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6月1日起實施
近日公佈的《湖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將於6月1日起實施,下面是條例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3月31日,湖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透過了《湖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這也是湖南省環保廳近十年來首次承辦並獲得透過的省級環保地方性法規,條例於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共五章四十一條,主要包括總則、防治措施、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內容。其中防治措施規範了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燃煤發電機組和鍋爐排放控制、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工業大氣污染防治、低揮發性有機物控制、機動車尾氣控制、餐飲油煙污染、地方揚塵污染等發麪污染防治措施,該條例是未來一段時間內湖南省大氣污染防治的重要地方性法規。
由於2015年頒佈的《立法法》賦予了市州一級地方在“環境保護、城市規劃、文物保護”等發麪的地方立法權,大大調動了湖南省在環境保護方面地方立法工作的積極性,本次人大會議透過的5部地方性法規,其中就有三部涉及環境保護立法,除《湖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外,其他兩部分別是《長沙市大圍山區域生態和人文資源保護條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酉水河保護條例》。
附:
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60號)
《湖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於2017年3月31日經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透過,現予公佈,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3月31日
湖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2017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透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規劃城鎮佈局和工業發展佈局,優化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建立大氣污染防治責任考覈機制,加強環境執法隊伍建設,提高環境監督管理能力,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根據本地區的實際,組織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經濟和資訊化、公安、財政、國土資源、農業、林業、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質量技術監督、氣象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相關工作,發現大氣污染違法行爲應當予以勸阻,並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五條 企業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保障必要的環境保護投入,採用有效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防止、減少生產經營對大氣造成的污染,並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其他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工作、生活等活動對大氣造成的污染,共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環境保護、經濟和資訊化、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加強大氣環境保護宣傳,普及大氣環境保護知識,提高公衆的大氣環境保護意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逐步推進環境保護教育,將大氣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青少年的大氣環境保護意識。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聘請社會監督員,協助監督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應當公佈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網絡平臺,接受並及時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污染大氣的行爲和不依法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爲的舉報。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八條 本省實施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煤炭消費總量中長期控制目標,確定煤炭消費總量控制方案和實施步驟。
第九條 新建燃煤發電機組(含熱電聯產)應當採用煙氣超低排放等技術;現有燃煤發電機組(含熱電聯產)應當限期實行超低排放改造。電力調度單位應當優先安排使用清潔能源的發電機組和超低排放燃煤發電機組發電上網。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經濟和資訊化、質量技術監督等主管部門,限期淘汰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煤鍋爐,加快改造燃煤鍋爐和燃煤工業窯爐,推廣使用清潔燃料。
第十一條 鼓勵城市建成區、工業園區等實行集中供熱。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分散燃煤鍋爐,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鍋爐應當限期停止使用。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劃定並公佈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面積應當逐步擴大。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城市建成區可以劃定爲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第十三條 鋼鐵、水泥、有色金屬、石油、化工等行業中的大氣重污染工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覈,實施清潔生產技術改造。
城市規劃區禁止新建燒製建築用磚廠;已經建成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關停,並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質量技術監督等主管部門,制定化工、印染、包裝印刷、塗裝等重點行業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和行業特點,制定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操作規程,指導排污單位組織實施。
鼓勵生產、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原料和產品。
第十五條 在化工、印染、包裝印刷、塗裝、傢俱製造等行業逐步推進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原料和產品的使用。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的企業應當建立臺賬,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
第十六條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機動車排放污染程度,劃定禁止或者限制高排放機動車行駛的區域和時段,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七條 設區的市、自治州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大力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鼓勵發展低排量、新能源汽車。確需控制燃油機動車保有量的,應當依法舉行聽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並改善城市交通管理,優化道路和公共交通線路設定,保障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連續、暢通,方便公衆選擇公共交通、自行車、步行的方式出行,減少機動車排放污染。
第十八條 禁止生產、銷售、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和本省有關標準的機動車船用燃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資訊化、商務、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監督管理,定期對機動車船用燃料質量進行監督抽查,並向社會公佈抽查結果。
第十九條 在用機動船舶排放大氣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排放標準;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進行設備更新、維修或者採用污染控制技術等措施;經採取相應措施後,仍不符合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停止運營。
禁止機動船舶使用渣油、重油。
禁止在內河水域焚燒船舶垃圾。
第二十條 新建碼頭應當規劃、建設岸基供電設施;已建成的碼頭應當逐步實施岸基供電設施改造。船舶靠港後應當優先使用岸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將岸基供電設施建設納入清潔能源利用發展規劃;經濟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推進岸基供電設施的建設和改造;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推進船舶油氣動力系統和使用岸電系統的改造。
第二十一條 鼓勵、支援節能環保型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推廣使用,逐步淘汰高油耗、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水利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實施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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