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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唐軍書記的一封信

書信3.09W

唐書記您好:在國家目前的大環境下,我們的司法系統還這樣辦案,真的不能讓人相信。之所以這樣與您反映情況,就是我可以用我的人格擔保,所述事實如果有虛,可以用命補償。

致唐軍書記的一封信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法官劉傑勾結當事人虛構拍賣事實、僞造拍賣文書涉嫌瀆職犯罪一事,事實如下:

一、案件經過:2004年大連碳纖維有限公司與大連詠澤碳材料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金州區以下簡稱詠澤)因民事糾紛引發民事訴訟案件,該案歷經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長達三年多的審理以敗訴告終,按照民事管轄權應由大連市中級法院依法執行,但由於詠澤公司法定代表人鄒丹的丈夫時任瓦房店市市長,爲達到她們佔有他人更多財產目的鄒丹等人透過非法手段將該案件轉到瓦房店市法院執行。對此公司及金州區中長村多次向大連市中級法院提出管轄異議但無果。

二、違法事實:案件執行過程中瓦房店法院法官劉傑爲討好領導及謀取私利,根本不給償還的時間將正處於生產中的興科公司資產予以拍賣。

1、低價評估:首先是將公司6500多平方米價值2500多萬元的廠房、辦公樓、鍋爐房變電所及配套設備僅僅評估爲792萬元。而其首次委託的評估師竟然沒有評估資格,經當事人提出異議後才又重新改換評估師。興科爲此多次提出重新鑑定申請而其不予理會。

2、虛構事實低價拍賣:由於在2002年用廠房作爲抵押物向大連市農業銀行金州支行貸款,該廠房第一權益人本應是農行。但劉傑等人爲達到佔有財產的目的竟然下達判決書宣佈農行的抵押無效。之後劉傑等人先後對興科的房產進行拍賣,由於均無人競拍導致流派。但可怕的是不知怎麼拍賣截止日是2008年9月1日,劉傑每次都在拍賣截止日前電話通知興科及農行、中長村無人競拍。但沒有想到2009年4月26日劉傑卻到興科送達(2006)瓦民合執字第58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2008年9月2日將興科房產以641.925萬元的低價予以拍賣。

3、僞造拍賣文書漏洞百出:

首先經公司向瓦房店法院及其委託的大連鈞誠拍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鈞誠)查閱檔案確認事實如下。2008年8月15日鈞誠在媒體發佈的'拍賣公式明確指出競拍截止日爲2008年9月1日15時。而在法院及鈞誠提供的文書中均競買人登記時間顯示爲2009年9月2日。登記時間在競買截止日之後。

其次按照法律規定競買人登記後即應在規定時間內繳納競買保證金,如果競買人不繳納競買保證金其登記應無效,本案瓦房店法院、鈞誠拍賣行、競買人始終沒有向當事人提供和出示繳納195萬元競買保證金的任何書證。

第三在法院提供的2008年9月2日成交的拍賣報告中競買人身份證傳真件上清楚的留有2009年4月15日的日期,再次有力證明所謂的2008年9月2日的拍賣是虛構的是後期僞造的。

第四瓦房店法院提供所謂的拍賣裁定文書的日期是2008年9月3日,即在2008年9月2日僅僅相隔一日法院的裁定即火速出爐。按照法律規定競買人只有將全部競買款項繳納到拍賣公司、拍賣公司再將該筆款項繳納到法院帳戶後法院才能夠制定法律文書。而按照當時銀行的流程無論如何在一天之內是不能夠完成的。當公司向劉傑提出質疑要求其出示競買人交款的證據時劉傑竟然說競買人繳納的是現金。將近700萬的現金交易如何叫人相信?即便是繳納現金也應該提供拍賣行和法院的收款證據吧,但劉傑等人對此正當請求根本不理會。

最爲不能理解的是,大連詠澤新型碳材料有限公司在2006年11月29日下的(2006)金民合初字第500號裁定書裁定公司解散之日直十五日內由公司股東成立清算組,組織清算。也就是說2008年9月3日,申請執行人大連詠澤新型碳材料有限公司沒有主體資格,沒有主體資格的主體怎麼能做申請人呢?

今年在企業正常運營的前提下,不顧檢察院的介入,強行把企業給停工了,一百多人的碳纖維及複合材料科研隊伍,經過半年的時間已經支離破碎了。

綜上所述充分說明瓦房店法院法官劉傑勾結當事人、拍賣公司僞造國家法律文書涉嫌瀆職枉法事實確鑿,懇請貴院維護法律尊嚴、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法嚴懲犯罪分子。但背後的黑手更是可怕,劉傑只不過是一個棋子,爲了他們的目的,可以不管別人的死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