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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培訓中心章程

章程2.34W

隨着經濟的發展,各種各樣的藝術培訓中心隨之興起,那麼,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藝術培訓中心章程,供大家閱讀參考。

藝術培訓中心章程

藝術培訓中心章程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切實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規範本中心的日常活動,根據我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之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全稱爲成都 藝術培訓中心

第三條 本單位所在地是成都市高新區 路 號

第四條 本單位的性質是自籌資金自願舉辦,專門從事文化藝術教育活動的民辦培訓機

構,屬社會公益性事業,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教育組織。

第五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以文化藝術培訓爲載體,促進文化藝術發展,繁榮文化藝術教育,爲社會培養充裕的文化藝術後備人才

第六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 萬元;出資形式:貨幣。

第七條 本中心的審批機關是高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八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 定爲準。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法定代表人的產生、罷免

第九條 本單位實行董事會決策制度。董事會是本中心的決策機構。

第十條 董事會的組成

(一) 本中心董事會由舉辦者組建,首屆董事長由舉辦者推選。以後的董事會成員由 舉辦者推選,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二) 本中心董事會由舉辦者、培訓中心經理及教職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組成,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董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三) 本中心董事長任期3年

(四) 董事增補,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討論一致透過,報審批機關備案。

(五) 董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董事會表決透過可以罷免。

1、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變動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職責的;

3、本人提請要求解職的。

第十一條 董事會職權

(一)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 聘任和解聘培訓中心經理;

2、 修改培訓中心章程和制定培訓中心的規章制度;

3、 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4、 籌集辦學經費,審覈預算、決算;

5、 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6、 決定培訓中心的分立、合併、終止;

7、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二) 董事會不得在章程規定的權限外,干預培訓中心的內部管理和培訓活動。 第十二條 董事會議事規則

(一) 議事程序和規則應秉承公開、公正原則,遵守推進培訓中心發展爲根本利益的 原則,由董事會會議提出,並經討論透過後確定。

(二) 董事會由董事長負責召開,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或委託董事會其他 成員負責召開。

(三) 董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董事長認爲有必要或經董事會三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召開董事會會議,應提前一週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纔有效。

(四) 董事會行使一人一票的表決權,董事會的決議需經出席會議半數以上成員表決透過方能生效。

(五) 董事會討論以下重大事項,必須得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透過;

1、選舉和罷免董事長;

2、聘任和解聘培訓中心經理;

3、制訂和修改培訓中心章程;

4、制訂發展規劃;

5、審覈預算、決算;

6、決定培訓中心的分立、合併、終止;

7、培訓中心章程規定外的其他重大事項。

(六) 董事會應對所提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一般由董事長簽名即可。出席會議的成員應在形成董事會決議的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三條 培訓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對外發生法律關係,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檔案。

(二)培訓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由舉辦者提名,經董事會討論透過,報上級主管部門覈准。

(三)培訓中心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期滿離任,經董事會決定連任的,可以連任。

(四)培訓中心法定代表人的罷免,需經董事會討論透過,報審批部門備案。法定代表人離任,應依法進行離職財務審計,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四條 培訓中心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培訓中心經理負責制,並根據培訓中心實際設定教務處,辦公室等管理機構。

第三章 培訓中心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培訓中心行使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培訓活動;

(三)招收學員;

(四)對學員實施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

(五)對學員頒發相應的證書;

(六)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處分;

(七)管理、使用本中心的設施和經費

(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培訓活動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培訓中心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相關方針政策,保證培訓質量;

(三)維護學員、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的方式爲學員及其監護人瞭解學員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方便;

(五)遵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第四章 培訓中心經理

第十七條 培訓中心經理依法獨立行使教育科學和行政管理職權,執行培訓中心董事會的決定,接受董事會和審批機關的監督。培訓中心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由培訓中心經理提出,報董事會批准。

聘任培訓中心經理由董事會依據任職條件討論決定,由董事會聘任,培訓中心經理聘任期爲3年,聘任期滿離任,經董事會決定也可連聘連任。

(一)擁護黨的領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教育事業;

(二)具備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且具有5年以上教齡或管理經歷;

(三)熟悉培訓業務,有一定的教育組織管理能力;

(四)作風民主、正派、辦事公正;

(五)身體健康、專職在培訓中心工作;

第十九條 培訓中心經理負責培訓中心的培訓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權利;

