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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清算申請書

申請書3.04W

在一步步向前發展的社會中,申請書使用的次數愈發增長,我們在寫申請書的時候要注意態度要誠懇、樸實。相信許多人會覺得申請書很難寫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強制清算申請書,歡迎大家分享。

強制清算申請書

強制清算申請書1

申請人:

地址:

中國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

地址:

負責人:

申請事項

1、依法指定清算組對湖北金城飲食娛樂有限公司進行清算,並指定申請人法定代表人W爲清算組負責人;

2、本案受理費用及相關清算費用由ZNJ承擔。

事實和理由

1993年11月28日,申請人與ZNJ原下屬的KAT公司簽訂了一份合資經營湖北金城飲食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城公司)的合同。該合同約定: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爲人民幣350萬元,以該投資總額作爲合營公司的註冊資本。其中KAT公司出資192.5萬元人民幣,佔55%,出資方式爲現金人民幣122.5萬元,房屋人民幣70萬元;申請人出資26.25萬美元,摺合人民幣157.5萬元,佔45%,出資方式爲現金11.67萬美元,摺合人民幣70萬元,進口設備14.58萬美元,摺合人民幣87.5萬元。雙方認繳的出資額在合營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0天內到位。合營公司法定地址爲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組織形式爲有限責任公司,合營期限爲11年。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合營公司應依法進行清算,清算後的財產,根據各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合同還約定:康奧特公司負責協助合營公司對其經營場所的土建、裝修工程在94年元月15日前完工。合同及其附件均須經湖北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同日,雙方還簽署了一份《湖北金城飲食娛樂有限公司章程》。該章程除對上述內容作了相同約定外,還約定:合營公司經營規模爲建築面積1476平方米。合營期限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期計算。

1993年11月23日,ZNJ向湖北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申請成立金城公司。同年,湖北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下發了鄂經貿資[1993]025號《關於中外合資湖北金城飲食娛樂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覆》。1993年12月15日,金城公司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營期限爲1993年12月15日至20xx年12月4日。1996年4月2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爲金城公司頒發了批准號爲外經貿鄂審字[1993]04080號,批准日期爲1993年12月11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金城公司成立後,申請人以設備款繳清了全部出資,KAT公司則以金城公司往來款122.5萬元人民幣作爲貨幣出資,並於1994年6月,將根據雙方約定擴建後折價人民幣70萬元,座落於青山區吉林街建築面積爲1657.06平方米的房屋(權利人爲ZNJ,房屋坐落地點也即雙方合同約定的金城公司的法定地址武漢市青山區號。)作爲出資交金城公司實際使用至今,但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期間申請人曾多次催告。1995年11月20日,ZNJ作爲KAT公司的上級主管部門也即出資房屋登記的權利人,出具《承諾書》承諾:“按金城公司合資合同之約定,我局將金城公司現在使用的的房屋(按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青山房地產局241號圖所繪製的平面圖)作爲中方的出資列入金城公司的固定資產,若在金城公司合資期滿時仍未辦理產權轉移手續,我局承諾該房產納入金城公司的固定資產進入清算。”

20xx年4月15日,金城公司及KAT公司曾共同向湖北省工商局去函稱:金城公司的投資者之一康奧特公司由於領導班子換屆而未及時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現正在積極辦理之中。

20xx年3月27日,KAT公司經ZNJ批准同意註銷後,經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覈准註銷。ZNJ在KAT公司註銷時承諾:KAT公司債權債務由其承擔。

20xx年12月15日,金城公司經營期滿,董事會決議:終止“湖北金城飲食娛樂有限公司”並進行清算。同時任命爲清算委員會成員。自此金城公司清算委員會開始了長達3年多的清算工作。其中包括通知、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委託湖北海信會計事務所對金城公司進行清算審計及資產評估。湖北海信會計事務所在審計過程中出具了《關於雙方出資覈實情況》、《湖北金城飲食娛樂有限公司往來賬務函證覈實情況》、《關於對湖北金城飲食娛樂有限公司企業清算審計情況的說明》等檔案。其中《關於雙方出資覈實情況》證實:KAT公司出資情況爲金城公司於1994年12月在應付KAT公司往來款中轉出122.5萬元作爲出資款。同時按合同、章程約定以房屋出資入賬70萬元,合計192.5萬元。KAT公司以房屋出資70萬元一直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申請人出資情況爲以申請人代表W於1994年11月28日購進香港聯發冷氣貿易工程公司設備款2028487.80港元,摺合人民幣2225490.40元中的157.5萬元作爲出資款。

