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修改了什麼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修改了什麼內容?那麼,下面就隨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一、修改背景
爲了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發揮好地方政府貼近基層的優勢,促進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審批更多地轉爲事中事後監管,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發展動力和社會創造力,根據2014年1月28日國務院公佈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務院對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在內的21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二、修改內容及解讀
(一)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
解讀:原電信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內容爲“網間互聯協議應當向國務院資訊產業主管部門備案。”
此次修改取消了網間互聯協議的備案要求,進一步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預,凡是能夠自行達成互聯協議的均由電信運營商自行協商、自行落實。政府僅在未能達成網間互聯協議時,發揮協調員或仲裁員的作用。
(二)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的“未經國務院資訊產業主管部門批准”修改爲“遵守網間互聯協議和國務院資訊產業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保障網間通信暢通”。
解讀:刪除電信運營商間中斷互聯互通需經工信部(原資訊產業部)批准的規定,並非允許擅自中斷互聯互通,而是要求遵循互聯協議,按市場規則行事,是尊重市場化競爭的放權舉措。同時,取消中斷網間互聯互通的批准程序不代表擅自中斷網間互聯互通僅構成違約,同樣會受到行政處罰(詳見原電信條例第七十條)。
(三)第二十三條修改爲:“電信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統籌考慮生產經營成本、電信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電信業務資費標準。”
刪去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改爲第二十四條,修改爲:“國家依法加強對電信業務經營者資費行爲的監管,建立健全監管規則,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改爲第二十五條,刪去第一款。
第四十一條改爲第四十條,刪去第三項。
解讀:以上內容是此次電信條例修改的核心內容,取消電信資費的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完全實施市場調節價,全面放開對電信資費的控制,由電信運營商根據成本和市場情況自主決定價格,充分發揮市場在定價中的決定性作用。詳細內容如下:
(一)電信資費完全由電信運營商自主定價,國家不再直接參與,但並非放手不管,而是透過建立健全監管規則,加強對電信業務經營者的資費行爲的監管,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2014年5月9日,工信部、發改委聯合發佈了《關於電信業務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通告》,放開所有電信業務資費,取消電信資費審批,所有電信資費執行市場化調節。可以說,電信條例的修改掃清了《通告》實施的法律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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