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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勘查清理實施計劃”政府工作計劃

時間過得太快,讓人猝不及防,迎接我們的將是新的生活,新的挑戰,寫一份計劃,爲接下來的工作做準備吧!什麼樣的計劃纔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地質勘查清理實施計劃”政府工作計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地質勘查清理實施計劃”政府工作計劃

一、工作目的

就是爲了切實解決我市地質勘查活動中不同程度存在週期過長、投入不足、倒買倒賣探礦權等突出問題,全面開展地質勘查項目清理工作。進一步規範我市探礦權市場,維護探礦權人合法權益,儘快實現地質找礦新突破,使我市礦產資源優勢轉化爲經濟優勢。

二、組織領導

特成立“市地質勘查項目清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市長任組長,加強對全市地質勘查項目清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市國土資源局爲牽頭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近海街辦事處,林業局,市監察局、市軟環境辦公室、市發改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安監局、市環保局、市林業局、市水利局爲成員單位,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清理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

三、清理原則

維護全市地質勘查秩序,堅持依法行政原則。維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穩妥有序地開展好清理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充分考慮我市地質勘查工作的實際情況,保障全市地質勘查行業健康發展;堅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地質工作規律原則,合理界定勘查週期和項目範圍,科學設定探礦權。

四、清理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定。清理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的持過期勘查許可證進行勘查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區塊範圍進行勘查的持勘查許可證採礦的行爲;

(二)未經審批機關批准。擅自轉讓探礦權的行爲;

(三)出售探礦權或者透過設立合作、合資法人勘查礦產資源。不申請辦理探礦權轉讓審批和變更登記手續的行爲;

(四)不按規定辦理勘查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手續的行爲;

(五)不按規定備案、報告有關情況、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行爲;

(六)不按規定繳納相關費用的行爲;

(七)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地質勘查項目;

(八)取得勘查許可證滿6個月未開始施工。或者施工後無故停止勘查工作滿6個月的地質項目;

(九)已經按設計完成勘查工作。證實無進一步工作價值的地質勘查項目;

(十)未按經過批准的.地質勘查設計而實施的地質勘查項目。

五、工作步驟

(一)自查階段

對所持有的地質勘查項目,探礦權人按照本方案規定。進行自查,並將自查結果報市項目清理辦公室。

(二)清理處理階段

對全市範圍內的地質勘查項目逐個排查,市清理辦公室在項目清理自查的基礎上。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將清理結果和建議及時上報至項目州清理辦公室。

(三)總結階段

總結經驗,市政府地質勘查項目清理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清理結果。進一步完善我市地質勘查管理相關制度,強化管理力度,促進全市地質勘查市場規範有序發展,營造良好的地質勘查管理社會氛圍。

六、有關要求

(一)切實做好宣傳發動工作。營造氛圍,確保清理工作穩妥、有序開展,切實取得成效。

(二)各鄉(鎮)政府。落實責任,嚴格按要求開展清理工作。

(三)由市國土資源局通知探礦權人及時申請註銷。探礦權人如不按規定申請註銷的其現持有探礦權到期後不予延續,對清理中發現的應註銷探礦權的地質勘查項目。新的探礦權申請不予受理。

(四)對清理中發現的探礦權人和地勘單位不符合技術規範、規程規定的行爲。

(五)對清理中發現違法違規的地質勘查項目。情節嚴重的吊銷勘查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