(一)執行培訓中心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定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培訓中心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培訓中心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培訓、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培訓質量;

(五)負責培訓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六)培訓中心董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二十條 培訓中心經理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可委託培訓中心副經理代理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 培訓中心實行民主管理,設立職代會,職代會的職權是:監督培訓中心的財務情況,對法定代表人、正副培訓中心經理的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培訓中心經理應予免職;

(一)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定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培訓中心經理職責的;

(三)培訓中心管理混亂或培訓質量低下的;

(四)由於健康條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堅持培訓中心正常工作的;

(五)本人提請要求解聘的。

培訓中心經理的免職由董事會討論透過,以書面形式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五章 培訓中心的行政和教育培訓管理

第二十三條 培訓中心應當建立、健全和執行行政管理、培訓管理等規章制度和各工作崗位的職責。

第二十四條 培訓中心應當公示《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和《稅務登記證》等。 第二十五條 培訓中心的經理和內設機構的負責人爲專職人員,會計出納具有從業資格,其他管理人員熟悉教育培訓業務。

第二十七條 培訓中心由經理自主聘任教師、職員、應當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招收其他工作人員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 培訓中心應準時參加各有關管理部門召開的會議和活動,準時上報各類報表和資訊。

第二十八條 培訓中心按審批機關批准的業務範圍,開展培訓項目。

第二十九條 培訓中心的招生簡章或招生廣告,應當報業務主管部門備案,經備案後方可發佈。

第三十條 培訓中心按時參加年檢、每年度結束,按檔案規定,建立培訓中心檔案。

第六章 培訓中心的資產和財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依法建立和健全財務,會計制度,資產管理制度,經費使用審批制度,票據管理制度和退費制度。培訓中心應單獨設立銀行賬號,進行財務覈算,並按國家規定建立會計賬冊

第三十二條 培訓中心對舉辦者投入的資金、受贈的財產以及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培訓中心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本中心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

第三十三條 培訓中心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應由本中心制訂。

第三十四條 培訓中心的經費來源有:(1)組建時舉辦者的出資;(2)學費收入;(3)社會資助;(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培訓中心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結束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報送審計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

第七章 變更,終止程序和終止後的資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培訓中心變更名稱、層次、類別、校址和法定代表變更、培訓中心經理變更由培訓中心董事會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七條 培訓中心變更舉辦者,須由舉辦者提出,經培訓中心董事會同意,進行財務清算後,報審批機關覈准。

第三十八條 培訓中心的分立、合併,在財務清算後,由培訓中心董事會報審批機關覈准。

第三十九條 培訓中心自行要求,或由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終止時,應向審批機關提出終止申請,說明終止理由,同時應妥善安置在中心學習的學生,得到許可後由培訓中心組織清算組,在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則,依法進行財務清算,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清算人員一般應由培訓中心舉辦者代表、培訓中心法定代表人、職工代表組成。根據需要可聘請國內註冊會計師、律師等參加,清算費用和清算組成員的酬勞應從培訓中心的結存財產中支付。

清算期間,清算組代表培訓中心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一條 培訓中心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的學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培訓中心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清算結束後,寫出清算報告,提請原董事會審覈透過後,報審批機關批准,再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修改權屬培訓中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本中心經登記管理機關覈准並獲得《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釋權屬培訓中心董事會。

培訓中心董事會成員簽章:

藝術培訓中心章程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爲了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促進學生素質全面提高,努力提高我市藝術教育成果,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培訓中心在辦學過程中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遵循教育規律,保證學校的辦學方向。

第三條:培訓中心以培養兒童藝術素質爲主要教學任務,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

第四條:培訓中心教風:嚴謹施教 務實創新 教有特色

培訓中心學風:勤奮紮實 精益求精 學業有成

第五條:培訓中心辦學目標:努力創辦質量一流、隊伍一流、條件一流、管理一流的樂園式學校。

第六條:培訓中心的辦學理念:以人爲本、育人爲旨、德育爲首、質量爲上。

第七條:培訓中心的辦學方針:依法治校、科研興校、質量立校、特色榮校。

第八條:培訓中心的辦學思想:堅持整體改革、和諧發展,減輕學生負擔,提高綜合素質,培養學生藝術特長,促進全面發展。

第九條:培訓中心的辦學模式:以改革促創新,以特色促發展,與實踐相結合,學習內容級級銜接的長期培養制培訓中心。

第十條:培訓中心的教育思想:樹立以人爲本的教育理念,樹立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教育質量觀,樹立爲學生的一生髮展和幸福奠定基礎的教育價值觀。

