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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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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一】

1.目的

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爲了及時瞭解和研究職工的傷亡事故,防止事故擴大,減少與之有關的傷害和損失,吸取教訓,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制定本制度。

2.範圍

適用於公司內部發生的工傷事故報告。

3.職責

各部負責製造現場傷亡事故的報告處理。

死亡事故有綜合科按規定的程序向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報告,並協助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4.工作程序

4.1事故的分類

4.1.1一般事故

a.輕傷事故:人員造成輕微上海或財產損壞不超過3000元的事故;

b.重傷事故:《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各種重傷事故或財產損失在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事故。

4.1.2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按《工程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建設部3號令)的規定劃分。

4.2事故的報告

4.2.1如有傷亡事故發生,最先發現的人應立即向部門安全員報告,部門安全員向部長報告,部長向主管安全的經理報告,企業負責人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部門、人員姓名、事故的損失程度、事故的原因分析、處理步驟等。並按照程序和部門逐級上報。

4.2.2一般事故,部長必須組織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填寫事故報告書,在事故發生後兩天內送總經理和綜合科。

4.2.3重大事故,由綜合科按照《工程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建設部3號令)的規定進行事故報告分析,重大事故的事故報告書在7天內分送總經理和主管單位。

4.2.4勞務人員及其他相關方人員的事故報告由本單位進行報告,但應說明傷亡者單位、姓名、事故原因等。

4.3事故的調查處理

事故發生後,由工程部根據製造現場應急救援預案的內容對受傷人員進行現場救治,並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內容對傷亡者家屬進行妥善安置。

各級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處理應本着“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對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沒有采取防範措施、事故隱患不整改不放過。

4.4事故報告的管理

發生傷亡事故後要及時、如實上報,如有隱瞞不報、虛報或有延遲上報等情況,責任人應受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應受到刑事處罰。

綜合科對一般事故的報告進行不定期的檢查,發現隱瞞不報或謊報的情況應按有關規定對工程部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總經理和主管安全副經理對重大事故的報告進行不定期的'檢查,發現隱瞞不報或謊報的情況應按有關規定對綜合科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綜合科應建立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檔案,按時、如實填寫企業工傷事故的統計內容。

上述內容列入該部門年度績效考評工作。

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二】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縣內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爲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採取預防措施,制止安全事故的發生,特製本制度。

1. 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側。

2. 事故報告

2.1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主管部門負責人,重大情況應直接報總公司有關領導,若發生火災事故且較嚴重時應同時立即報火警119;

2.2總公司領導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公司主管部門和縣政府有關單位;

2.3發生重特大事故時,應當保護事故現場,並迅速採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2.4發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時,事故發生部門應向公司主管領導和安全部門進行報告,以便研究採取相應措施,避免再次發生;

2.5事故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

2.5.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5.2簡要經過;

2.5.3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斷;

2.5.4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2.5.5事故報告單位。

3.事故現場處置

3.1事故發生後,現場部門負責人員在進行事故報告的同時,應迅速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撤離、疏散現場人員和羣衆,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3.2事故發生後,如導至人員傷亡時,應立即組織對受傷人員的救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