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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版《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對比

條例2.06W

新版的《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與舊版的有什麼不同?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新舊版《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對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新舊版《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對比

第一章 總則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個人以及在實行計劃生育中作出貢獻的公民,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以及有關市級部門對在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單位、系統和組織的表彰不符合規定)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十五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以及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發展的需要。

第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和計劃生育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的需要。

刪除第十八條第三款:

公民生育子女的,應在三十日內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申報出生人口。

(三個方面的原因:住院分娩率、出生實名制、生育登記)

近年來住院分娩率已經達到97%以上;生育政策放開後生育的夫妻實名制會得到更好的落實;從發放生育證到實行生育登記制度,有利於出生人口統計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二十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

有一個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第二十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

前款夫妻在子女出生前到夫妻一方戶籍地或者女方現居住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進行生育登記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辦理。

( 生育登記成爲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法定職責)

第二十條

(三)第一個子女經市或區縣(自治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鑑定患有非遺傳性疾病,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的;

(四)第一個子女患有遺傳性疾病,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但經醫學干預後,市或區縣(自治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鑑定可以生育正常嬰兒的;

第二十一條 有兩個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其中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經市或者區縣(自治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鑑定患有非遺傳性疾病,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的;

(二)其中一個或者兩個子女患有遺傳性疾病,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但是經醫學干預後,市或者區縣(自治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鑑定可以生育正常嬰兒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個子女或者喪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兩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但是復婚夫妻除外:

(一)再婚前雙方合計育有一個子女,再婚後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前雙方合計育有兩個及以上子女,再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部分省市再婚生育政策規定

廣東(再生育政策):

1.因子女死亡無子女的,可再生育兩個子女;

2.因子女死亡只有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條件的情形。

浙江:

1.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的;

2.再婚前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再婚後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3.再婚前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生育過兩個子女的。

安徽:

1.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過兩個子女,再婚後未生育的。

四川:

再婚前生育子女數合計爲一個,再婚後生育一個的;

再婚前生育子女數合計爲兩個的。

北京:

再婚夫妻婚前僅生育一個子女,婚後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再婚夫妻婚前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上海:

一方婚前未生育過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婚後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雙方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天津:

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

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後沒有生育子女的。

第二十三條 申請再生育的夫妻,應當填寫再生育申請表,經雙方戶籍地所在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覈實生育情況並簽註意見後,報夫妻一方戶籍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接到再生育申請後,對符合條件的應當進行公示,並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報區縣(自治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由區縣(自治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區縣(自治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再生育申請表等有關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決定。決定批准再生育的,發給再生育服務證;不批准再生育的,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再生育申請的具體審批程序,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

區縣(自治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和公示情況等有關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決定。決定批准再生育的,發給再生育服務證;不批准再生育的,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