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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追加被告申請書

申請書2.41W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訴法》第119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企業追加被告申請書,希望對你有幫助。

企業追加被告申請書【篇一】

案號:(2007)雲法民一初字第XXXX號

申請人(原告):鄒XX,男,漢族,住址:福建省XX縣XX鎮XX號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

被申請人:廣州市XXXX商貿城有限公司,住址:廣州市白雲區XXX路X號鋪

法定代表人:劉XX

被告:廣州市白雲區XXXX商貿城,住址:廣州市白雲區XXX路X號鋪

投資人:黃XX

請求事項:

1、追加被申請人爲本案被告;

2、判令被申請人與被告廣州市白雲區XXXX商貿城連帶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合計348119。20元。

主要事實和理由:

被告廣州市白雲區XXXX商貿城聲稱已於2006年1月28日將其在XXXX商貿城的全部權利和義務包括與原告簽訂的《廠房租用協議》轉讓予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同意承受並以被申請人名義獨立經營,但現有證據顯示:

1、被告及被申請人不僅沒有就轉讓事宜通知原告,在實際經營中也沒有向包括原告在內的`協議相對人明示;

2、被告與被申請人是一套人馬兩個營業執照,依常理原告及其他第三人無法將之區分,也無從在日常商業交往中將其區分;

3、原告及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均顯示,被告與被申請人也是共同參與了對原告的侵權行爲,構成共同侵權:

1〉被告廣州市白雲區XXXX商貿城於2005年7月17日分別向原告及福建漳平商會就其進一步的侵權行爲發函(見被申請人提交證據六、證據九),表明其主觀上有侵權故意。兩份函的落款儘管爲被申請人廣州市XXXX商貿城有限公司,但所蓋印章爲“XXXX商貿城行政專用章”,該印章與原告於2004年11月22日收到的被告發出的《通知》(見原告提交證據17)所蓋印章一致,而此時被告和被申請人尚沒有簽訂《轉讓協議》,所以該印章屬於被告;

2〉被申請人於2006年5月28日、6月9日就其擬採取的侵權行爲向原告發函,其內容和被告的函如出一轍,可見其與被告有共同故意。

3〉法人是擬製的人格,個人獨資企業雖然不具有法人地位,依然可以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具有團體人格的組織體屬性,兩者的對外法律行爲均需要透過法定代表人或投資人以及員工的職務行爲體現效力。一套人馬從事兩個主體經營範圍和具體事項均無二致的經營行爲,實際兩個主體已經混同,在相對人無法區分時應連帶承擔法律責任。

基於以上事實和理由,原告提出追加被申請人廣州市XXXX商貿城有限公司爲本案被告之申請,請予批准。

謹呈

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鄒XX

訴訟代理人:xxx

xx年xx月xx日

追加被告申請書範文【篇二】

申請人:XXX,男,1975年08月06日生,回族,雲南省巍山縣人,住雲南省巍山縣XX鎮XX村42號。身份證號532927XXX,聯繫電話:139872XXXXX。

被申請人: 大理市XX汽車資訊服務部

負責人:XXX(聯繫電話138872XXXXX);

地址:雲南省大理市XXXXXXXXXX;

申請事項:

請求依法追加被申請人爲本案被告參加訴訟。

事實與理由: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XXX訴申請人XXX交通肇事附帶賠償一案貴院已受理。2010年03月21日,交通事故發生前一天,申請人委託朋友將雲LXXXXX解放牌4100型貨車連同車輛相關證件交給被申請人大理市XX汽車資訊服務部,委託該資訊部代爲辦理落戶手續。2010年03月22日上午九時許,申請人獲悉大理市三通汽車資訊服務部工作人員XXX駕該貨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吳文鳳死亡。

申請人認爲:該交通事故發生在申請人委託被申請人辦理車輛落戶手續期間,事故發生時該肇事車輛由被申請人實際保管和控制,並由申請人大理市XX汽車資訊服務部工作人員駕駛,被申請人大理市XX汽車資訊服務部應該是本案的實際侵權人,與本案正在進行的訴訟,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基於以上事實和理由,原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之規定,特申請追加被申請人爲本案共同被告,請予批准。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2011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