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谷

位置:首頁 > 規章制度 > 制度

車輛規章制度(精選10篇)

制度1.39W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爲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想必許多人都在爲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車輛規章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車輛規章制度(精選10篇)

車輛規章制度 篇1

1、目的

爲了規範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防範和控制交通事故,確保生產經營、廠內運輸、其他運輸活動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交通安全管理。

3、職責

3.1各單位負責所在區域運輸車輛的統一管理和日常檢查,負責組織交通安全工作檢查,組織廠內機動車輛檢驗及駕駛人員安全培訓,負責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的日常安全管理。

3.2各生產單位部室對轄區範圍內運輸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負責。

3.3安全環保部負責各單位、相關部室交通安全管理的監督。

4、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安全管理

4.1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並取得駕駛證(操作證)方準駕駛與駕駛證相符的機動車輛,嚴格禁止無證駕駛。禁止將車輛轉交給他人駕駛,如需要經主管人員許可。

4.2駕駛人員的基本條件:

(1)工作認真負責,沉着穩重。

(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駕駛人員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取得相應駕駛資格,具有本專業所需的安全生產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4.3駕駛人員必須遵守交通規則,禁止超速行駛、酒後開車。進入廠區內行駛的各種車輛嚴禁超高、超載、超速行駛。

4.4各種車輛均按規定乘人,未經有關部門同意,廠區機動車不得擅自開出廠區外。

4.5各類車輛必須遵守廠區內劃分的交通標誌和交通標線的指示行駛,廠內機動車輛應按規定的工作路線行駛。

4.6凡無副駕駛員座位的車禁止攜帶人員行駛。

4.7在無劃分交通標誌和交通標線的廠區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輛在中間行駛,非機動車和行人靠右邊行駛。機動車輛行駛時遇有非機動車和行人橫過車道時必須停車或減速讓行。

5、廠區道路

5.1廠區主要通道要設立明顯的交通標誌,車輛停放不能影響廠區交通安全,且不得在廠大門周圍20米、車間進出口周圍10米以及消防通道的拐彎處停放。

5.2廠區交通主幹道限速爲15公里/小時,轉角處、十字路口、進、出入車間的汽車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

5.3廠區道路應保持平整、完好,廠區植樹、綠化和架空管道不應妨礙機動車輛正常通行。在廠區道路的交叉路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設施應設定必要的反光鏡、限高標誌、限速標誌等交通安全設施或標誌。

5.4廠區道路實施養護、維修時,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路段設定必要的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廠區主要道路斷路施工,必須到所在單位辦理手續,且通知相關部門備案。

5.5所有進出廠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接受門衛管理人員的檢查和登記。

車輛規章制度 篇2

一、辦事處機關車輛由辦公室統一管理,車輛原則上保證辦事處領導工作用。雙休日及節日用車需經單位主管領導批准。

二、由辦公室統一負責車輛安排,需用車的站所和工作人員原則上須提前一天通知辦公室,臨時急事也需及時向辦公室申請,以便統籌安排。

三、車輛的小修,原則上由駕駛員自檢自修,需要送修理廠修理時,由駕駛員報送修車計劃,由辦公室指定維修地點,修理費報主管領導批准。不在指定的地點維修或擅自更換部件一切費用由當事人擔負。

四、汽車在外執行任務,發生臨時性故障時,需要修理,由駕駛員掌握,儘量減少費用。

五、加強油料管理,做到節約用油。

六、駕駛員需服從辦公室的管理,應認真學習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增強法制觀念和業務素質,確保行車安全。

七、加強員要愛護車輛,做到勤打掃,勤檢查。制動器、轉向器、喇叭、刮水器、後視鏡、燈光及警示裝置,必須保持齊全有效。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時刻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

