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
爲了加強軌道交通管理,促進軌道交通建設,保障安全運營,維護乘客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了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與收藏。
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加強軌道交通管理,促進軌道交通建設,保障安全運營,維護乘客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公共客運系統。
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設施,是指軌道交通的軌道、隧道、高架、車站(含出入口、通道)、車輛、機電設備、通信信號系統和其他附屬設施,以及爲保障軌道交通運營而設定的相關設施。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軌道交通管理工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並可以委託其所屬的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實施本條例規定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軌道交通企業具體負責本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並按照本條例的授權實施行政處罰。軌道交通企業執法人員應當取得執法身份證件,規範執法、文明執法。
市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國土資源、公安、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實施本條例。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軌道交通建設、運營服務和應急事件處置等有關工作。
第五條本市軌道交通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安全運營、規範服務的原則。
第六條本市優先發展城市軌道公共客運交通。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軌道交通的投資、建設和運營給予支援。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軌道交通建設資金、運營和綜合開發收益等情況的監督。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軌道交通專項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並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程序報經批准後,納入本市相應的城鄉規劃。
軌道交通專項規劃包括網絡系統規劃、選線專項規劃以及系統配套設施規劃。
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建設、交通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軌道交通企業組織編制網絡系統規劃、選線專項規劃,並劃定軌道交通規劃控制區。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和軌道交通企業組織編制軌道交通系統配套設施規劃。
編制軌道交通專項規劃,應當統籌安排軌道交通不同線路之間、軌道交通與其他交通方式之間的換乘銜接。
編制軌道交通專項規劃,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聽取沿線區、縣人民政府、有關單位和公衆的意見。
第九條軌道交通規劃控制區內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確需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的,市和區、縣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徵得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後,依法作出審批。
第十條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國土資源、建設、交通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軌道交通建設規劃。
軌道交通建設規劃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城鄉規劃確定的軌道交通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
本市鼓勵對新建軌道交通設施用地按照市場化原則實施綜合開發。實施綜合開發的,開發收益應當用於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
第十二條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在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對建設項目的安全風險及其對周邊環境影響進行評估,並按照建設程序報批。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和減少對上方和周圍已有建築物、構築物的影響,保障其安全。
第十三條相關區、縣人民政府和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在編制軌道交通車站所在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預留換乘樞紐、公共汽(電)車和出租汽車站點、停車場、公共廁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設施用地。
第十四條軌道交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活動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規定。
軌道交通企業在組織工程項目建設時,應當根據國家、本市規定的技術標準以及軌道交通運營功能配置規範,配置安全可靠的軌道交通設施,建設完善的軌道交通安全監測和施救保障系統,保障乘客乘車安全、便捷。
第十五條軌道交通工程完工後,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按照設計標準進行工程初步驗收,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不載客試執行。
軌道交通工程投入試運營前,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認定,具備基本運營條件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進行試運營。
軌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正式運營。
第三章運營服務
第十六條軌道交通企業應當設定售票、檢票、自動扶梯、公共廁所、通風、照明、廢物箱等軌道交通服務設施,並定期檢查,及時維修、更新,保持完好,確保軌道交通設施處於可安全執行的狀態。
第十七條路政管理部門、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本市有關規定,在車站周邊、車站出入口以及車站內設定軌道交通導向標誌、安全標誌等運營服務標誌。
路政管理部門、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做好運營服務標誌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第十八條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在軌道交通車站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設定指導和提示標誌,並進行日常養護和維修。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擅自佔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第十九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本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規範,並向社會公佈。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按照服務規範的要求,提供安全、便捷的客運服務,保障乘客的合法權利。
