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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寫作指南

審計報告的結構大體可以分爲前言及正文兩個部分,前言描述審計機關實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基本情況;正文部分包括五個方面的主要內容,即:被審計的黨政領導幹部(企業領導人員)及其所在單位的基本情況、被審計的黨政領導幹部履行的經濟責任情況、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審計評價、審計處理處罰意見及審計建議等。以下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寫作指南,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寫作指南

 一、關於前言部分:

在這一部分,我們主要描述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依據、審計時間、審計範圍、審計的主要內容、必要的追溯及延伸事項、被審計的黨政領導幹部(企業領導人員)及其所在單位的配合情況等。

 二、關於正文部分:

正文部分主要分爲五個部分,每一部分內容側重點是不同的。

 (一)被審計的黨政領導幹部(企業領導人員)及其所在單位的基本情況:

這一段是審計評價的鋪墊。簡要介紹被審計的黨政領導幹部(企業領導人員)所在單位的經濟性質、管理情況、業務範圍及經營規模,財務隸屬關係,覈算管理體制、財務收支狀況等內容;以及被審計的黨政領導幹部(企業領導人員)的姓名、職務分工、任職時間等基本情況。要根據收集的明確領導分工的有關檔案來準確表述被審計的黨政領導幹部 (企業領導人員)的職務分工情況,以及由此確定的延伸審計單位,便於後面進行審計評價時,責任範圍的界定準確無誤。

 (二)被審計的黨政領導幹部履行的經濟責任情況

主要說明被審計黨政領導幹部所在地區的財政收支情況、重大的政府決策行爲、農民政策貫徹落實情況,以及被審計黨政領導幹部的職責履行情況。直屬部門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主要說明所在部門的財務收支情況、所在部門對行業的有關經濟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部門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遵循情況,以及被審計領導幹部的'職責履行情況。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主要說明所在企業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審計的情況、企業重大經濟投資決策情況、國有資產的保值增殖情況,以及被審計領導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在撰寫這部分內容時,要突出兩個方面的內容:第一,審計的主要內容應該以審計實施方案中確定的審計內容與重點爲主線,不要不分主次地羅列很多數據。第二,要根據收集的審計資料反映的內容,充分揭示被審計領導幹部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所取得的成績,這樣處理,使爲了使後面的審計評價內容鮮活。第三,要以簡要的文字描述被審計的黨政領導幹部(企業領導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特別是對於審計發現的被審計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中的失誤,無法在“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中揭示的履行職責的失誤情況,要在這一部分中表述出來,便於和後面的審計評價部分首尾呼應。例如:我們在實施一個政府直屬部門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發現在重大資金的分配決策方面,存在有時沒有經過集體討論研究的現象。爲了便於後面的審計評價,我們對這個部門在這位領導幹部任職期內的所有大額資金的分配過程進行了審覈,發現該部門雖然在年初對資金的分配方案進行了研究,內部處室對資金、項目的管理有不成文規定和徵詢意見匯籤制度,但至審計日仍未出臺對項目計劃的確立、資金的分配、資金的管理、尤其是日常資金審批的正式成文的規定和辦法,從而造成了在項目計劃確立、資金分配上,有時經會議研究,有時未經會議研究,有個人審批的狀況。我們將這一事實放在審計的基本情況中表述出來。這樣處理,是爲了和後面的審計評價相呼應。

(三)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是審計評價的重點和基本支撐。總的一個原則,是按照審計實施方案中確定的審計重點內容進行審計時,將發現的主要問題給予具體揭示,包括將發現問題的事實,產生問題的原因,所違反有關財經法律法規的具體內容,存在問題所造成的影響或後果等反映在審計報告中。

在撰寫這部分的內容時要注意幾點:第一,審計查出的問題很多,不能大事小事一哄而上,要抓住主要問題說清說透,避免不分性質重要、金額大小與否,將審計查出的問題統統反映在審計報告中。第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要重點表述審計發現的、被審計的黨政領導幹部(企業領導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應該承擔責任的問題。這一部分問題,將在後面的審計評價中,按照前言部分列出的《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爲依據,進行責任的界定。與被審計的黨政領導幹部(企業領導人員)履行責任無關的重大問題,在這部分內容的最後集中反映出來,不進行責任界定。第三,撰寫這一部分內容,要作到闡述事實清楚,定性恰當,引用有關法律法規準確。

(四)審計評價。

審計評價可以說是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核心內容,同時也是撰寫審計報告的難點。對於審計評價,我們的體會是,以被審計的黨政領導幹部(企業領導人員)的職責分工爲依據,以其所在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重大經濟決策及執行活動、內部控制制度制定及遵循情況爲審計評價基本內容,同時對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界定被審計的黨政領導幹部(企業領導人員)應該承擔的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並且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被審計的黨政領導幹部(企業領導人員)有無不廉潔行爲進行審計評價。在實際撰寫過程中,要注意幾點:首先,對於被審計的黨政領導幹部(企業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的審計評價我們做到一分爲二,審計中發現的履行責任情況好的方面充分肯定,成績要講足;審計中發現的履行經濟責任不足的,要用事實予以揭示,切忌無事實依據而定性。其次,要注意的是,一位領導幹部(領導人員),在他任職期間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活動都負有責任,但並不是所有的責任都由被審計的黨政領導幹部(企業領導人員)一人承擔。要按照經濟責任制的分工原則,被審計的黨政領導幹部(企業領導人員)對直接分工負責的那部分工作承擔直接責任,對其他成員分工部分只負有主管責任。再次,在對黨政領導幹部(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往往涉及到重大經濟決策方面的內容。對於一項重大經濟決策,決策的主體可能是一個人,也可能是一個集體。關係到一個地區的發展、企業的發展、羣衆利益的重大經濟決策大部分爲集體決策,由集體決策造成的失誤,責任應該由集體負責;由領導幹部(領導人員)個人決策造成的失誤由被審計領導幹部(領導人員)個人負責。對於重大經濟決策的失誤,透過查證有關的會議紀要、詢問有關人員等方式收集審計證據,來分析決策是集體決策還是個人決策,使責任的界定有根有據。第四,審計評價的內容要和審計報告前面所反映的被審計領導幹部(領導人員)履行責任情況、發現的主要問題相呼應。例如:我們的一份政府直屬部門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中有一部分審計評價是這樣寫的“由於缺乏成文的資金審批規定,制度不健全,造成在資金審批上,有時未經集體研究”,對於這樣的一個審計評價,我們進行了大量有效而紮實的審計取證過程,蒐集了這位領導幹部任職期內其所在單位大額資金分配過程的審計證據,並且將領導幹部履行職責的情況放在審計報告中的“審計內容”部分描述出來,這樣做,使我們的審計評價有內容支撐。在審計報告徵求意見階段,這位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對審計報告中的這段評價沒有提出反對意見。第五,對於審計發現的違反財政財務有關法律法規的主要問題,要依據《暫行規定實施細則》中有關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的界定標準來進行責任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