八、禁止酒後駕車和疲勞駕車,發生有妨礙安全行車的情況時,要主動向單位報告,不準駕駛車輛。

九、上班時間,駕駛員要在單位待命,有私事外出,要事先向辦公室請假,不得隨意脫崗。無出車任務時車輛必須歸位。

十、駕駛員不得私自出車,嚴禁將車輛私自交外單位人員駕駛,否則將視情節按機關各項事務管理制度處理。

車輛規章制度 篇3

爲使公司車輛管理統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各種車輛,最大限度的節約成本,更有效的控制車輛使用,最真實的反映車輛實際情況,儘可能的發揮最大經濟效益以及對公司所有車輛的保養和維修進行控制,以確保車輛安全、良好的執行狀況以及保養和維修的及時、經濟、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公司所有車輛。公司車輛用於公司業務、財務、行政部門人員外出辦事時使用。

二、車輛使用管理

1.職責

(1)公司行政部門經理負責公司所有車輛派遣及使用,並對各部門用車進行審批、協調、安排,保證公司車輛的有效使用。

(2)公司車輛駕駛員須持有合法駕駛證件,並且要熟知交通相關法規和貴陽市及安順地區路況。如因駕駛員駕駛證問題造成的不必要損失由駕駛員自行承擔。

(3)公司所有車輛的鑰匙原則上應由行政部門統一保管,出車時,駕駛員應在《車輛使用登記表》上簽字,表示鑰匙已收到。回到公司後,駕駛員應及時將鑰匙交回行政部門負責人,並在《車輛使用登記表》上簽字,表明車輛已返回。如違反規定私自出車,或未簽字的,一經發現罰款50元/次。

(4)駕駛員在離開車時,需確認車門窗戶全部關閉上鎖後,方可離開。如發現有未關者,一次罰款50元。如遇特殊情況車輛當天不能返回公司的,須經行政部門經理批准。

(5)公司車輛需出車,由行政部主管統一調度,公司任何人不得私自調度車輛,更不能因私使用車輛。一經發現,罰款100元/次。

(6)未經公司總經理批准,公司車輛不得對外出借。一經發現,罰款200元/次。情節嚴重者予以開除。

2.公務用車使用管理

(1)公司人員因公用車,需提前到行政部門做出車輛使用申請,填寫《車輛使用登記表》由行政部門負責人簽字同意後,根據情況具體安排車輛。

(2)行政部對審批透過的《車輛使用登記表》,將每次外出的時間、用途、來往目的地,公里數等記入並由申請外出人簽字認可後,通知車輛駕駛員準備出車。如發現未做記錄的,罰款20元/次。

(3)車輛駕駛員每次出車前需到公司車隊辦公室做好登記,並填寫好《車輛使用登記表》。漏登記的,罰款20元/次。

(4)車輛駕駛人員在收到出車通知時,應提前檢查車輛狀況及油量情況,按照派遣的時間安排出車。

(5)車輛申請人員在辦理公司事宜時,應嚴格按照派遣表中所規定的時間返回公司,如果在派遣表規定的時間內無法及時返回公司,應提前向行政部說明原因,獲得批准後方可延時返回公司。如未獲得批准遲到者,罰款50元/次。

(6)公司駕駛員在駕駛過程中,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在無照駕駛、駕車外出、駕駛員將車輛借予他人使用等情況下,出現違反交通規則,發生違章罰款,交通事故或造成車輛損壞等,由駕駛員承擔一切後果。

(7)公司公務車駕駛人不得擅自將車開回家,辦完公事必須將車輛停放在規定的地點。如未停放在規定的地點,一經發現,罰款50元/次。

3.車輛管理:

(1)駕駛人員負責定期檢查車輛狀況,定期清洗車輛,保持車輛內、外清潔,及時發現並處理簡單的車輛故障。如發現問題,一條罰款20元/次。

(2)駕駛員如需要車輛維修保養應事先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表》,註明行駛里程等具體內容,經行政部批准後方可送修,保養打臘等應事先向行政部申請,經審批後方可進行。

(3)公務車外出加油需到行政部門登記《加油卡使用登記》領取加油卡後到加油站加油,使用完畢後,油卡需及時歸還行政部。行政部門負責加油卡加油情況的查詢,每月打出加油明細。如發現異常情況,不如實加油者,罰款100元/次,情節嚴重者開除。

(4)在駕駛過程中發生故障,駕駛員無法排除故障,須估算費用並徵得公司行政部門經理同意就近尋找修理廠處理,對故障嚴重程度及發生故障的原因應及時彙報,請示處理方案。發生修理後必須將更換的部件交回公司驗審。

