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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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
主任、各位副主任、祕書長、各位委員:
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爲,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基礎上形成的草案修改稿總體可行。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委員會、常委會法工委會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就委員們提出的意見與市政府相關部門進行了多次溝通研究。6月2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修改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和審議。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主要修改情況
(一)關於適用範圍。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條適用範圍的表述,不能涵蓋家庭贍養與撫養等內容,建議予以研究。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爲,這一意見應予採納。爲此,建議將該條修改爲:“本市行政區域內老年人權益保障及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草案修改二稿第二條)
(二)關於支援家庭養老。有的委員提出,應當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爲,這一意見應予採納。爲此,建議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支援、督促家庭養老中增加“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的規定。(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九條)
(三)關於長期護理保障。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規定了“逐步建立符合本市實際的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障制度”,建議將“逐步建立”修改爲“建立並完善”,並對其發展方向作出規定。經與市人保局、市民政局、市衛計委等部門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爲,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國家逐步開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護理需求。考慮到本市長期護理保障制度尚處於研究探索階段,相關制度設計還未成熟定型,立法上需要爲這一制度創新完善留有空間。爲此,建議將該條相關內容修改爲“逐步建立並完善符合本市實際的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障制度。”(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二條)
(四)關於老年照料護理需求評估制度。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關於老年照料護理需求評估制度的內容,缺少對相關評估進行監督的規定,建議予以研究。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爲,這一意見應予採納。爲此,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爲:“全市統一的老年照料護理需求評估標準、申請條件、辦理程序和監管措施由市衛生計生、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負責制定。”(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五)關於促進醫養融合發展。有的部門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由社會衛生服務機構整合相關醫療衛生資源與養老機構開展合作,工作力度不夠,建議區縣人民政府要加強統籌協調。經與市衛計委、市民政局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爲,這一意見應予採納。爲此,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爲:“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以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爲平臺整合相關醫療衛生資源,與社區老年人託養機構、養老機構開展合作,爲居家、社區與機構養老的老年人提供基本醫療護理服務”。(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五條第二款)
(六)關於醫療支援養老服務。有的委員提出,從積極促進醫養融合的立法價值取向出發,對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條醫療支援養老服務的內容作進一步修改完善。有的委員提出,應對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和老年護理牀位納入醫療保險支付範圍作出明確規定。經與市衛計委、市人保局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爲,這些意見應予採納。爲此,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爲:“衛生計生等部門應當支援在養老機構內設定醫療機構,指導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設定老年護理牀位,鼓勵社會醫療機構爲養老機構提供醫療支援。在養老機構內設定的醫療機構和老年護理牀位,按照規定納入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第二款修改爲:“有條件的二級以上綜合醫療機構應當開設老年病科;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二級綜合醫療機構應當根據需求和規劃設定老年護理牀位,設定臨終關懷病區或者牀位。”(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
(七)關於既有居住建築適老性改造。有的委員建議,增加老舊住宅加裝電梯等適老性改造方面的內容。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爲,支援居民根據物業管理法律法規開展既有居住建築加裝電梯、爬樓機或者改造輪椅坡道等適老性改造,有利於老年人生活和出行方便。爲此,建議在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爲第二款:“本市支援居民開展既有居住建築加裝電梯等適老性改造,方便老年人生活和出行。”(草案修改二稿第五十一條第二款)
(八)關於發揮老年專業人才作用。有的委員提出,目前本市沒有建立老年人專業人才庫,將來也很難建立全市統一的老年人專業人才庫,建議刪除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二條中相關內容。經與市民政局、市人保局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爲,老年專業人才涉及範圍非常廣泛,建立全市統一的老年人專業人才庫缺乏可操作性。爲此,建議從發揮老年人專長的角度出發,建議將該條修改爲:“本市加強老年人才資源開發,爲老年人發揮專業知識和技能創造條件。”(草案修改二稿第五十二條)
此外,還對草案修改稿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二、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老齡工作機構和老齡事業經費保障。有不少委員提出,目前市和區縣老齡工作機構力量薄弱、老齡事業經費投入不足,難以適應本市老齡工作發展實際需要,建議予以研究並推動解決。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爲,加強老齡工作機構建設和老齡事業經費保障是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的基礎性工作,草案修改稿對此已作了相關規定,建議市政府及相關部門根據條例要求,切實加強老齡工作機構能力建設和老齡事業經費投入,統籌協調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使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二)關於精神慰藉。有的委員提出,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的“贍養人”修改爲“家庭成員”。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爲,要求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實際社會生活中缺乏操作性,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對此僅作了倡導性規範。考慮到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第一款對家庭成員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已作相應規定,建議對相關內容不作修改。
(三)關於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有的委員建議,增加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的相關內容。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爲,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尚處於政策研究探索中,考慮到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對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創新養老保險產品服務已作原則性規定,建議對此不作明示性規定。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提出了草案修改二稿。
草案修改二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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