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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財政隊伍建設的調查報告範例

根據《關於做好全省鄉鎮財政隊伍建設調研工作的通知》(鄂財函[2010]134號)檔案要求,鬆滋調研專班從6月10日開始對鬆滋市基層財政所進行了調查研究。調查對象涉及鄉鎮財政所所長、副所長、在職在崗普通幹部、改革分流人員、離退人員、提前退養人員,鄉鎮黨委、政府領導,鬆滋市局預算科、農村財政管理局、監督局、人教科、調研科等負責人。重點調查單位有八寶鎮財政所、洈水鎮財政所、新江口鎮財政所及沙道觀、氵宛市、南海等財政所。調研方法主要採取系統數據統計分析、分類定點重點剖析、座談會面對面交流、典型案例分析、同類比較分析、公共財政績效評價分析、行爲學分析等。

鄉鎮財政隊伍建設的調查報告範例

調研基本結論:(1)鄉鎮財政幹部成爲農村綜合配套改革的買單者。農村稅費改革後,鄉鎮機構合併、人員分流,其後實行鄉財縣管,財政所、經管站合併,並按50%的比例分流人員。合併後的財政所確定爲鄉鎮事業單位,承擔了鄉鎮黨委、政府不直接辦理之外的所有公共事務;財政所幹部不是公務員,也不是參公人員,其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同企業一樣,自己掏一半、單位買一半;既不能從行政上提拔,也不能在財政內部調動;工作量對比改革前增長一倍,在惠農政策一項接一項中再增加一倍。分流下崗人員,如同普通工人一樣,四出找工作再就業或自己創業,其中素質高的約60%有了着落,40%的人員成爲不穩定對象。

(2)“六個關鍵詞”概括鄉鎮財政幹部現狀。無論是在崗職工還是分流人員,目前的思想狀況、工作狀況、對未來的期待,可以用“失落、頹喪、困惑、感恩、呼籲、吶喊”六個關鍵詞來概括。

(3)鬆滋市動用一切資源維護了基層財政隊伍的基本穩定。自改革開放以來,鬆滋財政各項改革一直走在全省、全國的前列,並以其特有的'財政文化先後獲得全國預算外資金管理“鬆滋模式”榮譽、全國財政系統先進集體、全國財政系統新風頌基層先進單位、省級文明單位等殊榮,財政隊伍整體素質較高、集體榮譽感強、團隊管理理念先進。因此,鬆滋市委、市政府及社會各界對財政從政策制度、輿論支援、預算安排、人文關懷等各方面傾斜了鄉鎮財政改革,動用一切可以動用的資源維護了基層財政隊伍的基本穩定。

(4)財政所職能定位不清、幹部身份不明、事權大於財權的現狀導致鄉鎮財政暗流涌動、危機四伏。事權無限大與經費無保障、責任無限與地位最底層、持續的無償付出與長久的無望期盼可能導致基層財政執行系統的崩潰。

(5)重新定位鄉鎮財政所——財政所職能是管理鄉鎮公共財政支出,財政所機構屬於行政單位性質,財政所人員的身份是公務員。

一、改革前後鬆滋市鄉鎮財政所職能、機構、人員演變情況

1、改革前後鄉鎮財政所職能演變。稅費改革前,鄉鎮財政是基本完整的一級財政,特別是1994年《預算法》的頒佈實施,鄉鎮的財權和支出範圍擴大,保障能力增強,鄉鎮財政相對獨立的編制財政預決算,管理預算內、外資金。主要履行七項職能:

(1)負責鄉鎮財政的預決算和預算執行管理等工作;

(2)負責農村稅收政策的執行和農業四稅的徵收管理;

(3)負責鄉鎮國有資產管理;

(4)負責鄉鎮預算外資金和票據的監督管理工作;

(5)負責維持鄉鎮政府的運轉;

(6)負責對鄉鎮“七站八所”實行“零戶統管”;

(7)負責鄉鎮政府安排的其他中心工作。

稅費改革後,爲確保鄉鎮正常運轉,鬆滋市實行了鄉財縣管,把鄉鎮視同市直部門,納入部門預算編制範圍,調整了縣、鄉財政體制與分配關係。改革後鄉鎮財政的工作環境和工作任務發生了很大變化。一是由收支管理型向支出管理型轉變。農村稅費改革後,鄉鎮財政所不再承擔組織財政收入這一任務,但鄉鎮財政支出資金量呈持續增加趨勢,支出管理型的特徵十分突出。二是由預算管理型向覈算管理型轉變。鄉鎮綜合配套改革取消了“七站八所”、財政所和經管站進行了合併,鄉鎮實行預算管理的單位僅剩鄉鎮政府和財政所兩家,預算管理職能在削弱。透過實行“村帳鎮管”以後,在保持資金所有權、管理權、使用權不變的前提下,實行集中統一覈算,鄉鎮財政所的財務覈算管理職能得到了增強。三是由維持保障型向服務發展型轉變。隨着國家支援“三農”力度的加大和惠農政策的不斷出臺,各項直接針對農民的補貼逐年增多,鄉鎮財政所不可替代地承擔了這些資金的兌付落實工作,而服務羣衆、服務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成爲當前鄉鎮財政工作的主要內容。稅改後的鄉鎮財政所主要履行17項職能:

(1)鄉鎮部門預算的編制與執行;

(2)“鄉財縣管”改革後鄉鎮行政事業單位收支管理與監督;

(3)農村公益性服務中心“以錢養事”資金、財務管理;

(4)上級轉移支付資金、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與監督;

(5)惠農補貼資金、社保資金的發放及政策的落實;

(6)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徵收;

(7)鄉鎮非稅收入、票據管理;

(8)鄉鎮國有資產及村級資產、資源管理;

(9)農民負擔監督管理;

(10)農村財務、資金“雙代理”;

(11)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及土地糾紛調解;

(12)鄉村兩級債權、債務監管;

(13)農村專業合作組織建設;

(14)農村經濟經營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