(5)駕駛員負責車輛的年檢工作,車輛的一切資料由行政部門存檔保管,並在車輛保險,年檢到期前通知車輛駕駛員,協助辦理保險,年檢等手續。如未按時年檢及保險,由行政部門車輛檔案負責人及司機共同承擔損失。

公司駕駛員務必瞭解本規則之一切內容;管理規則將根據實踐的發展不斷充實和修訂

車輛規章制度 篇4

1、根據xxx風電場及《水電x局機電安裝分局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加強xxx風電場項目部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落實交通安全管理職責,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項目部的生產經營正常穩定和生命財產的安全,結合xxx風電場工程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綜合治理車輛交通安全。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履行車輛交通安全職責,經常進行車輛交通安全教育,提高駕駛人員的交通安全意識,強化內部車輛交通安全管理。

3、項目部要將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總體工作,同時部署、同時檢查、同時考覈,組織落實車輛交通安全責任制;組織開展對項目部員工和的交通安全教育。

4、項目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車輛交通安全責任制的實施,主管安全生產的副職主管車輛交通安全的具體工作,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車輛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5、項目部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同時受水電x局安全管理部的領導和管理,對項目部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負責車輛的統一保險、交通事故處理;負責監督項目部落實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和工作措施,牽頭組織開展車輛交通安全專項檢查和對本區域內事故多發部位、多發點段的整治。

6、項目部車輛實物形態的管理受項目部設備物資部的領導和管理,負責對機動車輛實物形態的管理。建立健全機動車輛管理體系和編制施工車輛安全操作規程;負責組織編制機動車輛的大、中修計劃,並督促落實;監督、指導機動車輛使用,搞好機動車輛日常保養、維修,定期組織技術檢驗和性能試驗,保證技術性能滿足安全執行指標;負責對從事機動車輛操作、維修人員和管理人員持證上崗進行監督管理,並配合有關部門對相關人員的安全技術教育、培訓、考覈及取證工作;嚴格執行機動車輛改造、更新、報廢制度;參加車輛交通安全專項安全檢查和監督整改落實;參加車輛交通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7、項目部駕駛員上崗資格的認定,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並負責審查、建檔和監督管理;負責對擬錄用的車輛駕駛人員進行崗位能力資格審查,並定期對機動車駕駛員和相關工作人員的資質配置情況進行檢查,定期組織身體健康檢查和技術培訓、考覈,不適宜人員應及時調崗。

8、項目部安全部門負責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管理職責,負責制定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教育職工自覺遵守交通管理法律法規,遵章守紀和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保證項目部的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順利進行,落實車輛維修、保養和檢測制度;對車輛和駕駛人員應定人、定員、定崗,非生產需要和領導安排,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車輛;合理安排駕駛員出車頻率,防止疲勞駕駛。

9、專職駕駛員必須經分局人力資源部和項目部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駕車。駕駛人員必須認真學習、執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堅持車輛保養制度,愛護車輛,保持良好車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安全操作規程,樹立良好的駕駛作風,文明駕駛,安全行車,做到行車“三勤三檢”;嚴禁私自開車,嚴禁違法酒後駕車,嚴禁駕駛與準駕不符的車輛,嚴禁無證開車,嚴禁將車輛交於無關人員駕駛。

10、在場內臨時修建的施工道路上,應設定明顯危險標誌及必要的安全設施,以保障車輛行駛的安全性可靠性。

11、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對車輛的完好狀態進行管理,建立車輛狀態管理臺帳,做到專人負責。車輛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對車輛執行過程中的狀態進行檢查,做到專項檢查與定期檢查結合,及時消除隱患,及時解決和修理車輛存在的問題,確保車輛始終保持在完好技術狀態,嚴禁車輛帶故障、帶缺陷執行,建立檢查、維修、保養制度,並做好檢查、維修、保養記錄。

