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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2.87W

反訴人(本訴被告):王某林,男,漢族,1982年12月17日出生,身份證住址:重慶市江津市嘉平鎮**村,身份證號碼:5102821982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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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反訴人(本訴原告):王某友,男,漢族,1947年11月3日出生,身份證住址:河南省商城縣李集鄉**村,身份證號碼:41302747110****。

反訴人現就被反訴人訴我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提起反訴。

反訴請求:

1、判令被反訴人退還反訴人預支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人民幣36456.4元[54094-(54094-10000)×40%=36456.4元]; 2、判令被反訴人支付反訴人財產損失人民幣1000元; 3、本案一切訴訟費由被反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xx年8月10日6時30分,反訴人王某林駕駛粵B-310**號輕型廂式貨車在從橋頭鎮田新村往蓮湖路行駛路段,與騎自行車從左往右橫過機動車道的被反訴人王某友發生碰撞,造成被反訴人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反訴人當即停車報警,並將被反訴人王某友送往東莞市橋頭鎮人民醫院進行搶救,反訴人爲了使被反訴人能夠得到及時救治,反訴人總計爲被反訴人預交了51094元住院等醫療費用,同時還支付了3000元現金給被反訴人作爲住院伙食費。該

交通事故後經東莞市交通警察支隊橋頭大隊認定:被反訴人王某友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反訴人王某林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被反訴人兒子等於9月26日出院當天,以出院辦理結算爲由,將反訴人約到醫院並把其手中的“預收住院費用收據”拿去換票,換票後竟要求反訴人另行支付其18000元,否則拒絕將醫院正式收費收據交予反訴人,反訴人拒絕了被反訴人的無理要求。現被反訴人違背誠信,竟起訴反訴人要求支付其醫療費用30853.68元。

基於上述事實,反訴人爲了維護自己的權益,特向貴院提起上述反訴請求,懇請貴院查清事實,支援反訴人的反訴請求。

此致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反訴人: 201x年4月2日

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

申請人:王某林,男,漢族,1982年12月17日出生,身份證住址:重慶市江津市嘉平鎮**村,身份證號碼:51028219821217****。

申請事項:申請證人高*、王*、王*及莫*(東莞市交通警察支隊橋頭大隊幹警)出庭作證。

理由:

申請人與王某友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一案中,上述證人可以證實申請人已爲王某友支付了54094元醫療及住院伙食等費用,證人高*、王*、王*及莫*出庭作證,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特申請開庭審理時證人高*、王*、王*及莫*出庭作證。懇請貴院予以准許。 此致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1x年4月2日

調查取證申請書

申請人:王某林

申請事項:申請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儲存於東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橋頭大隊有關王某林與王某友交通事故案的檔案資料,調取儲存於東莞市橋頭鎮人民醫院收費視窗2009年8月10日的電子攝像記錄。 申請理由:

申請人與王某友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已訴諸貴院,業爲貴院受理。

如在訴訟過程中,被反訴人王某友不承認申請人爲其支付了54094元醫療及住院伙食等費用並拒絕將醫院正式收費票具歸還申請人,申請調查取證事項中所提及的證據可以證實申請人已爲被反訴人支付了54094元醫療及住院伙食等費用的事實。

由於申請人不能自行調查取得申請事項所提到的上述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有關規定,爲查明案件的真相,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特申請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及調查覈實申請人所申請的上述調查取證事項。

此致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1x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