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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財政投資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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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財政投資公司章程

  2016財政投資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規範公司的組織行爲,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由河南省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中心單獨出資設立河南省豫資城鄉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河南省豫資城鄉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

第四條 住所:鄭州市經三路27號財政廳西配樓 。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支援新農村建設、產業集聚區、農民工培訓基地等城鄉建設開發項目;對土地整理、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項目進行投資並進行投資管理;籌集融通金融機構和社會資金,支援重大公益性項目建設。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壹億元人民幣。

第五章 出資人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七條 公司註冊資金全部由資產管理中心以貨幣形式出資,出資總額爲1億元,由河南省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資產管理中心”)於2011年5月19日前一次性足額交納。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由資產管理中心行使公司股東會的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第九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爲3人,其中:2人由資產管理中心委派, 1人職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資產管理中心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十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三條 公司設總經理1名,副總經理2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5人,其中,3名由資產管理中心委派,2名職工代表監事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監事的任期每屆爲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五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進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六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透過。

第十八條 董事、監事、總經理履行職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務爲自己謀取私利;

(二)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私自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個人名義或以他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不得私自以公司資產爲他人提供擔保。

(三)不得自營或幫助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不得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不得以個人名義與本公司以外的單位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四)不得泄露本公司商業機密。

(五)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董事長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董事長按照公司法行使相關職權。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

第二十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說明表:

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

現金流量表;

財務情況說明書;

利潤分配表。

財務報告應及時報送出資人。

公司年度稅後利潤分配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到公司註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在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出資人同意,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的生產經營或者轉增公司資本。

公司依法設立會計賬冊,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勞動用工管理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破產、清算及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宣告解散:

出資人認爲需要解散的;

公司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關閉的;

公司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的;

因不可抗力因素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的;

公司因無償還能力,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因公司合併、分立需要解散的;

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上述任何一款情況發生後,由董事會做出決定並提出公司解散申請,報經出資人批准後,按有關規定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公司破產或解散時,應依照〈公司法〉規定程序、事項對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報出資人確認,並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四條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公司管理人員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公司職務之便爲自己謀取私利。

第二十六條 公司人員違反本章程,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國家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應追究其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公司章程由董事會修改,報資產管理中心批准後方能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資產管理中心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資產管理中心。

第三十九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四十條 公司經營期限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