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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會後勤工作細則

細則1.76W

學士學位授予有什麼細則嗎?需具有一定學術水平的本科畢業生纔可以依照規定申請學士學位,那麼,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供大家閱讀參考。

(吉林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三條 吉林大學本科畢業生達到下述學業水平和能力者,可授學士學位:

(一) 掌握本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

(二) 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章

普通本科教育

第四條 凡取得畢業資格的吉林大學按國家計劃錄取的本科生符合第三條規定者,可授予學士學位。

第五條 本科畢業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一) 大學外語考試未透過四級者;

(二) 在校期間受記過及其以上處分者;

(三) 退學試讀後恢復學籍者。

第三章

成人本科教育

第六條 我校成人脫產班、夜大、函授、自學考試(須我校爲主考學校)的應屆本科畢業生,除符合第三條規定外,具各下列條件者,可授予學士學位:

(一) 本專業主幹課和實驗、實習課平均成績和畢業論文成績達到良好及以上,其它課程合格。

(二) 透過吉林省成人學士學位外語考試(允許成人教育畢業生於畢業前一年、畢業當年、畢業後一年參加其中兩次考試)。

第七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一) 在學期間受學校或任職單位紀律處分者;

(二) 在學期間考試作弊者;

(三) 在學期間經補考及格課程累計兩門(次)及其以上者。

第四章

學位授予程序

第八條 教務處是學校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的主管部門,在吉林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領導下工作。

第九條 普通高等教育:

(一) 本科畢業生所在學院的學位分委員會對應屆畢業生名單及成績單等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本學院的學士學位授予名單並報教務處;

(二) 教務處將各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名單按學部彙總,並向學部學位評定委員會通報情況,確定授予學士學位者名單,並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三)凡在畢業離校時未獲學士學位者,在半年以上、兩年以內達到我校授予學士學位要求,經學生本人申請,可以按上述程序補授學士學位。

第十條 成人高等教育:

(一) 成人教育學院按本細則第六條標準向教務處推薦學士學位申請者名單。

(二) 教務處按要求對申請者進行資格審查,並組織學生參加吉林省統一安排的授予學士學位外語考試。

(三) 組織專家組對透過資格審查和外語考試的申請者進行審覈,提出學士學位授予名單。對審覈有異議的,專家組可按一定方式進行考試。

(四) 教務處將學士學位授予名單按學部彙總,並向學部學位評定委員會通報情況,確定授予學士學位者名單,並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五)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應屆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工作於每年6月-10月進行。學部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未透過者,不得申請補授學士學位。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授予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工作,要堅持標準,嚴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證質量。如發現在學位申請或審覈過程中有舞弊行爲,一經查實,即嚴肅處理,並撤銷所授予的學士學位。

第十二條 學位證書遺失不能補發。

第十三條 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本工作細則由教務處負責解釋。自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透過之日起實施。

(上海金融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二】

爲做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學校按照教育部相關檔案規定的學科門類授予學士學位。

第二條 學校全日制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授予對象爲“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和“來華留學本科畢業生”。

第三條 申請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應遵紀守法,道德品行良好;應完成本科教學計劃的各項要求,課程(包括實踐教學環節)的成績表明其已經較好地掌握了本學科專業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並取得本科畢業資格。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不授予學士學位。

(一)在校期間受過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處分者,至畢業時尚未撤消或降級者;

(二)課程的平均績點未達到1.5;

(三)非外語專業學生未達到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滿分的60%且未透過學校組織的學位外語考試(來華留學生除外);外語專業學生未取得TEM4(英語專業基礎階段四級考試)合格證書且未透過學校組織的學位外語考試;

(四)結業後經重修取得畢業證書的;

(五)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認爲不能授予學士學位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 學士學位評定與授予程序。

(一)由學生本人填寫《學士學位申請表》,向所在教學院(系)提出授予學士學位的申請;

(二)教學院(系)對照本實施細則第三條和第四條的.條件要求進行初審,並將初審結果予以公告;

(三)校學位辦公室根據教學院(系)所報材料進行復審,並將複審結果予以公告;

(四)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校學位辦公室提交的材料進行終審,決定並公佈授予、緩授予或不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名單。

第六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每年召開1-2次全體會議,對畢業生的學位授予、緩授予或不授予進行評定和審查。對於緩授予學位的學生在下一年度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前取得畢業資格的,由學位辦對照本實施細則第三條和第四條的條件要求進行審覈,並將審覈的材料以電子郵件的形式發至每位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在學位辦規定時間內以電子郵件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

第七條 不授予學士學位決定由學位申請人所在院(系)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對學校不授予學士學位決定不服的學位申請人,可於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作出決定後3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校學位辦公室申請複覈,學位辦公室在接到複覈申請的30個工作日內,提請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複覈決定,並以書面形式告知複覈申請人。在學校複覈期內未提出複覈申請的,學校不再另行受理。

第八條 對已經授予學士學位的畢業生,如發現並確認有弄虛作假情況,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複議,對其已取得的學士學位予以撤消。

第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4級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起執行,原《上海金融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修訂)》(滬金院發〔2008〕45號)同時廢止。

第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學位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