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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業主的公開信

公開信2.63W

公開信是將內容公佈於衆的信件。公開信可以筆寫,也可以印刷、張貼、刊登和廣播。其對象一般比較廣泛,如"三八"婦女節寫給全國婦女的公開信;"五四"青年節寫給全體青年的公開信;也可寫給一人,如廖承志寫給蔣經國的公開信。

致業主的公開信

致業主的公開信範文一:

受XX置業楊英俊董事長的委託,作爲公司副總經理,我代表XX養生基地項目,對一直以來關心、關注、支援XX養生基地的網友、業主及相關單位表示衷心的感謝!特別是對近期給大家造成的影響和不便致歉,在此說聲對不起大家了,懇請大家原諒。

XX養生基地作爲XX縣的旅遊地產項目,一直以來秉承爲XX城市建設和發展而努力的堅強決心,致力於打造一個休閒、商業、避暑的旅遊地產,爲XX的旅遊及城市發展做出應有貢獻,爲大家建造一個舒適溫馨的社區家園。

由於種種原因,公司近期在資金運作中確實出了一點問題,給業主們造成了影響和不便。但是,公司是一個負責任的公司,絕沒有逃避責任的想法和做法,更沒有所謂的老闆跑了、失聯了的情況,而是一直在積極努力地想辦法解決問題。當然公司找不到人、看不見楊總是因爲楊總及公司高層均在外面努力尋找途徑籌集資金,所以沒有時間呆在公司,員工是由於資金沒有解決不能開工,所以是放假等待而非解散。

關於資金問題,請大家放心,目前已經基本解決。爲了保證XXXX養生基地的建設,集團公司近期已將所在重慶、成都、永川的所有項目進行了關停並轉處理,全力籌集資金用於保障養生基地項目的開發建設和正常運轉。

對此公司鄭重承諾:

本週內20XX年4月26日內,公司員工全部到崗開展工作;今年5月份內完成備案工作,同時對一期開始辦理產權證;五月㡳前二期有需求的業主可先進場裝修;六月底二期一標和二號樓交房;楊英俊總經理將在五月十號左右到XX召開全體業主聯誼會,親自向業主致歉並就相關問題給大家作出解釋!

對有什麼還不瞭解的可致電139XXXXXXXX(沈XX)諮詢,確實需要楊英俊董事長電話的請來電一定告之。

最後再次致歉,請大家理解。謝謝大家!

伊卓置業副總:沈XX敬上

聯繫電話:139XXXXXXXX

致業主的公開信範文二:

各位XX家園業主、專家公館業主及相關各方:你們好!

XX家園業主(以下簡稱業主)與至觀物業及小區開發商北京鼎嘉恆房地產開發公司的矛盾由來已久。主要矛盾,是很多業主認爲開發商與現物業方未能有效履行承諾的多項義務責任,造成部分業主拖欠費,同時物業服務質量不斷下降,進而物業對多項承諾反覆並有拖延跡象,甚至出現物業突然單方面中斷空調、熱水、電梯等基本生活鏈的2012年“7、9”事件,物業方雖然受到政府處罰,但給業主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害。自2012年9月由東昇鎮政府協調召集了包括至觀物業及鼎嘉恆公司、XX家園業委會及業主代表在內的溝通會議,亦稱“三方溝通會”。三方會議上,業委會主動提出爲了維護本小區公共形象,創造和諧氣氛,雙方及各方代理停止在公共場合相互攻擊、誣衊行爲。本提議得到物業開發商的同意。現在面臨物業撤出與交接的關鍵時期,但自20XX年3月9日起,物業方種種行爲,不僅打破雙方口頭協議,直接影響小區穩定。鑑於此情況,XX家園業委會決定,針對物業方的行爲予以公開回應並澄清陳列以下事實:

1.《風險提示》中的停電問題

文中指出“由於北區(即花園)欠費450萬,導致物業一直拖欠供電局200萬電費”。文中所提200萬,根據物業及供電局提供數據,所有電錶(公館和花園分開計量)顯示物業從2012年11月份電費開始拖欠,至20XX年3月初:

花園:1442906.8元;公館:547679.39元。

暫不說450萬隻是單方數字,我們在費用集中時已發現有很大出入。再說業主的物業費用均爲一次性按年繳納,花園有一多半業主已經繳納至20XX年下半年,公館業主入住時全員至少繳納至20XX年11月。物業將公館物業費與各戶電費充值捆綁,公館業主沒有物業費繳納的選擇權,20XX年1月的三方會上物業自己也說明公館基本無欠費。甚至在物業已經決定撤出後,還對公館業主收取至13年11月的整年物業費而非3月31日。雖然物業入住以來從未根據法規向業主共示財務收支,但是物業費至今是否有結餘,相信大家都會算得清楚。特別是公館部分,費用大部分盈餘,爲何還要20XX年11月便開始欠公共電費?而且欠的是最關乎小區業主最基本生活的電費!即便如此,爲了避免停電以及停止供暖,業委會積極行動,採取了以下措施,事實列舉如下:

①根據大部分未繳費業主意願,決定了由業委會協助,自主物業費用集中的方法,統一交涉移交。費用沒有移交物業前,沒有發票,不是正式繳納物業交費,所有費用集中的業主認可,並簽訂委託書。同時以業委會的公信力爲擔保,1月下旬開始號召並開始了費用集中。