12、嚴格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車輛性能規定,合理安排正確使用車輛。

13、項目部的施工人員上下班的交通車輛,應使用客車,並保證車輛完好狀態,做到每班檢查,定期專項檢查,在一時無法解決客車的情況下,採用平板貨車臨時替代客車,要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並經報安全技術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使用,嚴禁超載、超速執行,嚴禁在無專項安全措施的情況下執行,確保車輛執行安全。

14、租用車輛的安全管理:項目部在需要租用車輛時,應打報告到分局設備物資部審批,同意後方可租用車輛。租用、出租雙方必須簽訂租車合同,合同中要明確雙方的安全職責,合同報分局設備物資部一份存檔,報分局工程質量安全管理部備案。

15、項目部所使用或聘用的駕駛員,必須是經分局人力資源部確認爲駕駛員崗位,經分局工程質安管理部考評合格備案的駕駛員。項目部不得聘用已退休駕駛員,如項目部需要使用駕駛員,應與分局人力資源部聯繫,並經分局工程質安管理部進行安全考覈批准備案後方可聘用;未經分局人力資源部確認、未經工程質安管理部進行安全考覈批准備案的,私自聘用駕駛員造成交通事故的,項目部領導承擔責任。

16、項目部所使用或聘用的駕駛員,調配上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向分局工程質安管理部上報名單備案,以便加強對駕駛員的動態管理。

17、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應嚴格對駕駛人員進行安全管理,嚴格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xxx風電場,水電x局安裝分局和項目部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教育駕駛人員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程,遵章守紀,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牢固樹立“謹慎駕駛、安全第一”的思想。

18、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應定期對駕駛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的考覈,並形成考覈檔案,對不適宜安全駕駛的人員應及時進行調整。

19、車輛駕駛員應按所持證照規定的駕駛車輛範圍進行駕車,從事客車駕駛和臨時性使用平板車替代客車的駕駛人員,必須具備大客車駕駛執照,並滿足安全駕駛的能力要求和相關規定的要求。

20、嚴格執行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安排出車時,應對駕駛人員精神狀況進行了解,合理安排,嚴禁疲勞駕駛和帶病駕駛,嚴禁駕駛帶故障車輛。

21、未經項目部領導和安全管理部門的同意,在崗駕駛員不得將車交於他人員駕駛,否則發生交通事故將承擔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22、發生交通事故後,立即搶救傷員並打電話向交警和保險公司報案,保護好事故現場,嚴禁逃逸事故現場。立即上報水電x局安裝分局安全管理部。等待分局安全管理部派人進行事故處理或委託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進行事故處理。

23、交通事故發生後,造成車輛損壞的,必須經過保險公司定損後,方可對車輛進行修復,同時,對車輛損壞的部位進行拍照,以便事後進行理賠。

24、交通事故中如果造成人員受傷,在事故處理時傷者必須提供治療終結的出院證明、發票、用藥處方等手續。

25、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26、如分局安全管理部委託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進行事故處理後,須向分局安全管理部提供:事故責任認定書、調解書、車輛定損書、保險公司現場勘察書、車輛損壞部位的照片;如果有人員受傷,必須提供治療終結出院證明、發票、用藥處方等手續,如受傷較重的,還需進行傷殘等級鑑定。具備以上資料,由分局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

27、對交通肇事駕駛員的處罰:

(1)一年內發生兩起交通事故(每起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3萬元以下),都負主要責任或以上責任的駕駛員,除進行經濟處罰外,並進行轉換工種。

(2)由於酒後駕駛或嚴重違章而發生的交通事故(含逃逸現場),除進行經濟處罰外,並進行轉換工種;同時負有刑事責任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3)在交通事故中駕駛員負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的依次按照直接經濟損失(扣除保險公司賠償部分)的60%、40%、30%、20%進行處罰,罰款金額在收到檔案15日內由事故單位墊付一次性上繳到分局財務部。

(4)交通事故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萬元,且駕駛員負主要責任或以上責任的,一年內不得駕駛小車(含皮卡)。

28、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在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對車輛交通存在的安全隱患和車輛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及時做出整改或修理安排。整改的情況應當做出記錄,作爲檢查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落實情況和發生車輛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的依據。

