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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補助申請書範文

在如今這個年代,申請書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我們在寫申請書的時候需要注意問題。來參考自己需要的申請書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遺囑補助申請書範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遺囑補助申請書範文

申請人:杜XX,女,1937年5月20日出生,居民,住新興縣新城鎮錦水北6號。聯繫電話:轉。

申請人杜桂珍不服新興縣委組織部、老幹部局於20xx年7月23日作出的《關於杜桂珍、陳炎明反映要求落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答覆》(以下簡稱《答覆》),現向廣東省人民政府、雲浮市人民政府提出以下申請。

申請事項:

請求廣東省人民政府和雲浮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共廣東省委組織部、中共廣東省委老幹部局、廣東省財政廳的粵組通[20xx]55號文的規定,給予我落實生活困難補助。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認爲,新興縣委組織部、老幹部局的《答覆》所適用的檔案依據(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建國後從軍隊復員退伍又參加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幹部,不能辦理離休”的規定,是斷章取義的,顯屬不妥。原文是:“勞人老(1983)20號檔案第7條,關於‘因工作需要由組織委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幹部’,是指原是國家幹部(包括軍隊轉業幹部),由上級主管部門調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建國後從軍隊復員退伍又參加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幹部,不能辦理離休。”申請人認爲,陳君瑞顯然不屬於此情況。陳君瑞的情況應當適用勞動人事部勞人老(1983)34號檔案第一條第3項“不屬於因犯錯誤、受處分安排當工人的'。對這部分人辦理離休時的審批權限,由幹部、人事部門按照勞人老(1983)10號檔案第五條規定執行。審批前不須辦理工人轉幹部的手續。被批准離休後,即列入離休幹部編制,由幹部、人事部門管理,可享受一般離休幹部的待遇。所需經費,由幹部人事部門列入預算。他們的離休榮譽證中的‘原職務’仍填寫爲‘工人’,下邊註明‘(享受一般離休幹部待遇)’。”

據此,我丈夫陳君瑞是應當享受離休幹部待遇的,但在其病故(1987年9月)前尚未辦理離休手續,造成我沒有經濟來源,至今生活十分困難,無錢治病。

鑑此,我懇請廣東省人民政府、雲浮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共廣東省委組織部、老幹部局、廣東省財政廳的粵組通[20xx]55號《關於對符合離休條件未辦理離休手續先故的企業老幹部配偶給予定期生活困難補助的通知》和中共雲浮市委組織部、老幹部局、雲浮市財政局的雲組通[20xx]31號文的規定,給予我落實生活困難補助爲盼。

此致

  xcx省人民政府

  雲浮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杜XX

  20xx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