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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委致企業家公開信

公開信3.17W

社工委致企業家公開信1

尊敬的企事業管理者:

社工委致企業家公開信

從20xx年1月1日起,國家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將正式實施,這部被媒體廣泛解讀爲“史上最嚴”的環保法,較過去的環保法律法規增加了許多新理念、新制度、新舉措,對排污單位規定了許多新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尤其是在打擊環境違法行爲方面,規定了按日計罰、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多項更爲嚴厲的新措施。在新環保法正式實施前夕,我局特以公開信的形式提醒各位企事業經營管理者在百忙之中認真學習一下這部新法,更希望存在問題的排污單位不要成爲新環保法實施後的被追責者。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對排污單位的新增懲處措施主要有以下六條:

一是按日計罰。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二是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三是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環境保護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上報市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四是未批先建直接處罰。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五是行政拘留。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爲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三)透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僞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執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六是民事責任。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保護好我們共同生活的藍天,是每個社會公民義不容辭的責任!近年來,環境污染已爲我們敲響了警鐘,我們真誠希望您能理解和支援環境保護工作,在企業生產和經營過程中能夠認真落實環境保護責任和義務,讓您的企事業成爲推動柞水環保事業發展有突出貢獻的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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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x月x日

社工委致企業家公開信2

嘉興市轄區各企業:

爲貫徹落實國家綠色信貸政策,規範企業環境行爲,防範信貸環保風險,促進經濟轉型升級,省環保廳和浙江銀監局於20xx年4月22日出臺《關於推進綠色信貸工作的實施意見》(浙環發〔20xx〕34號),在全省實施綠色信貸工作。爲使各企業瞭解掌握有關規定,現將該意見主要內容告知如下,望各企業高度重視:

一、構建綠色信貸資訊共建共享機制

環保部門和銀監部門共同構建資訊披露充分、資訊利用高效的綠色信貸資訊共享平臺。

1.綠色信貸資訊共享平臺的內容。

環保政策、法規、標準資訊;企業環境資訊,包括企業環境評優資訊、環境違法處罰資訊(經濟處罰、掛牌督辦、限期治理、責令關停及排污許可證發放吊銷等)、環境行爲信用等級評價結果、環評審批、“三同時”驗收、清潔生產、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等資訊;銀行業金融機構對企業環境資訊使用情況。

2.綠色信貸資訊共享平臺管理要求。

平臺內除環評審批資訊、“三同時”驗收結果、責令關停及排污許可證發放吊銷等資訊永久保留外,其它各類環保資訊有效期限如下:環境行爲信用等級評價結果若無更新則永久保留;企業環境評優資訊有效期爲5年;違法違規處罰資訊(包括經濟處罰、掛牌督辦、限期治理等)、強制性清潔生產審覈資訊按整改、驗收進度更新,完成整改、驗收後保留3年。

二、健全綠色信貸管理機制

銀行業金融機構將綠色信貸納入授信業務全流程管理,充分查閱環保部門提供的相關資訊,以企業環保合法性作爲信貸投放的先決條件,並根據企業環保資訊提供差別化的信貸服務。

1、對新建項目。將環評審批作爲信貸投放的先決條件之一,對未透過環評審批的建設項目不得提供貸款;對國家產業政策名錄中列入鼓勵類的項目和環保設施建設項目,在符合貸款條件的前提下,給予信貸額度和利率方面的傾斜。

2、對現有企業。對獲得環保榮譽稱號的企業(如綠色企業、國家環境友好企業等)、環境行爲信用等級評價結果爲綠色或藍色的企業給予適當優惠的信貸支援;對曾有環境違法行爲但已完成整改的企業、環境行爲信用等級評價結果爲黃色的企業、未完成減排指標或位於“限批”地區的企業,將視情況謹慎授信;對曾有環境違法行爲且暫時未完成整改的企業、環境行爲信用等級評價結果爲紅色的企業或按規定應取得排污許可證而未取得的企業,不予新增貸款;對曾有環境違法行爲並在規定期限內未能完成整改、環境行爲信用等級評價結果爲黑色、被吊銷排污許可證等企業,不再新增貸款,並逐步壓縮、退出貸款。

三、完善綠色信貸工作保障機制

適時召開新聞發佈會,公開披露有關環境監管和信貸管理資訊。積極與新聞媒體協作,開闢專欄,宣傳環境政策法規和銀行信貸政策,曝光環境違法典型案例,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

環境保護事業必須堅持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讓我們共同努力,共創生態嘉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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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x月x日

社工委致企業家公開信3

尊敬的企業負責人:

國家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已於20xx年1月1日起實施。這部“史上最嚴”的環保法,較過去的環保法律法規在打擊環境違法行爲方面,規定了按日計罰、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許多新的更加嚴厲的懲處措施,對排污企業提出了許多新的法律責任和義務,環保部把今年定爲環境保護法的“實施年”,在全國範圍開展全面的環保大檢查。

我區環保大檢查工作已經啓動,《通州區環境保護大檢查工作方案》(通政辦發[20xx]9號)已於3月18日以區政府辦名義印發。區政府將按照環保部“全覆蓋、零容忍、明責任、嚴執法、重實效”和市政府“嚴、實、細”的總體要求,全面摸清轄區內排污單位底數,深入排查環境管理薄弱環節和環境風險隱患。按照“四個不放過”——“不查不放過、不查清不放過、不處理不放過、不整改不放過”的總體要求,依法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爲:

1.對違法排污單位全部列入“黑名單”進行重點監管,充分利用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賦予的按日連續處罰、查封、扣押、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手段,進一步加大懲治力度。

2.對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設施、僞造或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等惡意違法行爲,依法嚴厲處罰;對符合行政拘留法定要件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實施行政拘留;對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對未批先建、邊批邊建的項目,一律停止建設或依法依規予以取締;對在環保設施和措施落實不到位的情況下擅自投產或執行的項目,一律責令限期整改;對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違法違規排污口依法堅決取締。

4.對羣衆舉報投訴的環境違法案件和長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環境問題進行集中整治。

希望貴企業嚴格履行環境保護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嚴格遵守各項制度,落實各項要求,不斷完善環保相關手續,合法經營,守法排污,讓您的企業爲本地區生態環境持續改善做出應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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