29、發生車輛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在正常公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交警進行處理結案,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配合。在施工區域內的施工道路上發生的車輛交通事故,在公安交警不予以處理的情況下,由分局進行調查處理、結案,根據事故性質大小進行分級管理。

30、不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造成車輛交通安全事故的,按照工程局《行政處罰通則》和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31、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每月至少進行一次車輛安全專項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檢查內容包括車輛使用管理情況和場內道路安全狀況。

車輛規章制度 篇5

第一條爲加強我市城市建成區車輛清洗站(場)管理,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市城市建成區(以下簡稱市建成區)範圍內設立車輛清洗站(場)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市城管和行政執法局是市建成區車輛清洗站(場)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會同市規劃局審查市建成區車輛清洗站(場)的新建、擴建、改建方案,負責會同市工商局對市建成區車輛清洗站(場)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爲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條在市建成區內選址建設車輛清洗站(場),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報市規劃局辦理相關規劃手續,按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經市環保局依法審批後,方可進行建設。

第五條嚴禁佔用城市道路、廣場和綠地建設車輛清洗站(場)和開展車輛清洗服務,嚴禁任意排放清洗機動車輛所產生的污水、污泥、油污等污物。

第六條車輛清洗站(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興建隔油池、沉澱池、排水溝等配套設施,防止污物污染環境。

第七條新建車輛清洗站(場),應向市規劃局申請規劃定點。

從事車輛清洗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按有關規定向市城管和行政執法局提出申請,並提交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檔案等有關資料。未經市環保局、市城管和行政執法局審覈透過,工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第八條車輛清洗站(場)須按規定標明營業範圍及名稱等內容,做到文明清洗,講究衛生。

第九條市建成區車輛清洗站(場)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市城管和行政執法局責令改正,並依法處罰:

(一)擅自佔用城市道路、廣場和綠地進行車輛清洗服務的;

(二)擅自向城市道路及其他公用設施排放污水、污泥、油污等污物的;

(三)侵佔、拆毀、損壞及其他破壞市政公用設施的。

第十條對不符合要求的車輛清洗站(場),由市城管和行政執法局、市環保局提出整改意見;對不具備車輛清洗條件、擅自佔道清洗車輛、擅自排污污染路面的車輛清洗站(場),由城管和行政執法部門、工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對車輛清洗站(場)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廣大市民或單位可以向市城管和行政執法局投訴。

第十二條行政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對不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城管和行政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車輛規章制度 篇6

爲加強公務車輛(以下簡稱公車)的使用管理,提高車輛使用效率,嚴格用車制度,做好車輛的維修、保養,確保行車安全,節約各項費用支出,特制定本制度。

公車的日常管理由駕駛員、車管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共同負責。

1、機關車輛實行定車定人管理,駕駛員必須做好車輛的保養、維修、年審、保險和交納養路費等工作,精心愛護車輛,經常檢查車輛安全狀況,保持車容整潔,使車輛始終處於良好的技術性能狀態。嚴禁擅自將公車外借,嚴禁將車輛交與他人駕駛。

2、公車必須在單位定點的加油單位使用IC卡加油,實行一車一卡,專卡專用,車輛油耗必須與車輛的技術參數及所執行的公里數相符。

3、公車保險必須在定點保險機構和險種範圍內辦理。

4、車輛使用費用的管理:

(1)車輛的例行保養、清潔按實際費用給予報銷。

(2)車輛修理實行定點維修。維修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向分管領導請示,維修金額在1000元以下的向綜合科提出,經同意後實施。除應急情況外,駕駛員不得擅自購置配件或先修後報。維修費用一次一報。

(3)過路(橋)、停車費用報銷時,應填寫報銷憑證並寫清楚起訖地點,一月一報。

(4)在定點加油單位以外加油的費用不予報銷(出差等特殊情況除外)。

1、公務用車,用車人必須向車管負責人或分管領導提出申請,由車管負責人或分管領導統一調度,統一派車。

2、派車本着“先領導後一般、先急後緩、先遠後近”的原則進行,車輛緊張安排不過來時,用車人不得無理取鬧。因公赴外地開會、出差、學習的,原則上不予專程接送。

3、所有公車全部安裝GPS衛星監管系統,每輛車兩張卡,分別由綜合科負責人和駕駛員保管,凡用車必須刷卡。出車前駕駛員到綜合科負責人處領取機動卡,車輛發動後五分鐘內必須刷卡。

