且符合國家和所在地相關聘用法規的工作和休息制度。

4.2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工作崗位,甲方安排乙方執行標準工時制度。乙方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4.3當乙方工作崗位發生變更時,乙方須服從工作的需要調整工作時間。

第五條 延長工作時間

5.1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安排乙方加班。

5.2乙方經過甲方批准方可加班。乙方申請加班應當按照甲方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執行。

5.3甲方保證乙方每週最少休息一天。

5.4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者批准乙方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及北京市規定以及甲方規章制度安排乙方補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由所在部門於下月單獨支付。每個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

5.5 按時按量完成甲方交付的工作是乙方的責任,如乙方未能按時按量完成工作而自行或必須加班的,甲方不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或安排乙方補假。

第六條 甲方爲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工作工具,制定操作規程、工作範圍和工作安全衛生制度。

第七條 乙方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規章及甲方制訂的各項制度。

第八條 出差

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應當接受甲方因公出差的任務。乙方出差期間的待遇按照甲方有關規定執行。

四、工作報酬及納稅

第九條 工資

9.1 甲方按國家分配製度的有關規定確定乙方應得的工資報酬。乙方的月工資爲 元人民幣(稅前)。乙方試用期月工資爲 元人民幣(稅前,不低於正式合同期工資的80%)。

9.2 月工資中最高3000元可兌換外匯。

9.3 甲方根據獎金髮放制度、甲方經營效益、乙方工作能力、工作表現及業績考覈,決定是否發放獎金以及發放數額,獎金於次月支付。

9.4乙方工作崗位調整的,甲方可以調整乙方的工資的全部或者部分。

9.5乙方病假工資按照中國相關法律規定發放(詳見18.1)。

9.6乙方經過批准的加班加點,加班加點期間的工資以本合同第9.1條約定的乙方工資爲基數計算並執行。

9.7 由於乙方違反甲方規章制度損壞甲方財產,或者違反聘用紀律和制度受到經濟處罰,或者違反本合同應當支付違約金、賠償金的,甲方有權從乙方的工資中予以扣除。

第十條 工資支付

10.1 甲方每月10 日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當月的工資(加班工資按10.3執行)。如遇法定休息日,則提前至最近的一個工作日發放。工資按月發放,不足整月的按日計發,日薪爲月薪的1/21.75。乙方於10日以後入職的,當月工資按天計算在下月10日前與下月工資一併發放。

10.2如果甲方因爲不可控原因或者其他重大事件造成不能按時支付乙方工資的,甲方應提前3天通知乙方,經通知乙方後最長可以延期三十日支付。

10.3乙方經過甲方安排或者批准加班加點、甲方應當支付加班工資的,按照工資支付週期於下個週期發放;甲方另有規定,按照規定執行。甲方安排乙方倒休的,一般情況下應在三個月以內安排完倒休。在不影響正常工作的情況下,經乙方所在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集中倒休。

第十一條 個人所得稅

11.1申報和繳納個人所得稅是乙方的義務,甲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在乙方的工資或其他報酬內代扣代繳。

11.2除非甲、乙雙方另有約定,乙方依據本合同取得的均爲含稅工資和其他報酬。

五、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 醫療保險、到職後健康復檢及在華居留許可辦理費用

12.1 本合同生效後,甲方爲乙方(受聘時年齡在60週歲以下)購買醫療保險。乙方按照醫療保險條款規定可在中國境內所有的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診,自行辦理報銷手續。有關醫療保險和醫療費用報銷的詳情請參閱《外籍及港澳臺來華人士綜合醫療保險》項目介紹及其網站,地址爲s://。

12.2 甲方爲透過試用期的乙方報銷到職後在北京市出入境檢驗檢疫中心所做的健康復檢費,不含體檢報告的快遞費。

12.3甲方爲透過試用期的乙方報銷第一個合同年內的在華居留許可辦理費用。

第十三條 赴任和離任的交通費用補貼

甲方爲合同期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乙方承擔如下交通費用補貼:

13.1 甲方爲乙方提供來北京赴任和離任回國的交通補貼。補貼額爲北京至乙方赴任前居留地最近距離之經濟艙機票屆時市場實際價格,由甲方確認具體價格並有解釋權。

13.2 來華赴任交通費補貼在乙方完成第一個合同年前兩個月內發放。離任交通費補貼在乙方完成最後一個合同年前兩個月內發放。

第十四條 若試用期考覈未透過,或者雙方在試用期內即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則甲方不爲乙方提供任何交通費用補貼;來華赴任時若由甲方購買了機票,則乙方必須退回甲方爲其支付的機票款。

第十五條 休假

15.1 乙方享受中國公民法定帶薪節日休假:元旦、春節、清明節、國際勞動節、端午節、國慶節、中秋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15.2 如乙方試用期考覈透過,可享受帶薪年假。每一合同年內,乙方可最多休假 15 個工作日。但乙方休假要在工作情況允許的條件下經所在部門領導批准。

15.3 如果乙方按其國籍和信仰在聖誕節、宰牲節(古爾邦節)、開齋節和潑水節等節日休假,則要相應扣減其帶薪年假。休假時間超過乙方按照15.2條規定可以享受的帶薪年假的,超過的時間按照事假處理。

15.4 乙方連續聘用期限兩年以上(含兩年),並透過每年的合同年度的工作考覈,自第二年起每合同年可根據國籍地區享受探親交通補貼,探親交通補貼額度由甲方確定,參見13.1。

15.5 探親交通補貼在乙方履行續簽合同半年後方可領取。若乙方續簽合同執行不滿半年即提前解除合同,則甲方不提供探親交通補貼。

15.6 乙方所領取的赴任和離職交通補貼以及探親交通補貼都要按照中國稅法的規定,由甲方在發放時代爲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