第十一條:培訓中心的教學思想:紮實基礎,注重過程,揭示規律,授給方法,培養自學,啓迪創造,發展個性,健全人格。

第二章 培訓中心行政管理

第十二條:培訓中心的主要制度

(一)培訓中心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培訓中心的法人代表,對培訓中心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負責。校長在校內具有人事聘任權、財務經費使用權和培訓班教育教學工作決定、指揮權、管理權。

(二)培訓中心實行崗位責任制。培訓中心在定編定崗的.基礎上,根據培訓班裏的工作需要,科學設定工作崗位,根據崗位的特點,合理確定崗位責任,崗位工作量,工作目標和上崗條件,建立科學的考覈辦法,促進全體教職工熱愛本職工作,不斷提高工作效率。

(三)培訓中心實行教職工聘任制,本中心在定編和建立崗位責任制的基礎上,依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教職聘任方案的有關要求,實行待聘管理,每兩年進行一次教職工聘任。

(四)培訓中心實行職務等級工資制,教職工的工資由基本工資、浮動津貼工資、獎勵工資三部分組成。

獎勵工資培訓中心從辦學經費中提取一部分,用於獎勵在學校管理、教育教學、教學科研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

(五)培訓中心實行校務公開制

(六)培訓中心實行師生獎懲制

對於教職工在管理、教育、教學、教研、科研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培訓中心將給予物質和精神上的獎勵。

對於學生在學習及其他方面中表現特別突出的,培訓中心將給予物質和精神上的獎勵。對於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心紀律規定的行爲,除追究其法律責任外,本培訓中心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經濟上的處罰。

第十三條:校長行使下列權利

(一) 按照辦學章程自主管理中心;

(二) 組織實話教育教學活動;

(三) 聘任教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四) 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五) 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培訓中心工作的非法干涉項;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校長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 管理好學校不斷提高學校的辦學質量和辦學效益;

(四) 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五) 採取措施,創造條件,努力提高教師隊伍素質。

(六) 保證本培訓中心利益不受非法侵害;

(七) 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十五條:培訓中心要牢固樹立以教育教學中心的辦學思想,加強對教育教學工作管理,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不斷提高,促進學生素質不斷提高。

第十六條:培訓中心嚴格執行規定課程計劃,開足學科和課時。

第十七條:培訓中心在開展教育教學工作時,以國家的《教學大綱》爲指導,大力推進課程改革,努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十八條:培訓中心加強教育教學研究工作,強化和突出校本研究,樹立“教學即研究”的理念,促進教師不僅成爲一個優秀的教學人員,也要成爲一個出色的研究人員。

第十九條:以學校教育爲基礎,開展好家庭教育和社區教育,整合教育資源,完善育人網絡,提高育人效果。

培訓中心要透過教師家訪,召開家長會等形式指導好家庭開展家庭教育工作。

培訓中心要充分利用社區教育資源,透過社會實踐,密切學校與社區的聯繫,發揮軍區育人的作用。

第二十條:培訓中心加強對任課教師工作的指導和管理,任課教師應當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 對學生進行德、智、體、美全面教育。

(二) 開展豐富多彩的活動。

(三) 關心愛護差異學生,尊重學生的人格,促進所有學生健康成長。

(四) 認真貫徹落實《小學生守則》和《小學生行爲規範》的各項要求,做好學生養成教育工作。

(五) 做好班級管理,學生檔案的建立,學生操作評定等各項工作。

(六) 做好家訪工作,協調好培訓中心、家庭的關係。

(七) 做好學生鞏固工作,儘量杜絕出現流失生。

第二十一條:培訓中心的每一位教職工都是學生的教育者,必須樹立“學校無小事,事事都有人”的理念,做好學生的教育工作,在教育工作中應做到以下要求:

(一) 用愛心和技能服務學生;

(二) 用熱情和無私奉獻學生;

(三) 用真誠和友愛尊重學生;

(四) 用汗水和心血滋潤學生。

第二十二條:在教育教學中要做好因材施教,特別加強對後進生的教育,採取科學有效的教學方法,幫助他們努力學習。

第二十三條:對學生要加強學習方法的傳授和良好學習習慣的養成教育。指導學生掌握正確的學習方法,養成提前預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