4、非工作日用車,駕駛員需事先填寫《非常規用車申請表》,經車管負責人和分管領導批准後,方可出車,否則視爲違規用車。

5、未經申請批准出現非常規用車的,駕駛員需在出車後3個工作日內填寫《非常規用車事後說明表》,經車管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審查透過後,視爲常規用車,否則視爲違規用車。

6、駕駛員在出車任務完成後,及時將車輛駛入指定地點停放,並向派車人彙報出車情況。未實行定點停放的,視作違規用車。

7、不準動用公車接送子女學、親屬上下班及辦其它私事,未經審批私自出車的,視爲違規用車。

8、公車使用情況實行定期公開制度,每季度對公車使用情況在本單位公示欄進行定期公示。

車輛規章制度 篇7

爲了加強醫院車輛使用管理,保證公務用車安全有序,節約經費支出,提高工作效率,結合當前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隸屬管理

1、車輛實行管理負責制,各車輛必須建立車籍檔案,對車輛行駛全程、用油、維修及安全事故等情況進行記載,及時辦理車輛保險、年檢及安排駕駛員培訓等相關工作。

2、車輛維修和購油程序。駕駛員填寫申請院辦公室審覈,院領導批准後方可維修和購油。嚴格控制車輛購油指標,由院辦統一管理。

二、使用原則

1、小車是醫院領導外出公務用車。在院領導不用車的情況下,接送教授會診可調派。

2、麪包車是醫院日常公務專用車。車輛用途以主任外出開會、市場開發、巡迴醫療、職能科室公務外出爲主,醫院車輛須由專人駕駛,非專職人員禁止駕駛醫院公務車輛。

3、"120"救護車是醫療救護專用車,醫院指定駕駛員駕駛。車輛用途以接送病人、拿血等醫療活動爲主,非醫療用車一律不得使用"120"救護車輛。

4、用車發生衝突時,先領導後科室,先緊急後一般,先公事後私事。

5、公務用車調派實行出車單管理,駕駛員憑出車單出車。

6、節假日除值班車輛外,其他車輛一律封存,車輛鑰匙由院辦公室統一保管。

三、審批程序

1、臨牀、醫技科室公務外出用車,需提前填寫用車審批單,院辦統籌安排進行審批後,方可派車。

2、職能科室公務赴市外地區或特殊情況用車,需提前填寫用車審批單,經分管領導審批,主管領導同意,院辦統籌安排進行審批後,方可派車。如有特殊情況,先出車後補辦手續。

四、駕駛員管理

1、醫院每部車輛要定人管理,負責車輛的日常維護與保養,保證正常安全行駛。

2、駕駛員要樹立節支的觀念,節約用油,認真填寫行車記錄,出車補助按市衛生局有關規定執行。

3、駕駛員出車時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證件配帶齊全,嚴禁私自將公車借給他人使用,嚴禁酒後駕駛。

4、因自身原因違章駕駛被處罰和造成車輛損壞等情況,所有後果及費用由本人承擔。

車輛規章制度 篇8

爲了加強麪包車的管理,節省運輸費用開支,特作如下規定:

一、麪包車由廠辦公室統一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鑑於業務需要,原則上作接待客戶及協作單位之用,並作廠級領導公務用車。

三、各部室、車間如因生產經營需要使用麪包車,應提前一天填寫“使用車輛登記表”,並經廠主管領導簽名後,交給辦公室安排使用。非廠級領導如無接待任務或帶貨,一般不安排使用麪包車。

四、爲了節約開支,要求各級領導配合,力求安排正常工作日用車,休息日、節假日使用麪包車,使用部門須持“使用車輛登記表”經廠長簽名後交由辦公室安排。司機以“使用車輛登記表”爲依據,填報加班表。

