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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產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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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產品管理制度

  2016新產品管理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 在進行產品開發前必須進行調查研究,調查研究的工作包括:

1.調查國內市場和重要用戶以及國際重點市場同類產品的技術現狀和改進要求。

2.以國內同類產品市場佔有率的前三名以及國際名牌產品爲對象,調查同類產品的質量、價格、市場及使用情況。

3.廣泛收集國內外有關情報和專刊,然後進行可行性分析研究。

第二條 可行性分析的工作有:

1.論證該類產品的技術發展方向。

2.論證市場動態及發展該產品具備的技術優勢。

3.論證發展該產品的資源條件的可行性。

第三條 制定產品發展規劃:由研究所提出草擬規劃,經公司總工程辦公室初步審查,由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人員進行縝密研究,定稿後報公司批准,由計劃科下達執行。

第四條 產品開發研究所的主要職責是:

1.開展產品生命週期的研究,促進產品的升級換代,預測企業的盈虧,爲企業提供產品生產的科學依據。

2.開展對產品升級換代具有決定意義的基礎科學研究、重大工藝改革、重大專用設備和測試儀的研究。

3.開展那些對提高產品質量有重大影響的新材料研究。

(二)新產品試製管理制度

第五條 新產品試製是在產品按科學程序完成“三段設計”的基礎上進行的,是正式投入批生產的前期工作,試製一般分爲樣品試製和小批試製兩個階段。

第六條 樣品試製是指根據設計圖紙、技術檔案和少數必要的工裝,由試製車間試製出一件或數十件樣品,然後按要求進行試驗,以考查產品的性能和設計的合理性。此階段應完全在研究所內進行。

第七條 小批量試製是在樣品試製的基礎上進行的,它的主要目的`是考覈產品工藝性,進一步校正和審驗設計圖紙。此階段以研究所爲主,由工藝室負責技術檔案和工具設計,試製工作部分轉移到生產車間進行。

第八條 在樣品試製小批試製結束後,應分別對考覈情況進行總結,並

按zh001—83標準要求編制下列檔案:

1.試製總結。

2.型式試驗報告

3.試用(執行)報告。

(三)新產品試製工作程序

第九條 進行新產品簡單工藝設計:根據新產品任務書,安排利用廠房、面積、設備、測試條件等設想和簡略工藝流程。

第十條 進行工藝分析:根據產品方案設計和技術設計,做出材料改制,元件改裝,複雜自制件加工等項工藝分析。

第十一條 進行產品生產圖的工藝性審查。

第十二條 編制試用工藝卡片:

1.工藝過程卡片(路線卡)。

2.關鍵工序卡片(工序卡)。

3.裝配工藝過程卡(裝配卡)。

第十三條 根據產品試驗的需要,設計必不可少的工裝,本着經濟可靠,保證產品質量的原則,充分利用現有工裝、通用工裝、組合工裝、簡易工裝、過渡工裝(如低熔點合金模具)等。

第十四條 制定試製用材料消耗工藝定額和加工工時定額。

第十五條 零部件製造、總裝配中應按質量保證計劃,加強質量管理和資訊反饋,並做好試製記錄,編制新產品質量保證要求和檔案。

第十六條 編寫試製總結:着重總結圖樣和設計檔案驗證情況,以及在裝配和調試中所反映出的有關產品結構、工藝及產品性能方面的問題及其解決過程,並附上各種反映技術內容的原始記錄。該檔案的內容及要求按zh0001--83進行編寫。樣品試製總結由設計部門負責編制,供樣品鑑定用,小批量試製總結由工藝部門編寫,供批量試製鑑定用。

第十七條 編寫型式試驗報告:是產品經全面性能試驗後所編的檔案,型式試驗所進行的試驗項目和方法按產品技術條件,試驗程序,步驟和記錄表格參照zh0001—83試製鑑定大綱規定,並由檢驗室負責按zh0001--83編制型式試驗報告。

第三十五條 每一項新產品要力求結構合理,技術先進,具有良好的工藝性。

第三十六條 產品的主要參數、型號、尺寸、基本結構應採用國家標準或國際同類產品的先進標準,在充分滿足使用需要的基礎上,做到標準化、系統化和通用化。

第三十七條 每一項新產品都必須經過樣品試製和小批量試製後方可成批生產,樣試和小批量試製的產品必須經過嚴格的檢驗,具有完整的試製和檢驗報告。部分新產品還必須具有執行報告。樣試、批試均由總工程師召集有關單位進行鑑定並決定投產與否和下一步的工作安排,在同一系列中,個別工藝變化很小的新產品,經工藝部門同意,可以不進行批試,在樣品試製後,直接辦理成批投產的手續。

第三十八條 新產品移交生產線由總工程辦公室組織、總工程師主持召開由設計、試製、計劃、生產、技術、工藝、檢查、標準化、技術檔案、生產車間等各有關部門參加的鑑定會,多方面聽取意見,對新產品從技術、經濟上做出評價,確認設計合理,工藝規程、工藝裝備沒有問題後,提出是否可以正式移交生產線及移交時間的意見。

第三十九條 批准移交生產線的新產品,必須有產品技術標準、工藝規程、產品裝配圖、零件圖、工具圖以及其他有關的技術資料。

第四十條 移交生產線的新產品必須填寫‘‘新產品移交生產線鑑定驗收表”。

第四十一條 圖紙大小和製圖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和企業標準要求。

第四十二條 成套圖冊編號有序,藍圖與實物相符,工具圖、產品圖等編號應與已有的編號有連貫性。

第四十三條 產品圖應按會籤審批程序簽字。總裝圖必須經總工程師審查批准。工藝工具圖紙資料應由工藝部門編制和設計,全部底圖應移交技術檔案部門簽收歸檔。

第四十四條 驗收前一個月應將圖紙、資料送驗收部門審閱。

第四十五條 技術資料的驗收匯總管理由研究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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