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章的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上的印章必須是單位規定合法的印章,個人不能私自刻章
一、離職證明,不能蓋財務章,也不能蓋合同章,刻章 離職證明。應該蓋公司的公章或人力資源(人事部)章。
二、一般公司章上的內容是不是就是公司的全稱呢
公司的公章:是公司的全稱。
公司的財務章:公司全稱加上財務專用章幾個字。
公司的合同章:公司全稱加上合同專用章幾個字。
公司的人力資源章:公司全稱加上人力資源部幾個字。
三、各種章的用途
1、財務章、合同章、人力資源章等都具有法律效力,但一般用途不一樣。
2、公章使用範圍: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可申請蓋章。
3、人力資源章用於本公司人力資源部。
4、財務章主要用於財務結算,開具收據、發票(有發票專用章的除外)給對方、銀行印籤必須留財務專用章等等,能夠代表公司承擔所有財務相關的義務,享受所有財務相關的權利,離職證明《刻章 離職證明》。
3
、離職證明上蓋公司什麼章
是財務章
還是合同章
還是人力資源章
還是別的.
這個離職證明得我自己做,章也得自己刻.我怎麼知道章上的字是什麼字
4
要離職證明是爲了確保你和原公司沒有勞動糾紛,已經和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至於政審,有 的是需要轉辦預備黨員的`相關審查,有的不是,看你 自己的情況了
會不會查出來,也有運氣的成分,一般離職證明很少會有公司去查,至於政審就看情況而定了
離職證明應該蓋公司的公章。一般說來,公司的章有這麼幾種:一是財務章,一是合同專用章,一是公章,有些還有質檢專用章等。
5
《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也引發了勞動者再次就業應持有離職證明書、原用人單位應爲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書的社會議論和呼聲。借鑑國際經驗,爲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的權益,2007年《勞動合同法》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法定義務,該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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