五、在上班時間員工因工傷或患急病,要送醫院緊急治療的,均可以先用車,事後補辦手續。

六、外單位如借用麪包車,須經廠辦公室同意後才能辦手續借出。

七、廠領導用車由辦公室協調安排。

八、因公載貨用車(貨物40公斤以上)由廠主管領導籤批,辦公室安排。

九、所有面包車路橋費、保管費由廠主管領導審覈,交廠長審批,由財務部報銷。

十、希各車間、部室切實配合執行以上規定。如違反規定派車的,其費用由派車人自付,如違反規定私自開車的,其費用由司機自付。

十一、麪包車在晚上和廠休息日,包括節假日,規定放置廠區。

十二、麪包車出入廠均需進行登記,有關登記工作由保衛部門安排門衛配合做好。

十三、凡廠休息日,包括節假日,麪包車開出廠,司機必須交給門衛有廠長簽名的《使用車輛登記表》,門衛才能放行。

車輛規章制度 篇9

(一).使用範圍。

公司員工在本地或短途外出開會、聯繫業務、聯差迎送;接送公司賓客和來公司辦事人員;離退休中高層人員健康用車或員工因私用車;定期開車;其他緊急和非凡用車。

(二).車輛使用程序

車輛使用實行派車制度。用車須填寫用車記錄單,經部門經理、分管副總或行政部長批准後,由派車調度統一安排方可使用。

駕駛員按派車記錄上報批准的行車路線和目的地行車。

用車畢,加強員填寫用車實際情況記錄。

在影響公務情況下,酌情滿足員工因私用車要求,但因私且車應嚴格審批。

對近似方向、時間的派車要求儘量合用,減少派車次數和成本。

車輛治理

公司所有車輛均由公司行政部統一治理。

公司所有車輛均建立車輛檔案,須填寫車輛登記表。駕駛員如實填寫用車裏程和耗油量,經行政和財務部門聯審後方可報銷。

公司所有車輛實行專人保養責任制。駕駛員發現無力排除之故障,應及時報告其主管,不得帶病出車。

公司車輛既有按部門使用,又由公司行政部門統一計劃使用時,各部門和駕駛員應顧全大局,愉快服從指揮、調度。

公司實行用車收費制度。各部門用車按月進行內部財務覈算,列入部門成本效益考覈範圍;因私用車的費用則在其工資中列支扣除。

公司車輛必須按規定停放在認呆地點,一般不答應在外過夜。因保管不善造成車輛被盜、損壞,駕駛員和行政部領導共同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駕駛員治理

除公司答應的非凡員工以外,禁止非專職駕駛員駕駛公司車輛。

發生交能事故,駕駛員乘車人員必須保護事故現場,及進向交警、主管和公司有關領導報告,做好善後工作。

交通事故、違章責任在我方之罰款和修理費用,原則上由駕駛員自行承擔;如遇

非凡情況,經各級領導特批,可報銷費用的----。

如何管理公司車輛

安裝GPS車載定位監控系統也不失爲一種好的方法:

車子在外難管理,司機謊報塞車,謊報車壞了需要修理,謊報油費,謊報過路過橋費……

實現車輛及貨物精確定位、實時監控、智能報警、高效調度,讓一切盡在掌控不再是物流企業管理者們的奢望。

車輛實時定位:實時查詢選定車輛的位置、行駛方向、速度資訊;

車輛偵蹤定位:偵蹤查詢選定車輛的位置、行駛方向、速度資訊;

行駛路線控制:預先設定車輛的行駛線路,如車輛偏離行駛線路,立即向監控中心發出報警;

行駛區域控制:預先設定車輛的行駛區域,如車輛超越規定區域,立即向監控中心發出報警;

歷史軌跡回放:按時間段查詢車輛行駛狀態,包括車輛資訊回傳時間、車輛屬性資訊、該車當時的位置、速度、狀態、方向、行駛路線等資訊;

行駛數據記錄及統計:系統自動記錄並儲存車輛行駛路線、報警資訊、行駛里程等數據,並會自動生成相應的統計報表;車輛遠程控制:系統可對車輛實施遙控斷油斷電、監聽及遠程開關車門;

公司內的車輛和司機,大家是如何管理

1)公司統一購買加油卡,指定加油地點,覈算下油耗,是否有異常.

