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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離職證明範文

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關於失業保險離職證明範文。歡迎大家參考!

失業保險離職證明範文

【失業保險離職證明範文】

茲證明×××(先生/女士)曾在本公司擔任×××部×××一職。勞動合同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現於××××年××月×日雙方共同(√×)解除(√×)終止勞動關係。其在本公司共實際工作×年×月(××××年××月×日至××××年××月×日)。

備註:

本證明一式三份,公司、員工、失業保險機構各持一份

  ××××××××有限公司(蓋章)

  ××××年××月×日

【爲什麼要寫離職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從上面的.兩項規定中可以看出:提供離職證明的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同時,離職證明的內容也具有法定約束性,不能隨意亂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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