金城公司清算委員會清算期間,由於ZNJ既無視經政府部門批覆的合資公司合同、章程中關於KAT公司以房屋作價人民幣70萬元出資的約定,及KAT公司早已將出資房屋交付金城公司實際使用的事實;也無視其作爲KAT公司主管部門和出資房屋權利人曾作出的“若在金城公司合資期滿時仍未辦理產權轉移手續,我局承諾該房產納入金城公司的固定資產進入清算。”的承諾,及湖北海信會計事務所關於金城公司按合同、章程約定以房屋出資入賬70萬元的情況覈實;更無視“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爲清算財產。”的法律規定,執意拒絕將已認繳出資的房屋作爲金城公司清算財產處理,從而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利益,同時也導致金城公司清算工作無法繼續進行。

鑑於上述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七條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二)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具有本條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及第二十二條“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爲清算財產。”的規定,申請人特依法申請貴院對金城公司強制清算,

請求如前。

此致

敬禮

強制清算申請書2

申請人:

被申請人:中農草業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中關村南大街12號

法定代表人:王登山,董事長。

公司股東:中國農業科學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12號。

法定代表人:翟虎渠,院長。

公司股東。

申請事項: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強制對中農草業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清算事實和理由:中國農業科學院請求解散被申請人中農草業有限責任公司一案業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xx年8月18日作出(20xx)一中民終字第7744號民事判決。根據該終審判決,被申請人中農草業有限責任公司已於20xx年8月18解散。

由於被申請人公司章程規定所有事項均需要全體股東一致透過方爲有效,而公司股東之間矛盾重重,故公司雖於20xx年9月4日舉行了股東會議,但無法就清算組的組成形成有效決議,因而無法在法定期間內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而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股東中國農業科學院不斷侵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長此下去,勢必嚴重損害股東的利益。爲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7條第3款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被申請人中農草業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清算。

  此致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日

附:公司不能組成清算組的'相關檔案

1、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xx)一中民終字第7744號民事判決書

2、中農草業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3、公司股東中國農業科學院發給股東xxx的通知和提案

4、公司股東中國農業科學院發給股東xxx的通知和提案

5、公司股東xxx發給股東中國農業科學院決議通知

6、公司股東xxx關於成立公司清算組的提案

7、公司股東xxx關於成立公司清算組的提案

8、股東會議記錄

9、股東會議決議

強制清算申請書3

申請人___,性別,漢族,____年__月__日出生,系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東,住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請人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x 第三人人___,性別,漢族,_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系________x有限公司股東。

申請事項:

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強制對________x有限公司進行清算。

事實和理由:

X__請求解散被申請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一案,經______人民法院判決,現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根據該判決,被申請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已經解散。

鑑於__________有限公司未能在判決書確定的15日期限內成立清算組自行清算,而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股東___不斷侵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長此下去,勢必嚴重損害股東的利益。爲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7條第3款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被申請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進行清算。

此致 X____x人民法院

申請人:

  X___年__月__日

強制清算申請書4

申請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長。

被申請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長。

第三人某某

申請事項

1、依法對被申請人某某有限公司的財產進行強制清算;

2、訴訟費用及其他清算費用由被申請人和第三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某某有限公司於20xx年12月24日在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登記設立,註冊資金爲125萬元,股東爲:申請人、第三人和某某化工有限公司。20xx年12月2日,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將享有被申請人百分之二十的股權全部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就享有申請人百分之五十二的股權,申請人享有百分之四十八的股權。某某年元月18日,申請人與第三人簽訂《某某有限公司董事會關於公司實行承包經營的決議》,將公司承包給第三人經營管理。承包期滿,被申請人沒有進行生產,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申請人與第三人於某某年12月2日作出股東會決議,決定終止被申請人某某有限公司經營。20xx年度,被申請人未參加年檢。20xx年4月1日,申請人與第三人又形成股東會決議決定解散公司,進行清算。山東京魯律師事務所受申請人的委託於20xx年5月7日向第三人發律師函,但第三人不同意提出的基本原則,無法自行清算。爲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申請人依法提出強制清算,請求貴院依法受理,並依法作出公正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