2)司機是隨時待命,具體需要分清楚是小車司機還是送貨司機。

3)車輛的維修保養也是由指定的4S店或者指定的維修站處理。一般費用都是明碼標價的,部門人工費用會有一些折扣。主要看您找的維修站是如何談的了。

車輛規章制度 篇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嚴格管理車輛,合理使用車輛,節約費用開支,最大限度地發揮車輛的使用效益,以適應公司公務用車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車輛系公司管理的公務車輛。

第二章 車輛管理與使用

第三條 公司車輛由綜合管理處統一管理、統一調度,並實行“一人一車制”。車鑰匙統一放在綜合管理處。任何人不得直接指定駕駛員或私自利用備用鑰匙出車。

第四條 車輛的附帶資料,除行駛證、保險卡、附加稅告知證由駕駛員隨車攜帶外,其餘均由綜合管理處統一保管。隨車攜帶資料由車輛責任人保管,不得遺失。如車輛交接或移轉時應辦理移交手續,隨車攜帶資料一併移交。

第五條 本公司人員因公外出需要用車時,應填寫經部門負責人覈准的《車輛使用申請單》報綜合管理處,綜合管理處將根據公務的重要性安排車輛。未辦理申請的,綜合管理處不予安排。

第六條 每輛車內均設有《車輛使用記錄表》,供駕駛員記錄車輛使用詳細情況,駕駛員應認真填寫,並於每月1日將《車輛使用記錄表》報綜合管理處。

第七條 車輛應由專職駕駛員駕駛(除公司許可自駕者外)。駕駛前駕駛員必須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包括:水箱、油量、機油、電瓶液、輪胎、外觀等。

第八條 車輛在行駛途中應遵守交通規則,注意安全。

第九條 駕駛員不得將公務車開回家,不得公車私用或將車擅自借給他人駕駛。

第十條 出車期間,車輛應停放在安全位置。晚上車輛駛回後應停放在公司指定場所。

第十一條 駕駛員出車的(除出差一天以上),必須當天把車輛開回公司車輛停靠地。

第三章 車輛維修保養

第十二條 車輛的維修、保養由公司統一安排。未經許可,駕駛員不得私自將車輛送到修理廠修理、保養,否則費用自理。

第十三條 需要維修、保養的車輛,由駕駛員提出申請,經綜合管理處審覈批准後在公司指定的地點進行。維修保養費用由駕駛員申請,維修保養後憑有效單據報銷。

第十四條 車輛於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或其它耗損急需修復或更換零件時,應向綜合管理處彙報並請求批示。事後再補辦申請手續。

第四章 車輛違規與事故處理

第十五條 未經許可將車輛借予他人駕駛以致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所發生的罰款及責任由責任駕駛員自行負責。

第十六條 各種車輛如在公務中發生車禍,除及時報案外,還應即刻與公司綜合管理處聯繫。綜合管理處除即刻派員前往處理外,還應即刻通知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

第十七條 駕駛員因超速、超載、任意停車及其他違反交通規則行爲所發生的一切罰款和費用由駕駛員自行負責。特殊情況需報銷的,駕駛員應寫書面情況說明並由用車人證明,報經總經理特批。

第五章 駕駛員行爲規範

第二十條 駕駛員應絕對服從公司領導和綜合管理處的管理,認真、熱情地做好公司領導和各部門及公司客人的安全駕駛工作。

第二十一條 因公司需要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用車的,駕駛員不得無故推諉。

第二十二條 駕駛員應遵守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如在唐山本地出車不能及時趕回公司簽到、簽退的,應及時告知部門負責人,否則按違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處理。

第二十三條 駕駛員必須保持通訊暢通,凡享受公司手機費補貼者必須24小時開機,否則取消手機費補貼。

第二十四條 駕駛員若有私自出車、公車私用、公車出借等行爲,經教育不改者,予以除名。

第二十五條 駕駛員應保持清潔的車內衛生,禁止車內吸菸。

第二十六條 駕駛員應保持良好的個人形象、保持服裝的整潔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