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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低碳發展促進條例

條例1.6W

爲應對氣候變化,改善空氣質量,推進綠色發展,出臺了石家莊市低碳發展促進條例,下面是詳細內容。

石家莊市低碳發展促進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鼓勵支援低碳發展,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應對氣候變化,改善空氣質量,推進綠色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溫室氣體排放的控制、管理與監督,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低碳發展,是指在資源開發、生產和消費過程中,透過轉變生產和生活方式,實現資源高效、節約、清潔利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

第四條 促進低碳發展應當堅持科學規劃、綜合施策、創新驅動、制度保障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聯動、公衆參與的長效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低碳發展促進工作,建立統一協調、上下結合、相互銜接、責任明確的監管體系,並建立責任終身追究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是促進低碳發展的主管部門,其他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樹立低碳發展理念,節約資源,合理消費,減少溫室氣體及其污染物排放,履行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自覺遵守有關規定,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廣應用低碳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產品,扶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及具備能力的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低碳技術開發、科學研究和智力引進。

鼓勵和支援行業協會、中介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低碳技術推廣、諮詢服務等活動。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低碳發展宣傳教育,普及相關知識,增強全民的低碳發展意識。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參與低碳主題宣傳活動,有組織地開展低碳公益活動。

第二章 基本制度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低碳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相關專項規劃。

市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規劃編制低碳發展實施方案。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規劃和實施方案編制相應的實施計劃。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碳排放總量、煤炭消費總量和碳強度控制制度。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溫室氣體排放統計、覈算制度,將溫室氣體排放基礎統計指標納入政府統計指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溫室氣體排放清單。

重點碳排放單位應當每年向市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低碳發展指標體系,並納入對下一級人民政府評價考覈內容,結合中東西部區域發展定位實行差異化績效考覈,考覈結果向社會公佈。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低碳發展目標實現情況。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制度。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碳排放相關標準的宣傳和貫徹,推行具備資質的認證機構開展低碳產品認證。

第三章 能源利用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全社會煤炭清潔高效利用,減少煤炭消費。

煤炭生產、銷售和進口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經營性煤炭質量進行標識,標識內容應與實際煤質相符。

禁止銷售、進口和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

禁燃區內禁止銷售和燃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在未經批准的區域加工、存儲經營性煤炭。

城鎮和工業園區應當實施集中供熱,拆除分散燃煤鍋爐。農村地區應當減少散煤使用,推廣利用清潔型煤及節能環保爐竈。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生產、加工、銷售符合質量標準的燃油。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燃氣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和管理,完善輸送網絡,加強供應協調,增加燃氣供應。鼓勵發展天然氣分佈式能源,有序發展天然氣調峯供熱。

第十七條 鼓勵開發利用太陽能、生物質能、風能、土壤源地熱能、空氣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十八條 支援用能單位採用高效節能設備,推廣熱電聯產、餘熱餘壓回收、能量梯級利用、利用低谷電以及先進的用能監測和控制技術,實施新能源、清潔能源替代改造。鼓勵農村利用液化氣和可再生能源。

第十九條 電網企業應當對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和餘熱餘壓發電允許併網,並在覈定的上網電量內優先購買。

供熱企業應當支援低溫熱源和工業餘熱利用,合理安排其進入城市供熱管網。

第四章 產業轉型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產業結構調整,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發展現代服務業和高新技術產業,促進產業向集約、高端、低碳方向發展。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點生態功能區產業准入負面清單。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負面清單,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行准入管理。將碳排放評估納入節能評估內容。新建高耗能項目單位產品(產值)能耗應當達到國際先進水平,主要用能設備達到一級能效標準。

第二十二條 推進企業在原(燃)料替代、工藝改進、設備更新和綜合利用等方面進行技術改造,從源頭輸入、生產過程和末端處置等環節降低碳排放。

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重點碳排放單位能源審計和清潔生產審覈。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高碳排放、高污染行業制定嚴於國家、本省的淘汰標準和差別化生產要素價格,加快淘汰落後產能。

第二十四條 鼓勵節能環保裝備和產品生產向規模化、高端化發展。支援節能環保服務業發展,推廣合同能源管理和合同節水管理。

第二十五條 鼓勵發展生產性服務業,促進傳統服務業轉型升級,推進生產性服務業與製造業融合發展。

第二十六條 推廣農業低碳生產技術,調整農業生產結構,培育優良品種,推行生態循環種植、養殖和加工,促進規模化經營。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提高農業現代化水平。

第五章 排放控制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主體功能區定位,對水源保護區、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等生態功能區生態系統、太行山區植被進行修復和保護。對不符合功能區定位的污染企業,實施關停、轉產或搬遷。

第二十八條 城鎮建設應當優化空間和產業佈局,促進產業和城市融合發展,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推進低碳城鎮、園區、社區建設。

第二十九條 鼓勵煤電、鋼鐵、建材、化工等重點排放單位實施碳捕集、利用和封存,安裝脫硝、脫硫和除塵設施,並按有關規定排放限值執行。

第三十條 加強農業清潔生產,推行測土配方,合理施用化肥和使用塑料薄膜,鼓勵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實行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鼓勵散養密集區實行畜禽糞污分戶收集、集中處理。

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落葉、枯草等。

第三十一條 鼓勵對工業廢棄物實施綜合處置、循環利用,實現減量化、資源化。

第三十二條 推進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投放、回收和再生利用。加強餐廚垃圾管理,規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無害化處置。

加強城鎮污水處理,提高污水收集率、處理率和中水回用效率,推行污泥資源化利用。

建立農村垃圾集中處理體系,推進城鄉垃圾處理一體化和農村生活污水達標處理。

加強城鎮和農村生活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城鎮生活污水、垃圾處理設施應當全覆蓋和穩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林木、草地、耕地、水源和溼地的管理和保護,增強儲碳能力。

第六章 低碳消費

第三十四條 新建建築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按照節能建築標準和綠色建築標準規劃、設計和建設。推進既有民用建築節能和供熱計量改造,推行建築太陽能一體化。鼓勵建設綠色城鎮住宅小區。推進綠色農村住宅建設。

第三十五條 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完善低碳出行基礎設施建設,推廣使用節能和新能源汽車,倡導公衆選擇公共交通工具、非機動車或徒步等低碳方式出行。

第三十六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日常節能管理,定期開展節能教育,制定節能措施,優先購買和使用低碳、節能、環保的產品和設備,節約用水、用電,節約使用紙張等辦公用品。

引導和鼓勵公民購買和使用節能、低碳產品,倡導低耗、節能、環保的工作和生活方式。

第三十七條 城市道路、景觀和室內照明應當合理控制照明時間,節約用電。

第三十八條 倡導節約使用日常生活用品,避免過度包裝,減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

住宿、餐飲、洗浴等服務單位應當提供符合衛生標準、可循環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

第三十九條 除醫院等特殊單位以及在生產工藝上對溫度有特定要求的用戶之外,公共建築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室內空調溫度設定夏季不低於26攝氏度,冬季不高於20攝氏度。

第七章 激勵措施

第四十條 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財政、城市管理、住房和建設、交通運輸、國土資源、工業和資訊化、水務、城鄉規劃、科技、農業、林業、稅務、園林等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支援和發展低碳項目。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低碳發展的財政投入,透過貸款貼息、獎勵或補助等形式,對以下活動給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