②積極協助政府與供電局溝通,保證了春節期間的電力供應。

③積極協調費用向物業移交。20XX年3月4日的3方會議,集中討論交費事宜。業委會向政府及物業方提供了委託書整理表及原件,提出主要要求滿足後,和業主溝通集中交費給物業。20XX年3月6日業委會主動要求政府召集有供電局參加的費用移交會議,並提議雙方帶着財務人員,條件吻合,當場繳費。20XX年3月11日,業委會前往政府再次表達了爲了順利交接馬上交費的意願。

④在3月12日上午4方會議召開,業委會財務同行。會議開始,開發商張衛克無端訓斥業委會代表後,不聽取政府及供電局任何意見擅自離場。但是,業委會還是極度剋制,聽取了物業方王春霞經理彙報:減除10日物業費以及解決物業問題的口頭承諾。同時聽取了供電局方的具體困難,表明了當場將可以動用的費用作爲電費全部移交。由於物業方沒有財務同行,雙方將費用交接確定在了20XX年3月13日上午。

⑤20XX年3月13日上午在供電局人員參與下開始結算費用,除去一位堅決不同意費用移交的業主及部分有疑問的業主外,最後將計153萬元的所有可動用費用向至觀物業完成了移交。

⑥在繳費進入尾聲時,物業方公開張貼了簽署日期爲3月12日的《風險提示》與簽署日期爲3月13日的《公告》。

由此業委會代表“費用集中”業主們向供電局和政府、物業方展現了我們極大的合作誠意,繳納了所欠電費190餘萬的絕大部分,費用集中的業主向已交費業主展現了他們不以私怨而忘大義的忍辱負重精神!不料,費用交接過程中物業公司做出了嚴重影響和諧處理問題事端!相信大家的眼睛是雪亮的,是非公理自在人心!我們完全尊重物業公司的合法權益,堅決反對無故欠費,同時業主的合理、合法的自身及公共權益必需得到保障!

2.對《公告》內容的迴應

公告再次重申物業的退出通知,並提醒我們應該儘快地選取新物業。我們就此認定,此前物業的退出通知和這次公告,以及我們3月12日在政府面前給物業的撤出回覆函都表明“至觀物業撤出”已成事實。本日3月15日物業主管王經理電話回覆,拒絕了業委會原定於本日開始的公共設施查驗。從法理上無論交接與否業委會及業主都有權查驗公共設施。關於交接查驗主體,業委會的工作,列舉以下事實:

1. 物業方一直不正面承認業委會,三方會議中以前所提理由逐條被證實迴應後,提出公館業委會委員問題,並在今年1月在政府協調下,業委會終於拿到了公館的業主明細

2. 物業方在12年12月的三方會議中物業及開發商王昆顧問提出希望直接與合法的業委會及第三方機構交接3方交接,不與其他物業交接。業委會在明知新舊物業交接有利於業主的情況下,爲了交接和諧,在政府協調下同意了物業提案。

3. 爲了回答解決物業對業委會質疑,業委會1月19日召開業主大會,並與3月1日正式公式業主大會結果,選出公館委員,並政府備案成功。

4. 備案成功後,業委會根據以前的有政府作證的口頭協議,在3月12日三方會議上,提交了撤出回覆函及查驗、交接要求。

交接臨近,不查驗或者以各種理由造成沒有足夠時間查驗公共設施的結果大家都很清楚。交接後發現的設施損失,如責任方不清,買單的只能是我們所有業主。由此我們有很大理由懷疑最近物業方的各種動作:已被查實的冒充W及Z業主名義調查業委會信任度;甚至將所有簽名移花接木,複印合併簽名頁,把物業對業委會的控訴信附在合併簽名頁前向政府彙報;冒用業主大會規定公示的程業主封陽臺問題(封陽臺的`業主都知道,陽臺得到了物業允許,並且物業一度還強制指定封陽臺的廠商);

所有表現的基本目是在此交接關鍵時期造成查驗接受方事實上不存在!

業委會是由廣大業主選舉產生的公益組織,成員均爲小區業主;物業方是以盈利爲目的企業。業主之間有不同意見是我們的內部事情,但當大的外部壓力事件到的關鍵時期,我們一定要團結一致,這是自古以來的道理,人心齊,泰山移!不論任何勢力方如何折騰,小區亂與不亂關鍵還是看我們業主自己。但團結不代表不接納不同意見,我們自認爲大的方向上現在的業委會很公開,甚至業委會內部也有不同意見,都是很平常的事。從籌備至今有近百人直接參與了業委會行動和討論,歸根結底不同意見都是我們內部的事,要警惕被外部利用。

業委會經過討論正式決定及提議:

一、 爲了儘快一攬子解決小區的核心問題,正式召集第4次業主大會,對小區的多項議題進行公開投票。爲了避免相關利益方對業主大會實施直接干擾,本次大會不再舉行現場會議,而以投票形式。爲方便大家,投票以能夠完全確認業主身份的紙面簽字以及已經過物業及業委會確認的業主手機短信進行。所有選票驗票查票,交政府或公證機構協助並證明進行。原始票隨時接受業主查驗。業委會倡議的選票議題爲

1) 確認至觀物業從XX家園小區撤出問題

2) 確認新的物業管理公司

3) 確認新的《管理規約》及《議事規則》。

業委會同時向實名業主徵集業主大會議題。

二、 爲解決所有業主後顧之憂,正式聘請了XX家園小區律師,爲大家提供法律諮詢及協助,儘早解決被遲遲拖延的房產證、房屋質量、與物業方費用糾紛及3月31日後物業費等等和業主息息相關的問題。

  XX家園業主委員會

  20XX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