第二十條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根據軌道交通沿線乘客出行規律及變化,以及其他相關線路的列車執行情況,合理編制運營計劃,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列車運營時間、運營間隔應當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一條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向乘客提供資訊服務:
(一)透過廣播、電子顯示屏等向乘客提供列車到達、間隔以及安全提示等資訊;
(二)在車站醒目處公佈首末班車行車時刻、列車執行狀況提示和換乘指示;
(三)在車站提供問訊服務,車站工作人員在接受乘客問訊時,應當及時準確提供解答;
(四)需要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間,或者發生非正常情況、設施故障影響正常運營時,及時透過多種資訊發佈手段對乘客進行告知。
第二十二條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採取以下管理措施,爲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
(一)建立車站衛生保潔制度,保持站內設施和車廂清潔,出入口和通道暢通;
(二)建立急救協助制度,按照規定在車站配備醫藥箱;
(三)建立緊急關閉裝置巡查制度,軌道交通運營期間遇有緊急情況時,及時啓動緊急關閉裝置。
第二十三條區、縣人民政府和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對各自責任區域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四條軌道交通企業的駕駛員、調度員、車站值班員等工作人員必須經培訓考覈後,持證上崗。
軌道交通企業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統一着裝、佩戴標誌,禮貌待客、文明服務。
第二十五條車站、車輛的廣告設定應當合法、規範。廣告設定不得影響服務標誌的識別,不得影響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和服務設施的使用。
車站商業網點的設定應當符合運營安全、方便乘客、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的要求。除軌道交通車站設計方案確定設定的商業網點和設定在站臺的自動售貨機、書報亭外,禁止在車站出入口、站臺及通道設定商業網點。
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定期對廣告設施、商業網點進行安全檢查。廣告設施、商業網點使用的材質應當採用難燃材料,並符合有關消防規定。
廣告設施、商業網點的設定作業或者維護作業應當在軌道交通非運營期間進行。
第二十六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透過乘客滿意度調查等形式,對軌道交通運營服務情況進行評價。對評價中發現的問題,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及時改進,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服務評價結果和改進情況應當透過多種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七條軌道交通票價應當與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的票價相協調。票價的確定和調整應當依法召開聽證會,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經市物價管理部門審覈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執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價並予以公佈。市物價管理部門應當對軌道交通票價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軌道交通執行過程中發生故障而影響執行時,軌道交通企業應當組織力量及時排除故障,恢復執行。一時無法恢復執行的,軌道交通企業應當組織乘客疏散和換乘,並及時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軌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執行十五分鐘以上的,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出具延誤證明,乘客有權持有效車票要求軌道交通企業按照原票價退還票款。
第二十九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軌道交通乘客守則》。乘客進站、乘車應當遵守《軌道交通乘客守則》。
第三十條乘客應當持有效車票乘車,乘客越站乘車的,應當補交超過部分的票款。
乘客無車票或者持無效車票乘車的,軌道交通企業可以按照軌道交通網絡單程最高票價補收票款,並可加收五倍票款。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軌道交通企業加收票款的監督。
享受乘車優惠的乘客應當持本人有效證件乘車。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證件、使用僞造證件乘車。
乘客有冒用他人證件、使用僞造證件乘車和其他逃票行爲的,有關資訊可以納入個人信用資訊系統。
第三十一條在軌道交通設施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爲:
(一)攔截列車;
(二)擅自進入軌道、隧道等禁止進入的區域;
(三)攀爬或者跨越圍牆、柵欄、欄杆、閘機;
(四)強行上下車;
(五)吸菸,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香糖渣,亂扔紙屑等雜物;
(六)擅自塗寫、刻畫或者張貼;
(七)擅自設攤、停放車輛、堆放雜物、賣藝、散發宣傳品或者從事銷售活動;
(八)乞討、躺臥、收撿廢舊物品;
(九)攜帶活禽以及貓、狗(導盲犬除外)等寵物;
(十)攜帶自行車(含摺疊式自行車)進站乘車;
(十一)使用滑板、溜冰鞋;
(十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爲。
第三十二條禁止乘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蝕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進站、乘車。危險物品目錄和樣式由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公告,由軌道交通企業在車站內予以張貼。
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操作規範,設定安全檢查設施,並有權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乘客應當予以配合。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攜帶危險物品的人員,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不聽勸阻,堅持攜帶危險物品進站的,軌道交通企業應當立即按照規定採取安全措施,並及時報告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公安部門應當對軌道交通安全檢查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並依法處理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爲。
第三十三條公安部門負責軌道交通的治安、消防管理,維護軌道交通的安全運營。
電力、供水、通信等相關單位應當保證軌道交通用電、用水、通信的需要,協助軌道交通企業保障軌道交通正常運營。
第三十四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對違反本條例運營規定行爲和服務質量的投訴。
軌道交通企業應當自接受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乘客對答覆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申訴。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受乘客投訴或者申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
第四章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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