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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學生會章程樣本

章程2.64W

大學學生會如何制定章程?那麼,下面請參考公文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大學學生會章程樣本,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大學學生會章程樣本

大學學生會章程樣本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xx財經政法大學學生會是在校黨委領導,校團委指導下的羣衆性學生自治組織。

第二條 xx財經政法大學學生會參加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和湖北省學生聯合會,爲團體會員。

第三條 本會的一切權力屬於全體會員。會員行使民主權力的機構是全校學生代表大會、各院學生代表大會及全班學生會議。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是:全面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發揮聯結學校黨政和同學之間的溝通紐帶作用,全心全意爲同學服務,團結和引導廣大同學成長成才,爲把我校建設成爲國內一流、國際知名的特色鮮明的研究型大學而努力奮鬥。

第五條 本會基本任務:

(一)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同學開展學習、文體、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創新創業創優等多種活動,促進同學全面發展;

(二)維護校規校紀,倡導良好的校風、學風,促進同學與同學之間、同學與教職員工之間的團結,協助學校建設良好的教學秩序和學習、生活環境;

(三)組織同學開展有益於成長成才的自我服務活動,協助學校解決同學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四)加強學校黨政與廣大同學的聯繫,透過學校各種正常渠道,反映同學的建議、意見和要求,參與涉及學生的學校事務的民主管理,維護同學的正當權益;

(五)引導和支援學生社團健康發展,配合團組織加強對學生團體的管理和服務;

(六)規範學生幹部的產生和配備,強化學生幹部的羣衆意識、責任意識和奉獻意識,以實際行動做廣大同學的表率。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的xx財經政法大學在籍全日制本科生均爲本會會員。

第七條 會員根據本章程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本會內享有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權透過各種正當途徑和方式對本會幹部及開展的工作進行監督、討論、質詢並提出建議;

(三)享有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四)依照本會章程規定的民主程序,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大事務;

凡受到留校察看處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間不享有上述權利。

第八條 會員在行使本章程賦予的權利時,需履行以下義務:

(一)樹立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的思想,弘揚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和集體主義的精神,做先進文化的倡導者、傳播者;

(二)會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支援和配合本會工作,維護本校榮譽;

(三)刻苦鑽研科學文化知識,認真完成各項學習任務,積極參加體育鍛煉,促進個人全面發展。

第三章 學生代表大會

第九條 xx財經政法大學學生代表大會(簡稱學代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條 學生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

如遇特殊情況,經學生會主席團以三分之二多數透過並經學校黨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學生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 學代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當選代表參加方能召開。

學生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透過決議時實行表決制,選舉和決議必須有與會代表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 學代會代表按會員總數的適當比例由各學院按民主程序選舉產生。

第十三條 學生代表大會根據本章程行使以下職權:

(一)審議和透過學生會工作報告;

(二)修改學生會章程,監督章程實施情況;

(三)選舉新一屆學生會主席團;

(四)開展提案工作,對學校及學生會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五)討論決定新一屆學生會工作的方針和重大問題;

(六)行使應由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學生代表大會代表根據本章程享有以下權利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享有權利:

1.就學生代表大會職權範圍提出提案的權利;

2.對學生會各項工作享有監督、建議、質詢的權利。

(二)履行義務:

1.模範地履行上述各項會員義務;

2.代表廣大在校學生按要求出席學生代表大會;

3.傾聽會員心聲,充分反映會員意見。

第四章 學代會、研代會專門委員會及學生會委員會

第十五條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是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負責對提案進行整理、備案、督辦與答覆並行使大會代表和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參與校園民主管理等職權。學生會委員會(簡稱學委會)委員爲學代會、研代會專門委員會的常務委員。

第十六條 學委會委員按適當的比例,在學生代表大會籌備及召開期間,經學生代表自主申報、資格審查、全面考察、各代表團充分醞釀、全體會議表決等民主程序產生,任期一年。

第十七條 學委會實行合議制。

第十八條 學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學生會的各項工作,對學生會的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收集對學生會工作和學校有關部門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三)遇有特殊問題,主持調查工作;

(四)行使學代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學生會主席團及職能部門

第十九條 學生會主席團是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決策機構和執行機構。

第二十條 學生會主席團設主席1名,祕書長1名,副主席若干名。其中一名副主席主持學生社團聯合會工作,引導和支援學生社團健康發展,配合團組織加強對學生團體的管理和服務;一名副主席主持學代會(研代會)專門委員會工作,統籌開展學生權益維護及校園民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主席團在學生代表大會上按照相應民主選舉辦法差額選舉產生,任期爲一年。

第二十二條 主席團行使以下職權:

(一)根據本章程制定相應的學生會工作條例;

(二)執行學代會的決議,領導下屬各職能部門的日常工作,任免各部門負責人;

(三)決定各職能部門的機構設定、任務與權責;

(四)指導各學院學生會的基層學生工作;

(五)組織籌備學代會相關工作,並向學代會做相關報告;

(六)在緊急情況下,決定學生會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學生會主席享有下列職權:

(一)對外代表xx財經政法大學全體學生和xx財經政法大學學生會,經主席團合議並報校團委同意後可以簽署有關重要協議;

(二)提議任免學生會各職能部門負責人;

(三)協調各學院學生會的工作。

第二十四條 學生會主席因故不能主持工作,由學生會主席委託代理主席主持工作。

第二十五條 學生會職能部門是學生會的日常工作機構,在學生會主席團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章 基層組織

第一節 學院學生會

第二十六條 學院學生會是校學生會的基層組織,在學院黨委(總支)和校學生會的雙重領導及分團委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七條 學院學生代表會議(簡稱學院學代會)原則上每學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八條 學院學生會主席團由學院學代會民主選舉產生。並報請學院黨委(總支)和校學生會審批。

第二十九條 學院學生會一般設主席一人,主持學院學生會日常工作,可設副主席若干人協助工作。

第三十條 學院學生會人事變動應及時向校學生會申報備案。

第三十一條 學院學生會的組織機構、職責權限、工作順序原則上應與校學生會對應,學院學生會有義務及時向校學生會彙報情況。 並參照本章程自行制定相關要求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